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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合理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工伤保险从条例到执行到完善各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自己对应对策略的见解,希望可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用人单位及从事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应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就业不断的扩大,工伤保险方面的条例管理越来越需要完善。工伤保险工作在开展中往往面对各种复杂问题,许多疑案难案背后牵涉到各方利益、各种责任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工伤保险工作造成难以忽视的挑战。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助于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
一、我国工伤保险事业概况
1.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提供了沟通解决问题的可能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小了工伤带来的各种危害并降低了双方的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就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它明确了三方面的意义:(1)它保障权益,使赔偿标准统一化,保证了强制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分散风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将工伤风险分散到所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大部分工伤补偿的责任转移至保险经办机构。(3)预防和康复,以资金投入来减小发生工伤的机率,增加工伤复原的效率。这三条宗旨是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发展乐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解决新情况需要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与平稳管理已经取得了新阶段的成就。2011年开始实行新修改完善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后,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亿8千万人以上,实现了“十二五”参保工作的基本目标,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能力和保险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且在持续增长中。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8%地市地区实现了市级统筹参保,全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有新的提升;全国范围内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例申请稳步提高,数百万工伤职工得到了正规的工伤认定;许多企业的老工伤人员重新纳入了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队伍中,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的遗留问题
二、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工伤保险保护对象的范围小,工伤人员未能完全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护对象一般面对“职工”和“雇工”,保护范围小于国际平均水平,对于“雇员”是不存在保护的。实际情况里,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散客”雇工都不能受到保护,例如个体店经营户,家政服务人员等。“雇员”为什么不在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呢?这就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不包含从事雇佣活动、接受雇主授权而进行生产经营的雇员,从而在工作中,劳动者与雇员在发生工伤时不能得到平等的工伤保险权利。
2.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完成的工作,然而由于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自身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参保人数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数量对比还是少了很多。造成这个现象有三方面共同的原因:地方政府一心大力发展经济,对于参加保险的监督执行较差;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压缩工伤保险的支出与支持,责任意识差;入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与职业风险意识不够强,没有在严峻就业形势下做到各方面兼顾,疲于争取自己应有的工伤保险。
3.工伤认定难,工伤保险落实过程与环节存在硬伤
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与工伤保险箱配套的工伤认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造成工伤认定难度大的原因有以下三种:劳动关系引发的认定难、外出期间难以达成工伤认定共识、工伤认定造假现象的存在。第一种劳动关系指的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员,在发生工伤事件之后难以提供有效证明确认劳动关系;第二种指的是企事业单位在组织一些不是公事的集体外出活动时,职工可能发生意外受伤事件,此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条例是否依然生效?这类事故时常引发争议和问题,各利益相关方难以达成一个共识;第三种指的是有些人会钻法律的漏洞,加上人情关系的盛行,实际工伤认定工作中会出现许多以权谋私的案例,用人单位、事故责任方企图逃避工伤责任不受惩罚,工伤职工利用事故讹诈更多的赔款甚至自导自演一出工伤事故。因为缺乏必要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工伤保险落实操作的过程中仍有漏洞可乘,这些都是造成实际工伤认定工作难度大的原因。
三、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构
我国的所有职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工伤保险权利,从工伤保险制度中得到应有的惠泽。(1)工伤保险制度的建构应该做到权利公平,在立法上应逐步做到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将我国的各阶层、各正当行业领域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中,包括雇工、农民、兼职学生等。扩大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可以维护各行业领域劳动者的权利公平,保护其正当的劳动权益,从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2)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互助共计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意想不到的工伤事故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超出了个人或者企业能承受的范围,需要用人单位和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承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必须做到风险共同承担,互助共济。考虑到我国劳动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控制,制定全国一致的工伤赔偿标准;另外,各地可按经济发展的比例上缴工伤保险基金,交由专门的部门保管划分使用,这些都是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完善制度建构。(3)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建构的简单有效,在工伤事件发生之后的每个步骤过程都要精简操作流程同时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争议程序、工伤待遇支付程序中尽量做到快速、便捷、高效。第四,工伤保险管理可适当放开市场,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构建同行工伤保险工会,相互管理监督,在社会化管理上做出勇敢尝试也是不错的选择,可以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伤处理的效率。
2.强化工伤保险的执行与落实
在执行落实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工伤保险的行政执法能力,保证执法过程不受某利益方的影响,建立规范的征缴体系,完善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政府鼓励工伤行政执法,正确保障职工权利,协调经济发展。(2)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安全科学合理地支付工伤基金,将支付项目法制化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3)加大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有关执法单位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另外也要做好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伤职工的监督、医院的监督。所有工伤支出与赔款收入均要记录在档,查询相关费用及资料,做到对工伤职工生命负责的同时不浪费基金支出。
四、结语
工伤保险在我国五大保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优化我国的人力资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因此明晰工伤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原因、找寻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刻不容缓的。
参考文献:
[1]张圆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5,08(12):07-08.
[2]蒋雅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04(20):11-12.
[3]王颖鹏.农民工工傷保险供给现状及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6,07(19):22-23.
