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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3月初因怀孕向公司请病假,4月中旬起开始休产假,至7月底,张某共休产假105天,其中正常生育假90天,因难产又增加了15天。产假结束后,张某向公司申请继续休病假,公司予以批准。后该物流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生育律贴和30天晚育津贴的领取手续,并将该款项转付给了张某。张某不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要求支付产假结束后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