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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钟婉君(1988.09- ),女,硕士研究生,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学校办公室招标法务助理,研究方向:高教研究(法学)。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法治建设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本文立足于大学章程的重要地位,分析高职院校中大学章程制定的整体现状,对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所需处理好的几种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高职院校章程制定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大学章程;高职院校;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5-0204-01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性
大学章程承载着大学精神与理想,昭示着大学传统与使命,是一所大学特质的缩影,对大学的组织架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管理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制定立足于现实并突出自身办学特色的大学章程、完善高校自主管理制度是高校在教育改革中稳中求进的重要途径,是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需要。
(一)大学章程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教育法》规定了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学校的首要权利就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则对大学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以及审批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章程是高校建设发展中所需的一种法定的首要的制度依据,是指导高校自主办学的总纲。制定章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教书育人平台优势,弘扬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水平的重要表现。
(二)大学章程是促进办学自主权落实的制度保障
大学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独立区域,需要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去调整,大学章程就是这样一种以文字形式把高校办学自主权确定下来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规范。近20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以及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改变。设立学校及教育机构必须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应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5年颁发的《教育法》中;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章程应该包括的内容。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利有法可依,对自身章程的建设也是法定的要求。自主办学、管理这些法律规定必然首先要体现在大学章程当中,大学章程则是调整各所高校自身内部或与外部关系的行为规范,更具针对性与实操性,是促进高校办学自主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不少高职院校的前身是中专或技校,办学基础比较薄弱,导致制度配置跟不上学校的发展,难以及时防范和应对各种办学与管理的风险。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理应在学校设立的时候就应当配置,但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成立初衷都是当地政府为适应地方经济和就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受行政管理干预过多,导致自主办学的空间极其狭小。
除了在上述几部教育法律提及大学章程的重要性之外,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中更是再次提出了加强章程建设的重要性,也是现代大学制度首次出现在国家层级的文件中。纲要从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习发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要点,为推动通过章程建设取得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指明了方向。 [1]高职院校章程制定较本科院校落后,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特点认识仍未深入,章程所应囊括的内容也只能是根据法律法规构建出一个大致的框架,仍缺乏足够的立法以及理论支撑。
三、高职院校章程制定所需处理的关系
(一)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
由于长期以来受行政手段干预过多,高职院校的发展惯性仍然依赖于政府指导。而国家对于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一直低于本科院校,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前提下,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干预逐渐减少,但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与政策引导扶持,企业参与办学的热情不高,导致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的这种高职教育特色无从体现,高职院校的发展走向反而显得底气不足。高职院校的办学初衷是为了适应当地市场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其专业设置应体现当地市场的变化发展,因此,高职院校在制定章程时应当明确它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其办学自主权,减少政府干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内部事务。
(二)高职院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职教育注重学以致用,培养和输送的人才表现出一定的行业定向。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是高职院校的最大特点,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程度对于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学科设置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的变动有着重大的影响,是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重要体现。教师下企业锻炼、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教学工作、订单式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显示,行业企业在文化意识方面已逐渐渗透到高职院校当中。因此,高职院校章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载体,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的实际情况都需要综合考虑,行业企业需被视为制定章程的主体之一,这样才能清晰地界定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为社会参与办学提供合法依据,促进高职院校外部治理结构的改革。
(三)高职院校内部关系
学术独立与自由一直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准则,然而高校的正常运行需要日常管理,因此,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章程制定过程中首要考虑处理的内部关系。在学术独立与自由的大环境之下,高职院校的具体制度设立、重大决策的制订等学校事务都不应只由行政权力包揽,而应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把高校发展与最大限度地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放置同等地位。高职院校的章程制定应注重调和管理层与师生员工的关系,建立一个民主、科学、长效的决策机制。只有在这样的决策机制下产生的具体制度,才能保证高职院校在各项事务管理当中实现最大效益,才能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取得长足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2]徐元俊.在高职院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思考[J].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11(9).
