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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实施的,于2007年作了修改,对于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新常态,综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党的十九大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也对社会治安稳定和平安建设满怀新的期待。
十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在承担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相关工作期间,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更好地适应综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
贯彻综治新理念 明确综治组织职责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精神,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综治工作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综治组织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形成合力,是做好综治工作的基础。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采取具体列举方式明确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二是,要求省、市、县、乡和村(社区)五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工作平台),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运用信息技术,为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提供支撑。三是,明确网格管理制度。网格化管理是我省综治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同时,条例对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综治措施“划重点”“有亮点”
综治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综治体制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综治措施,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促进不同部门、单位间协同配合,是做好综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组织协调、部门共管、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沿海地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海上综合执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其服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对相关行业全面实施“实名制”的规定,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公共设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和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的社会心理预警、疏导机制,规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救治救助。
共建共治共享 强化社会参与
综治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二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員会可以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日常治安防范制度,并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三是,鼓励公民和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六种情形下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强化领导责任
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是切实贯彻条例规定、做好综治工作的有力保障。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存在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有本条例规定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实施的,于2007年作了修改,对于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新常态,综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党的十九大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也对社会治安稳定和平安建设满怀新的期待。
十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在承担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相关工作期间,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更好地适应综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
贯彻综治新理念 明确综治组织职责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精神,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综治工作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综治组织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形成合力,是做好综治工作的基础。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采取具体列举方式明确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二是,要求省、市、县、乡和村(社区)五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工作平台),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运用信息技术,为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提供支撑。三是,明确网格管理制度。网格化管理是我省综治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同时,条例对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综治措施“划重点”“有亮点”
综治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综治体制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综治措施,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促进不同部门、单位间协同配合,是做好综治工作的重要保证。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组织协调、部门共管、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沿海地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海上综合执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其服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对相关行业全面实施“实名制”的规定,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和民宿入住、邮件和快件寄递、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购买、公路长途客运和水上长途客运购票、机动车租赁以及电话和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公共设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和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的社会心理预警、疏导机制,规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救治救助。
共建共治共享 强化社会参与
综治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二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員会可以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日常治安防范制度,并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三是,鼓励公民和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六种情形下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强化领导责任
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是切实贯彻条例规定、做好综治工作的有力保障。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存在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有本条例规定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