作者简介:
杨森福(1972—),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在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所工作。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应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就业不断的扩大,工伤保险方面的条例管理越来越需要完善。工伤保险工作在开展中往往面对各种复杂问题,许多疑案难案背后牵涉到各方利益、各种责任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工伤保险工作造成难以忽视的挑战。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助于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
一、我国工伤保险事业概况
1.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提供了沟通解决问题的可能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小了工伤带来的各种危害并降低了双方的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就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它明确了三方面的意义:(1)它保障权益,使赔偿标准统一化,保证了强制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分散风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将工伤风险分散到所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大部分工伤补偿的责任转移至保险经办机构。(3)预防和康复,以资金投入来减小发生工伤的机率,增加工伤复原的效率。这三条宗旨是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发展乐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解决新情况需要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与平稳管理已经取得了新阶段的成就。2011年开始实行新修改完善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后,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亿8千万人以上,实现了“十二五”参保工作的基本目标,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能力和保险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且在持续增长中。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8%地市地区实现了市级统筹参保,全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有新的提升;全国范围内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例申请稳步提高,数百万工伤职工得到了正规的工伤认定;许多企业的老工伤人员重新纳入了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队伍中,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的遗留问题
二、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工伤保险保护对象的范围小,工伤人员未能完全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护对象一般面对“职工”和“雇工”,保护范围小于国际平均水平,对于“雇员”是不存在保护的。实际情况里,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散客”雇工都不能受到保护,例如个体店经营户,家政服务人员等。“雇员”为什么不在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呢?这就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不包含从事雇佣活动、接受雇主授权而进行生产经营的雇员,从而在工作中,劳动者与雇员在发生工伤时不能得到平等的工伤保险权利。
2.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完成的工作,然而由于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自身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参保人数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数量对比还是少了很多。造成这个现象有三方面共同的原因:地方政府一心大力发展经济,对于参加保险的监督执行较差;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压缩工伤保险的支出与支持,责任意识差;入职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与职业风险意识不够强,没有在严峻就业形势下做到各方面兼顾,疲于争取自己应有的工伤保险。
3.工伤认定难,工伤保险落实过程与环节存在硬伤
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与工伤保险箱配套的工伤认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造成工伤认定难度大的原因有以下三种:劳动关系引发的认定难、外出期间难以达成工伤认定共识、工伤认定造假现象的存在。第一种劳动关系指的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员,在发生工伤事件之后难以提供有效证明确认劳动关系;第二种指的是企事业单位在组织一些不是公事的集体外出活动时,职工可能发生意外受伤事件,此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条例是否依然生效?这类事故时常引发争议和问题,各利益相关方难以达成一个共识;第三种指的是有些人会钻法律的漏洞,加上人情关系的盛行,实际工伤认定工作中会出现许多以权谋私的案例,用人单位、事故责任方企图逃避工伤责任不受惩罚,工伤职工利用事故讹诈更多的赔款甚至自导自演一出工伤事故。因为缺乏必要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工伤保险落实操作的过程中仍有漏洞可乘,这些都是造成实际工伤认定工作难度大的原因。
三、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结构
我国的所有职工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工伤保险权利,从工伤保险制度中得到应有的惠泽。(1)工伤保险制度的建构应该做到权利公平,在立法上应逐步做到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将我国的各阶层、各正当行业领域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中,包括雇工、农民、兼职学生等。扩大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可以维护各行业领域劳动者的权利公平,保护其正当的劳动权益,从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2)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互助共计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意想不到的工伤事故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超出了个人或者企业能承受的范围,需要用人单位和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承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必须做到风险共同承担,互助共济。考虑到我国劳动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控制,制定全国一致的工伤赔偿标准;另外,各地可按经济发展的比例上缴工伤保险基金,交由专门的部门保管划分使用,这些都是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完善制度建构。(3)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建构的简单有效,在工伤事件发生之后的每个步骤过程都要精简操作流程同时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争议程序、工伤待遇支付程序中尽量做到快速、便捷、高效。第四,工伤保险管理可适当放开市场,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构建同行工伤保险工会,相互管理监督,在社会化管理上做出勇敢尝试也是不错的选择,可以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伤处理的效率。
2.强化工伤保险的执行与落实
在执行落实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工伤保险的行政执法能力,保证执法过程不受某利益方的影响,建立规范的征缴体系,完善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政府鼓励工伤行政执法,正确保障职工权利,协调经济发展。(2)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安全科学合理地支付工伤基金,将支付项目法制化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3)加大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有关执法单位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另外也要做好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伤职工的监督、医院的监督。所有工伤支出与赔款收入均要记录在档,查询相关费用及资料,做到对工伤职工生命负责的同时不浪费基金支出。
四、结语
工伤保险在我国五大保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优化我国的人力资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经济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因此明晰工伤保险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原因、找寻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刻不容缓的。
参考文献:
[1]张圆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5,08(12):07-08.
[2]蒋雅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04(20):11-12.
[3]王颖鹏.农民工工傷保险供给现状及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6,07(19):22-23.
作者简介:
杨森福(1972—),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在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