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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长期供给不足和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当前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重要制约因素,在拓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渠道之前,必须明确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法律属性。肯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准公产属性,明确所有权或管理权,确保使用权和收益权,限定使用权。只有明确权利归属,才能保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