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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生产经营的互补.2012年1月1日合并了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注明外,产品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