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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审”已连续开展了五年,在提高审计监督层次、扩大审计监督影响、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争取本级人大支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和必须肯定的。然而,客观地说,地方审计机关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施行有效监督、特别是对重大预算收支违纪问题的披露和处理的问题上,效果普遍不如人意。因此,在许多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区、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同志中,普遍对“本级审”存在畏难和“厌战”情绪。对此,笔者谈些个人的认识和想法,与诸位同仁一起切磋。 “本级审”具有审计对象多层次性的特点,笔者曾在《陕西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