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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看,该草案对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仅作了模糊规定.针对公证机构与人员的特性、公证事项对公证机构的要求,在规范与健全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过程中应明确:第三人因依赖公证机构出具的假证、伪证而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在公证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上,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范围上,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