[3]程海东 等.制约高职院校章程的不利因素及应对策略[J].职教论坛,2010(25).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法治建设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本文立足于大学章程的重要地位,分析高职院校中大学章程制定的整体现状,对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所需处理好的几种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高职院校章程制定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大学章程;高职院校;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5-0204-01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性
大学章程承载着大学精神与理想,昭示着大学传统与使命,是一所大学特质的缩影,对大学的组织架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管理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制定立足于现实并突出自身办学特色的大学章程、完善高校自主管理制度是高校在教育改革中稳中求进的重要途径,是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需要。
(一)大学章程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教育法》规定了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学校的首要权利就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则对大学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以及审批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章程是高校建设发展中所需的一种法定的首要的制度依据,是指导高校自主办学的总纲。制定章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教书育人平台优势,弘扬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水平的重要表现。
(二)大学章程是促进办学自主权落实的制度保障
大学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独立区域,需要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去调整,大学章程就是这样一种以文字形式把高校办学自主权确定下来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规范。近20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以及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改变。设立学校及教育机构必须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应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5年颁发的《教育法》中;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章程应该包括的内容。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利有法可依,对自身章程的建设也是法定的要求。自主办学、管理这些法律规定必然首先要体现在大学章程当中,大学章程则是调整各所高校自身内部或与外部关系的行为规范,更具针对性与实操性,是促进高校办学自主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不少高职院校的前身是中专或技校,办学基础比较薄弱,导致制度配置跟不上学校的发展,难以及时防范和应对各种办学与管理的风险。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理应在学校设立的时候就应当配置,但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成立初衷都是当地政府为适应地方经济和就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受行政管理干预过多,导致自主办学的空间极其狭小。
除了在上述几部教育法律提及大学章程的重要性之外,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中更是再次提出了加强章程建设的重要性,也是现代大学制度首次出现在国家层级的文件中。纲要从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习发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要点,为推动通过章程建设取得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指明了方向。 [1]高职院校章程制定较本科院校落后,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特点认识仍未深入,章程所应囊括的内容也只能是根据法律法规构建出一个大致的框架,仍缺乏足够的立法以及理论支撑。
三、高职院校章程制定所需处理的关系
(一)高职院校与政府的关系
由于长期以来受行政手段干预过多,高职院校的发展惯性仍然依赖于政府指导。而国家对于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一直低于本科院校,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前提下,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干预逐渐减少,但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与政策引导扶持,企业参与办学的热情不高,导致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的这种高职教育特色无从体现,高职院校的发展走向反而显得底气不足。高职院校的办学初衷是为了适应当地市场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其专业设置应体现当地市场的变化发展,因此,高职院校在制定章程时应当明确它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其办学自主权,减少政府干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内部事务。
(二)高职院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职教育注重学以致用,培养和输送的人才表现出一定的行业定向。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是高职院校的最大特点,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程度对于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学科设置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的变动有着重大的影响,是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重要体现。教师下企业锻炼、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教学工作、订单式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显示,行业企业在文化意识方面已逐渐渗透到高职院校当中。因此,高职院校章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载体,举办者、投资者、管理者的实际情况都需要综合考虑,行业企业需被视为制定章程的主体之一,这样才能清晰地界定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为社会参与办学提供合法依据,促进高职院校外部治理结构的改革。
(三)高职院校内部关系
学术独立与自由一直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基本准则,然而高校的正常运行需要日常管理,因此,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章程制定过程中首要考虑处理的内部关系。在学术独立与自由的大环境之下,高职院校的具体制度设立、重大决策的制订等学校事务都不应只由行政权力包揽,而应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把高校发展与最大限度地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放置同等地位。高职院校的章程制定应注重调和管理层与师生员工的关系,建立一个民主、科学、长效的决策机制。只有在这样的决策机制下产生的具体制度,才能保证高职院校在各项事务管理当中实现最大效益,才能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取得长足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2]徐元俊.在高职院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思考[J].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11(9).
[3]程海东 等.制约高职院校章程的不利因素及应对策略[J].职教论坛,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