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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取得时效的诞生与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而在当代,产生取得时效的这种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取得时效仅有历史沿革的理由,没有法理上的根据,而且实际上的结果,往往与立法的目的相左。从民法理论上看,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并存易产生冲突,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取得时效在我国已无存在的逻辑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