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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者,均可担保其配偶移民加拿大。在申请担保过程中,具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这方配偶为“担保人”,不具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那方配偶,为“被担保人”或“申请人”。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的法律,比起美国的法律较为宽松。例如,按美国法律,美国绿卡持有人的配偶移民的优先顺序,较美国公民的配偶的移民优先顺序为低。在加拿大就没有这样的区别,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时,所享有的优先顺序别是完全相同的。
担保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移民的“担保人”的资格,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1)“担保人”必须证明他/她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养活被担保的配偶。
所谓的担保人的“财务能力”,可以是他/她的收入,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现有的“资产”(包括存款和房产)。
笔者的经验是,在担保配偶的时候,加拿大这方的担保人最好能提供一些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让移民官相信,被担保人来加拿大后,不会靠社会救济金生活。至于要提供多少财产或收入才足够,您应该与专业律师讨论。
(2)对担保人在加拿大居住地的要求。
大部分的担保配偶的移民案件,不会有这个问题。有一小部分案子,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期间,担保人在国外居住,这时,就会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对于担保人的居住地的要求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担保人和只有永久居民身份的担保人。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担保人为永久居民者:
法律规定,永久居民在担保其配偶移民期间,本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如果担保人本人没有住在加拿大,则担保人是不能担保他/她的海外亲属移民的。
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居住”在加拿大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而,常常发生一些担保人与移民官对何谓“居住”而引起的诉讼争议。例如,有些人在担保期间时常出境,有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移民官都认为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诉讼结果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担保人胜诉,有的担保人败诉。这些法院的判例所宣示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要看担保人出境的具体原因和时间的长短,个案处理。
担保人为加拿大公民者:
如果担保人是加拿大公民,而且被担保人是担保人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则法律规定,担保人是可以在担保期间不住在加拿大的。但是,法律同时还有一条明确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承诺,一旦被担保人的移民身份被批准后,担保人将会与被担保人(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起回加拿大居住。
当然,可以想到,如果法律仅仅要求目前居住在海外的担保人承诺,在其配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他/她会回加拿大来居住,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需要一句口头的承诺就可以了。事实上,移民官在处理这样的情况时,其要求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移民官还会考察担保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判断担保人到底是否会兑现其承诺。
所以,这样的情况下,真正的问题是,担保人如何用事实来证明,在他/她的担保成功后,他/她真的会与起配偶回到加拿大来居住。但是,要证明一个人将来会兑现自己的承诺(这不同于证明他已经实现了该承诺)是非常困难的事。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对此问题已经有多宗判例,专门对此做过讨论。这些判例中的关键问题,当事人如何让法官相信,担保人的承诺是真的会兑现的。法官的判决是:仅仅在口头承诺将来会回加拿大来居住是不够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concrete evidence)”,法官对于“具体的证据(concrete evidence)”的内容也做了说明。
首先,法官要看的是,担保人在国外的生活,是否是永久性的?例如,担保人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特别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很容易使法官认定,担保人已经在国外扎根了,不再可能回加拿大来居住了,从而不相信担保人在今后会回加拿大来。如果担保人虽然在国外有工作,但是,该工作是属于较为简单的技能性的工作,随时可以终止,则法官会考虑,其回加拿大居住的承诺可能是真实的。
其次,担保人与加拿大的联系也很重要。在一个判例中,法官很具体地要求担保人提供他在加拿大有房产或计划买房产的证明。由于担保人没有提供任何的相关证据,法官就认为,担保人的承诺是不可信的。结果,他的担保申请被拒绝了。
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都会不一样,如果担保人确实有这方面的具体问题,请与专业律师做讨论。
配偶移民的成功要决
配偶团聚移民成功的关键条件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真实的。对大多数的申请人来讲,双方的配偶关系是真实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否真实是最有争议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争议,是指在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中发生的诉讼争议。
正式结婚的配偶
大多数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是通过正式的合法程式缔结夫妻关系的。但是,众所周知,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还有一个真假的问题,假结婚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法律依据是:“如果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法律就不能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对这一点,当事人大概是没有异议的。
当然,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在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这里的担保人结婚的目的,既有其他原因,也有为移民的目的。而且,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人结婚的相当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担保人有加拿大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官就会根据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他们结婚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移民官就必须拒绝担保申请。
判断一项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当事人要回答移民官诸如:你们何时通过何人介绍认识的、互相有没有赠送信物、有没有约会、第一次约会的地点时间等等。如果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英文能力有限,对加拿大的文化背景不了解,在面谈时答非所问,常常会发生被移民官误解的情况,因而被错误拒绝。此时,可以通过到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上诉的办法来进一步称述自己的婚姻事实。
事实婚姻的配偶
