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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自治的近30年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显现,且对此类冲突的救济途径不畅通,广大农村农民的权益保护遭遇瓶颈。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体系来看,应赋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自治组织以准行政主体的资格,通过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基本法律、宪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村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对畅通的司法救济,并辅之以调解救济,以到达保护村民利益最大化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