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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可以兴办医疗机构,以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之补充,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但是政府对其采取“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的管理方式。2000年.原国家体改办、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城镇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