新移民法正式采纳: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通过家庭团聚类办法中的依亲移民加拿大。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都已经非常麻烦了,要证明事实婚姻的真实性就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了。困难点在于:事实婚姻与男女朋友很难区别。Common Law Spouse 要成功移民的关键是要证明,双方虽然没有正式举行婚礼,但是双方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一年以上。这当然不及一纸婚书来得简单,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的法律,比起美国的法律较为宽松。例如,按美国法律,美国绿卡持有人的配偶移民的优先顺序,较美国公民的配偶的移民优先顺序为低。在加拿大就没有这样的区别,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时,所享有的优先顺序别是完全相同的。
担保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加拿大移民法对于担保配偶移民的“担保人”的资格,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1)“担保人”必须证明他/她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养活被担保的配偶。
所谓的担保人的“财务能力”,可以是他/她的收入,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现有的“资产”(包括存款和房产)。
笔者的经验是,在担保配偶的时候,加拿大这方的担保人最好能提供一些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让移民官相信,被担保人来加拿大后,不会靠社会救济金生活。至于要提供多少财产或收入才足够,您应该与专业律师讨论。
(2)对担保人在加拿大居住地的要求。
大部分的担保配偶的移民案件,不会有这个问题。有一小部分案子,在申请担保配偶移民期间,担保人在国外居住,这时,就会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对于担保人的居住地的要求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担保人和只有永久居民身份的担保人。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担保人为永久居民者:
法律规定,永久居民在担保其配偶移民期间,本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如果担保人本人没有住在加拿大,则担保人是不能担保他/她的海外亲属移民的。
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居住”在加拿大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而,常常发生一些担保人与移民官对何谓“居住”而引起的诉讼争议。例如,有些人在担保期间时常出境,有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移民官都认为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诉讼结果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担保人胜诉,有的担保人败诉。这些法院的判例所宣示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要看担保人出境的具体原因和时间的长短,个案处理。
担保人为加拿大公民者:
如果担保人是加拿大公民,而且被担保人是担保人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则法律规定,担保人是可以在担保期间不住在加拿大的。但是,法律同时还有一条明确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承诺,一旦被担保人的移民身份被批准后,担保人将会与被担保人(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起回加拿大居住。
当然,可以想到,如果法律仅仅要求目前居住在海外的担保人承诺,在其配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后,他/她会回加拿大来居住,那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需要一句口头的承诺就可以了。事实上,移民官在处理这样的情况时,其要求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移民官还会考察担保人的实际情况,从而判断担保人到底是否会兑现其承诺。
所以,这样的情况下,真正的问题是,担保人如何用事实来证明,在他/她的担保成功后,他/她真的会与起配偶回到加拿大来居住。但是,要证明一个人将来会兑现自己的承诺(这不同于证明他已经实现了该承诺)是非常困难的事。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对此问题已经有多宗判例,专门对此做过讨论。这些判例中的关键问题,当事人如何让法官相信,担保人的承诺是真的会兑现的。法官的判决是:仅仅在口头承诺将来会回加拿大来居住是不够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concrete evidence)”,法官对于“具体的证据(concrete evidence)”的内容也做了说明。
首先,法官要看的是,担保人在国外的生活,是否是永久性的?例如,担保人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特别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很容易使法官认定,担保人已经在国外扎根了,不再可能回加拿大来居住了,从而不相信担保人在今后会回加拿大来。如果担保人虽然在国外有工作,但是,该工作是属于较为简单的技能性的工作,随时可以终止,则法官会考虑,其回加拿大居住的承诺可能是真实的。
其次,担保人与加拿大的联系也很重要。在一个判例中,法官很具体地要求担保人提供他在加拿大有房产或计划买房产的证明。由于担保人没有提供任何的相关证据,法官就认为,担保人的承诺是不可信的。结果,他的担保申请被拒绝了。
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都会不一样,如果担保人确实有这方面的具体问题,请与专业律师做讨论。
配偶移民的成功要决
配偶团聚移民成功的关键条件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真实的。对大多数的申请人来讲,双方的配偶关系是真实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的夫妻或配偶关系是否真实是最有争议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争议,是指在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中发生的诉讼争议。
正式结婚的配偶
大多数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是通过正式的合法程式缔结夫妻关系的。但是,众所周知,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还有一个真假的问题,假结婚当然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法律依据是:“如果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法律就不能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对这一点,当事人大概是没有异议的。
当然,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在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这里的担保人结婚的目的,既有其他原因,也有为移民的目的。而且,海外的那位配偶与加拿大人结婚的相当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担保人有加拿大的身份。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官就会根据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他们结婚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移民,移民官就必须拒绝担保申请。
判断一项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当事人要回答移民官诸如:你们何时通过何人介绍认识的、互相有没有赠送信物、有没有约会、第一次约会的地点时间等等。如果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英文能力有限,对加拿大的文化背景不了解,在面谈时答非所问,常常会发生被移民官误解的情况,因而被错误拒绝。此时,可以通过到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委员会上诉庭上诉的办法来进一步称述自己的婚姻事实。
事实婚姻的配偶
新移民法正式采纳: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通过家庭团聚类办法中的依亲移民加拿大。通过正式婚礼缔结的婚姻关系都已经非常麻烦了,要证明事实婚姻的真实性就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了。困难点在于:事实婚姻与男女朋友很难区别。Common Law Spouse 要成功移民的关键是要证明,双方虽然没有正式举行婚礼,但是双方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一年以上。这当然不及一纸婚书来得简单,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