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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分包工程中途解约的结算价确认,双方分歧较大,严格的选择分包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结算条款,避免分包结算的纠纷不断。
【关键词】:分包工程;中途解约;结算确认
随着施工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而人员成本持续不断的上升,如员工工资、津贴、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都在不断的上涨。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的谋求转型,有的向总承包企业发展,有的向管理型的企业发展,这样自身不再拥有施工工人和大型机械设备,只保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接到工程任务后,施工企业通过合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方式组织施工;也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把承接的工程转包、分包。工程的分包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在不断探索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制定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制度。若各项分包工程如期完工,承包工程如期竣工,施工企业与分包企业施工实现互利与双赢,这是最理想的结果。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分包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引起分包方与总承方的纠纷发生,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与调解达成一致,分包工程就会中断施工,导致分包合同需解约。而解约之前或解约之后的工程结算价款就是双方争议的重点。如何确定分包工程的中途解约的结算价,是总承包企业造价人员最不愿意面对,也最不愿接手的的事情,因为费心费力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还是分歧很大,难以达成一致的结果。理智的分包方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不理智的分包方,通过威胁、恐吓总承包企业人员,通过围堵、霸占施工场地,强行要求总承方认定结算款。那么分包工程的中途解约结算为什么难以处理呢?
一、中途解约结算难以处理原因
1、分包单位推诿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单位的资质承接分包工程,并以分包单位的名称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当实际施工人由于多收工程预款或进度款,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时,总承包企业向分包单位发函要求加快进度,或进一步要求结算,返还已收款项。分包单位往往会说,不知道分包工程在哪里,不清楚分包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是通过朋友介绍,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们公司的,他们只收很少的管理费,已收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表示也很无辜、无能为力,无法返还多收的款项。甚至有分包单位表示合同不是他们公司签的,是实际施工人假冒他们的印章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回避、推诿应承担的结算价款的责任,结算工作没法完成,只能通仲裁或诉讼解决。
2、分包合同没有中途解约结算条款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合作的双方关系友好,分包方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任务,都会在总承包方面前,表现出自己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总承包方没有预料到中途解约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分包合同没有设定中途解约结算条款。发包方为了转移风险和成本控制的原因,一般与分包单位都是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合同结算的条款约定合同价加上增加工程价款为结算价,增加工程价款按业主确认价款扣除管理费后为分包单位的增加价款。这种背对背的条款,是以业主已确认价款为前提,工程未完工,中途解约,业主方肯定没有确认增加价款。这样,由于双方计算结算价款的依据不同、标准不同,分包单位在计算结算价款时,就会想方设法地罗列出各项可以计算的费用,特别是在分包单位已经多收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单位不会轻易让步,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结算价分歧太大,仲裁或诉讼只是发包单位最后的办法。
3、大量施工成品、半成品价格难以确定
工程施工中断时,施工现场有分包单位准备投入施工的各种材料,如建筑工程中的水泥、砂、石、模板、木方、垫木、脚手架,制作好的可以安装的钢筋,未完全制作好的钢筋。这些原材、加工好的成品或半成品是由分包单位自行清理出场,还是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继续使用在工程上,清理费用的计算,原材料價格、采保费、加工费、进退场费的确定,是双方分歧的焦点,难以达成一致。
二、如何妥善处理
1、严格分包单位的选择与审核
要避免中途解约结算处理,最根本的方法是没有中途解约的发生。而分包单位信守信用、并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就能避免工程施工中因质量、安全、进度的原因,导致中途解约的发生。可见严格的选择分包单位是妥善处理结算的首要任务。在项目中标后,组织施工的策划中,根据工程内容、规格、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及企业自身的资源情况,确定哪些项目需要选择分包,并确定采取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方式。首先要应从企业已经建立的合格分包名册中选择分包单位进行合作,这些单位因有合作成功的工程业绩,信誉度较好,能保证项目的顺利施工。如果没有满足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需要从外部引入合作单位。在工程分包前,必须严格调查、审核分包单位资信情况。包括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近三年财务报表、重合同守信用等资料,还必需到分包单位实地调查,查看分包单位的人员、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特别是与外地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更要实地调查,杜绝使用假冒公章签定分包合同的发生。
2、 合同条款中设定详细的中途解约结算条款
详细的结算条款为双方结算的编制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标准,结算条款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决定了双方结算价的分歧程度。那么中途解约结算条款应明确哪些内容呢?
2.1、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约定
分包合同类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可以约定:先核算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分包工程工程量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分包合同价,作为已工程的结算价款。也可以约定:分包合同价与根据定额标准计算的该项分包工程的预算价相比,作为中途结算的真实下浮比例,再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此定额计算价款,再按下浮比例予以下浮,作为已工程的结算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可以约定:各项已完工程量与固定单价相乘,作为工程已工程的结算价款。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2、现场未使用材料单价的约定
地方性建筑材料约定按工程所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与双方约定的下浮比例相乘,作为施工现场遗留的材料单价。工程特殊材料约定按厂家的供货价结算。施工成品、半成品价格约定按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计价。
3、 分包方不确认结算价的应对
当分包单位不积极参与结算价的确认时,那么总承包单位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催告,并引入第三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包括:用照片显示工程的现状,用实测的详细数据记录其实际的工程量;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并把计量结果以书面告知对方。
中途解约的结算价确认是造价人员的难点问题,但只要严格的选定分包单位,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详细的解约结算条款,有统一的结算标准可执行,再坚持诚实信用地原则,双方就能减少分歧,顺利确认结算价款。
参考文献
苗曙光.克红娟编著 “四步法”教您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北京:机械工具出版社,2009.3
作者简介:杜鹃(1982.2),女,甘肃静宁 本科 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关键词】:分包工程;中途解约;结算确认
随着施工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少,而人员成本持续不断的上升,如员工工资、津贴、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都在不断的上涨。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的谋求转型,有的向总承包企业发展,有的向管理型的企业发展,这样自身不再拥有施工工人和大型机械设备,只保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接到工程任务后,施工企业通过合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方式组织施工;也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把承接的工程转包、分包。工程的分包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在不断探索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制定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制度。若各项分包工程如期完工,承包工程如期竣工,施工企业与分包企业施工实现互利与双赢,这是最理想的结果。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分包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引起分包方与总承方的纠纷发生,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与调解达成一致,分包工程就会中断施工,导致分包合同需解约。而解约之前或解约之后的工程结算价款就是双方争议的重点。如何确定分包工程的中途解约的结算价,是总承包企业造价人员最不愿意面对,也最不愿接手的的事情,因为费心费力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还是分歧很大,难以达成一致的结果。理智的分包方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不理智的分包方,通过威胁、恐吓总承包企业人员,通过围堵、霸占施工场地,强行要求总承方认定结算款。那么分包工程的中途解约结算为什么难以处理呢?
