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者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企业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许多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事实上,这种披露是不完整的),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妨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
一、审查确定企业所有关联方关系并确定当期关联交易是否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规定,关联方的确认条件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视其为关联方。”它从纵向、横向两方面说明了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从纵向看,当一方控制另一方,或一方与其他方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时,他们之间即构成关联方关系;从横向看,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同一方控制的各方之间也构成关联方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视交易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即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判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必须注重对交易结果的分析,通过对交易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分析做出结论。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在对交易各方互相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视为公平交易。而一些以粉饰会计报表为目的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没有关联方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对一些看似没有关联方参与、而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很可能是企业的刻意隐瞒行为,审计人员应当作更进一步的审查分析。
二、深入了解客户,对异常事项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规定关联方的确认条件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而公司的股权一般较为集中,股权结构也较为简单明了,对于是否存在关联方的交易很容易判断。但有的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复杂,如果审计人员对其股权结构不了解,而上市公司又和一个看似无关的企业进行交易,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判断。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特定事项是否属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时,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交易是否必须。对于某项金额较大或异常,并且接近年末进行的交易,如商品的价格异常、金额较大的资产重组,应注意搜集证据,以考察这项交易是由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过程而产生的,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如利润操纵而设计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人员如果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不清楚,对企业集团的业务关系划分不清楚,很可能就会做出错误的结论。因而审计人员必须对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所有的关联企业有全面的了解,对企业界的经营情况深入了解,才能对该项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原则。由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这种不公平尤其明显地体现在价格、收益的异常上。因此,审计人员应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其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价格异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由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购回;(2)资金拆借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逾期不还款等资金融通业务;(3)劳务、咨询、管理费价格不合理,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咨询服务付费;(4)异常的投资收益、租金或利息收入。
三、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
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一般只会改变其净利润等收益指标,而不会对现金流量造成影响。审计人员可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投资收益,总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进行比较,并将计算得出的三项指标,分别对比企业近几年和同行企业的情况,观察这些指标是否有异常,以判断企业收益是否存在人为的操纵,同时也应对企业现金流量的来源进行分析,观察其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用以判断企业的生存能力。
四、分析关联交易金额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来分析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如果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就应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其定价政策是否充分披露,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形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如果所占的比重较大,就表明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关联方,审计人员就应进一步判断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当发现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或虚假的关联交易时,审计人员应该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1)从被审计企业的管理当局获取在审计期间的所有关联交易均已作了充分披露的书面声明,以确定判断的正误。(2)收集更多审计证据,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交易是否正常。(3)如果发现不曾披露的关联交易,应考虑是企业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掩盖;如果是后者,应重新确定审计范围,评价企业管理部门的可信赖程度;对于可能是虚假的关联交易,应实施必要的函证,聘请该行业专家进行鉴定。(4)如果企业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够充分和恰当,应对其歪曲会计报表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并视其严重程度考虑在审计报告中以适当的意见类型或措辞予以反映。(5)如果未能获得有关关联交易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在审计范围上所受到的限制。
一、审查确定企业所有关联方关系并确定当期关联交易是否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规定,关联方的确认条件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视其为关联方。”它从纵向、横向两方面说明了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从纵向看,当一方控制另一方,或一方与其他方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时,他们之间即构成关联方关系;从横向看,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同一方控制的各方之间也构成关联方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视交易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即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判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必须注重对交易结果的分析,通过对交易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分析做出结论。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在对交易各方互相了解、自由的、不受各方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视为公平交易。而一些以粉饰会计报表为目的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没有关联方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对一些看似没有关联方参与、而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很可能是企业的刻意隐瞒行为,审计人员应当作更进一步的审查分析。
二、深入了解客户,对异常事项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规定关联方的确认条件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而公司的股权一般较为集中,股权结构也较为简单明了,对于是否存在关联方的交易很容易判断。但有的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复杂,如果审计人员对其股权结构不了解,而上市公司又和一个看似无关的企业进行交易,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判断。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特定事项是否属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时,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交易是否必须。对于某项金额较大或异常,并且接近年末进行的交易,如商品的价格异常、金额较大的资产重组,应注意搜集证据,以考察这项交易是由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过程而产生的,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如利润操纵而设计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人员如果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不清楚,对企业集团的业务关系划分不清楚,很可能就会做出错误的结论。因而审计人员必须对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所有的关联企业有全面的了解,对企业界的经营情况深入了解,才能对该项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原则。由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这种不公平尤其明显地体现在价格、收益的异常上。因此,审计人员应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其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价格异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由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购回;(2)资金拆借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逾期不还款等资金融通业务;(3)劳务、咨询、管理费价格不合理,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咨询服务付费;(4)异常的投资收益、租金或利息收入。
三、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
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一般只会改变其净利润等收益指标,而不会对现金流量造成影响。审计人员可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投资收益,总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进行比较,并将计算得出的三项指标,分别对比企业近几年和同行企业的情况,观察这些指标是否有异常,以判断企业收益是否存在人为的操纵,同时也应对企业现金流量的来源进行分析,观察其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用以判断企业的生存能力。
四、分析关联交易金额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来分析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如果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就应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其定价政策是否充分披露,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形式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如果所占的比重较大,就表明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关联方,审计人员就应进一步判断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当发现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或虚假的关联交易时,审计人员应该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1)从被审计企业的管理当局获取在审计期间的所有关联交易均已作了充分披露的书面声明,以确定判断的正误。(2)收集更多审计证据,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交易是否正常。(3)如果发现不曾披露的关联交易,应考虑是企业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掩盖;如果是后者,应重新确定审计范围,评价企业管理部门的可信赖程度;对于可能是虚假的关联交易,应实施必要的函证,聘请该行业专家进行鉴定。(4)如果企业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够充分和恰当,应对其歪曲会计报表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并视其严重程度考虑在审计报告中以适当的意见类型或措辞予以反映。(5)如果未能获得有关关联交易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在审计范围上所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