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进家门 还须过“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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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家事”立“国法”,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多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预防和制止家暴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举证难、处置难、认定难等问题。
  举证难
  2017年2月,周某、黄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打了周某三耳光,周某气不过,将黄某按在沙发上掐脖子还了几巴掌,导致黄某左脸红肿、脖子掐伤。后黄某报警。经民警调查发现,黄某伤痕明显,周某无伤痕,黄某为此要求对周某作出处罚,但由于证据不足,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只能劝解完事。
  “由于受害人举证自己遭受家暴非常困难,在我区,至今尚无一例因家暴被治安处罚的案件。”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李雅洁对此解释道,因为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私密性,很少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目击证人,即使有,也多为亲人或朋友,因怕破坏了情谊,通常不愿作证。等公安机关介入时往往施暴已经过去,也难以取证。
  一项统计显示,2016年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60件反映家暴的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的就有42件,比例高达70%。
  记者还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公众历来有“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不打不成器”等观念,即使受到家暴,受害人碍于面子,也不愿意把家事说给外人听,更不愿不想报案,常常保持沉默忍受。
  “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鹏认为,这涉及到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社会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对家庭成员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
  他建议,受害人一定要抛弃旧观念,敢于向家暴“亮剑”,防止伤害再次出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尊重生命、尊重人格的观念深入人心;要引入家庭调解、心理疏导等社会组织介入,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让亲情关系走向和谐。
  处置难
  2017年3月,李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张某,造成张某受伤。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拟对李某进行罚款拘留,但张某得知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最终只能调解处理。“这不仅纵容了施暴者,而且也使公安机关在执行中陷入两难境地。”北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肖毅对此显得有些无奈。
  由于举证难,对施暴者处置也比较困难。
  记者注意到,家暴案件背后往往存在深刻的家庭矛盾,在矛盾未化解前,对家暴案件的处置往往只能平息一时冲突,容易形成反复性家暴。同时,当事人双方常为利益共同体,即使报了案,一旦得知施暴者要接受处罚,基于子女、财产等多种因素考虑,受害者宁愿放弃,甚至不配合公安机关处置。
  相关数据也印证了处置难问题。今年以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共受理因家暴引起的遗弃、虐待案件8起,仅查处1起遗弃案件,加害人也只被拘留了3天,其余均为调解处理。
  目前,我国法律仍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制裁措施,更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使得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保护,而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如何使反家暴法成为家暴事前的“预防针”、事中的“强心剂”,而不是事后的“手术刀”?陈友鹏建议,治理家暴,除了司法介入外,还需要建立一套由妇联、民政、公检法、教育、宣传等各级组织和部门齐抓共管的体系,使家暴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
  “应依法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将有反复家暴前科的行为人纳入重点管理。”市人大内司委委员黄文建议,要更加细化保护令、法律援助等制度,将限制见面、限制电话骚扰、限制出行等纳入人身保护令,并明确保护令的举证、认定、发出、执行,分离施暴者与受害者,成立联合执行小组,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和执行程序等,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认定难
  不仅举证难、执行难,法官在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判决上,认定也是一个难题。
  市高法院副院长陈彬说,婚姻法对于离婚事由进行了严格限制,对于家暴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法官多以“持续性、稳定性”事实暴力为标准,防止因为生活琐事的偶尔暴力而冲动离婚。
  記者注意到,反家暴法对于何种严重程度或频次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谩骂、殴打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如何界定损害程度较低的家暴与一般家庭纠纷,何种行为才能构成精神家暴等,都规定得比较原则。
  “反家暴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尊重人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定宇认为,反家暴法虽有诸多实质性规定,但总体仍侧重宣示和倡导,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
  张定宇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衔接良好、运作顺畅的反家暴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明确执法要求、操作流程以及规范模本;要利用网络建立家暴数据库,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共同推进反家暴工作常态化;要进一步加强维权队伍建设,营造预防和制止家暴的良好法治环境。
  链接:国外反家暴面面观
  加拿大的许多省,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还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接到家暴事件后出警,警察必须带上照相机等设备,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在审判过程中,妻子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
  在美国,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动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因为家庭暴力属于由政府起诉的公诉罪,一旦报警就无法撤销起诉。
  澳大利亚实施了一项名为“提高妇女安全保障能力”的工程。他们给那些有过家庭暴力劣迹的人戴上了一种新型的“电子踝套”,同时,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以及办公室安装“监控报警器”。这些设备直接与警察局的监控系统相接,一旦施暴者有异常行为,这种报警器就会向警察局直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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