一、中途解约结算难以处理原因
1、分包单位推诿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单位的资质承接分包工程,并以分包单位的名称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当实际施工人由于多收工程预款或进度款,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时,总承包企业向分包单位发函要求加快进度,或进一步要求结算,返还已收款项。分包单位往往会说,不知道分包工程在哪里,不清楚分包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是通过朋友介绍,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们公司的,他们只收很少的管理费,已收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表示也很无辜、无能为力,无法返还多收的款项。甚至有分包单位表示合同不是他们公司签的,是实际施工人假冒他们的印章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回避、推诿应承担的结算价款的责任,结算工作没法完成,只能通仲裁或诉讼解决。
2、分包合同没有中途解约结算条款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合作的双方关系友好,分包方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任务,都会在总承包方面前,表现出自己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总承包方没有预料到中途解约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分包合同没有设定中途解约结算条款。发包方为了转移风险和成本控制的原因,一般与分包单位都是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合同结算的条款约定合同价加上增加工程价款为结算价,增加工程价款按业主确认价款扣除管理费后为分包单位的增加价款。这种背对背的条款,是以业主已确认价款为前提,工程未完工,中途解约,业主方肯定没有确认增加价款。这样,由于双方计算结算价款的依据不同、标准不同,分包单位在计算结算价款时,就会想方设法地罗列出各项可以计算的费用,特别是在分包单位已经多收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单位不会轻易让步,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结算价分歧太大,仲裁或诉讼只是发包单位最后的办法。
3、大量施工成品、半成品价格难以确定
工程施工中断时,施工现场有分包单位准备投入施工的各种材料,如建筑工程中的水泥、砂、石、模板、木方、垫木、脚手架,制作好的可以安装的钢筋,未完全制作好的钢筋。这些原材、加工好的成品或半成品是由分包单位自行清理出场,还是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继续使用在工程上,清理费用的计算,原材料價格、采保费、加工费、进退场费的确定,是双方分歧的焦点,难以达成一致。
二、如何妥善处理
1、严格分包单位的选择与审核
要避免中途解约结算处理,最根本的方法是没有中途解约的发生。而分包单位信守信用、并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就能避免工程施工中因质量、安全、进度的原因,导致中途解约的发生。可见严格的选择分包单位是妥善处理结算的首要任务。在项目中标后,组织施工的策划中,根据工程内容、规格、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及企业自身的资源情况,确定哪些项目需要选择分包,并确定采取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方式。首先要应从企业已经建立的合格分包名册中选择分包单位进行合作,这些单位因有合作成功的工程业绩,信誉度较好,能保证项目的顺利施工。如果没有满足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需要从外部引入合作单位。在工程分包前,必须严格调查、审核分包单位资信情况。包括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近三年财务报表、重合同守信用等资料,还必需到分包单位实地调查,查看分包单位的人员、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特别是与外地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更要实地调查,杜绝使用假冒公章签定分包合同的发生。
2、 合同条款中设定详细的中途解约结算条款
详细的结算条款为双方结算的编制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标准,结算条款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决定了双方结算价的分歧程度。那么中途解约结算条款应明确哪些内容呢?
2.1、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约定
分包合同类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可以约定:先核算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分包工程工程量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分包合同价,作为已工程的结算价款。也可以约定:分包合同价与根据定额标准计算的该项分包工程的预算价相比,作为中途结算的真实下浮比例,再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此定额计算价款,再按下浮比例予以下浮,作为已工程的结算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可以约定:各项已完工程量与固定单价相乘,作为工程已工程的结算价款。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2、现场未使用材料单价的约定
地方性建筑材料约定按工程所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与双方约定的下浮比例相乘,作为施工现场遗留的材料单价。工程特殊材料约定按厂家的供货价结算。施工成品、半成品价格约定按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计价。
3、 分包方不确认结算价的应对
当分包单位不积极参与结算价的确认时,那么总承包单位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催告,并引入第三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包括:用照片显示工程的现状,用实测的详细数据记录其实际的工程量;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并把计量结果以书面告知对方。
中途解约的结算价确认是造价人员的难点问题,但只要严格的选定分包单位,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详细的解约结算条款,有统一的结算标准可执行,再坚持诚实信用地原则,双方就能减少分歧,顺利确认结算价款。
参考文献
苗曙光.克红娟编著 “四步法”教您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北京:机械工具出版社,2009.3
作者简介:杜鹃(1982.2),女,甘肃静宁 本科 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