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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那个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
一、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同年11月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一成立,温家宝总理就提出要把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人民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随后,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和吸收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以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政府
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很重要的内涵之一就权责统一的政府。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第二,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第三,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第四,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另外,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
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综而言之,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同年11月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一成立,温家宝总理就提出要把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人民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随后,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和吸收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以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政府
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很重要的内涵之一就权责统一的政府。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第二,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第三,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第四,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另外,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
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综而言之,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