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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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沿用原继承法限定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但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面临着双重裁判标准、债务范围不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被告主体难确定、遗产管理人实操性不强等问题,以致该类纠纷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争点和难点.以立法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分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在实务中面临的不足,提出在优化现有诉讼程序的同时,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逻辑起点,建立遗产清算制度,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并行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有益于消解实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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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福建 三明 365000;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平 3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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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沿用原继承法限定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但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面临着双重裁判标准、债务范围不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被告主体难确定、遗产管理人实操性不强等问题,以致该类纠纷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争点和难点.以立法现状为出发点,通过分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在实务中面临的不足,提出在优化现有诉讼程序的同时,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逻辑起点,建立遗产清算制度,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并行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有益于消解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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