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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2012年8月20日
关于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待遇如何计发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待遇如何计发作了明确规定。按现行政策,对病退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待遇规定是不同的,应分别处理:
一、病退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形式的一种。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具体计发、支付和待遇调整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办理病退手续时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其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我省历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文件规定执行,在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调待金额仍由单位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国家对病残津贴制度出台前,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缴费满15年的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2012年11月23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2012年8月20日
关于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待遇如何计发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待遇如何计发作了明确规定。按现行政策,对病退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待遇规定是不同的,应分别处理:
一、病退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形式的一种。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具体计发、支付和待遇调整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办理病退手续时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其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我省历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文件规定执行,在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调待金额仍由单位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国家对病残津贴制度出台前,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缴费满15年的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