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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逐渐完善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但在有关被告人阅卷权方面,法律还未作出详细规定。被告人拥有双重诉讼地位,但我国一直注重的是被告人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却忽略了被告人辩护者角色。根据实践中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借鉴一些保障被告人阅卷权的方法。力求构建一项有效的被告人辩护权制度。
关键词:被告人阅卷权;双重诉讼地位;可行性;制度构建
一、被告人阅卷权概述
(一)被告人阅卷权概念及特征
1.被告人阅卷权概念
被告人阅卷权指在押嫌疑犯、被告人拥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由于受传统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阅卷权源属被告方,被认为是只能由辩护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新刑诉法也未详细规定被告人的阅卷权,仅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并复制带进看守所的案卷材料。
2.被告人阅卷权特征
专属性。阅卷权是被告人固有的不是派生的权利,更不是辩护律师专有的。辩护律师只是代为行使阅卷权,但是并不能取代被告人行使阅卷的权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应有权行使阅卷权。
自主性。被告人在取得阅卷权上应具有自由选择性,不被其他因素干扰。被告人可选择使用阅卷权来自行辩护,也可不行使阅卷权而由辩护律师代为辩护。此种形式下,被告人可不受限选择性地行使辩护权利,发挥其诉讼主体作用,从而获得更有效的辩护。
防御性。被告人理应享有基础的防御权。检察机关的力量远大于被告,在面对公权力机关的追诉时,赋予被告人阅卷权至少可以形成形式上的平等,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平等地进行诉讼。
(二)被告人双重诉讼地位
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这是我国关于被告人刑事诉讼地位的传统理念。作为言词证据提供者,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1]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期望被告人作为证明自己实有犯罪行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对犯罪事实作真实陈述。因此,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推翻原有供述,就违背了这个角色的初衷,也不符合控方利益。此时,检察机关会向法官提交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法官可能会因为被告人庭上作无罪辩解或推翻原有供述,认为其不想认罪,以此从重处罚。
辩护者角色。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无疑享有辩护权。而且可以自行行使从辩护权发展来的阅卷权。我国刑讼法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二者列为 “辩护方”,并赋予其与辩护律师大致相同的举证权、质证权、申请权和辩论权。[2]行使辩护权时,辩护律师代为行使辩护权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不在法庭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被告人阅卷权的可行性
(一)不会影响被告人供述真实性
为了避免遭受刑事制裁,在被告人阅卷权之后会让其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自己原来的作为对比,随即根据案卷材料中的漏洞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供述,隐瞒事实,从而使案件真相陷入晦涩不明的境况。但是,被告人担任辩护者角色时,有权自由选择作出无罪辩解或是有罪陈述,审理案件也不能轻信被告人口供。
(二)不会危及第三人利益
有学者认为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极有可能会危及第三人的隐私及安全。[3]鉴定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经常会出现在卷宗上,被告人阅卷后知道这些信息后会对鉴定人和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但是即使被告人没有庭前阅卷的权利,在庭审中他也会看到鉴定人及被害人的信息。更何况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审判前都是被羁押的状态,也很难对鉴定人及被害人实施报复行为。
(三)不会泄露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
案卷材料中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这些是不能给被告人查阅的。但是不能因为一部分的不可见而导致被告人阅卷权的丧失,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因此,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掩盖这些重要信息。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会耗费一部分的司法资源,但是每一个制度的构建都需要一定成本的投入,不能因噎废食。
三、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构建
(一)明确阅卷权主体及阅卷方式
阅卷主体应由原来的辩护律师一人独有延伸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共同享有,更何况是无辩护律师的被告人。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之后,可以使被告人从原来不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证据从而只能被动接受裁判结果到可以主动防御,和辩护律师一起进行防御准备。被告人也可以自愿放弃阅卷权,但是法院应对其放弃自愿性進行审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被告人可以阅读电子文档或复印件;对于物证,可以采取物证隔离的方法,用玻璃或是其他坚硬透明封闭容器隔开。这样的方式都不会让被告人直接接触案卷原件,既有利于原卷不被损坏,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明确被告人阅卷时间及地点
阅卷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将被告人阅卷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据还未收集固定,被告人只能就之间被羁押的理由和所作的笔录及鉴定意见进行查阅。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此时主要证据已被收集和固定,被告人想破坏证据也比较难了,这也是我国目前准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时间。第三,开庭前与审理过程中。开庭前要另准备一份最新案卷材料给被告人。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应及时把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审阅。被告人阅卷的地点一般在被羁押处,如果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一般在其住所或者指定场所查阅案卷材料。
(三)明确被告人阅卷范围及例外
原则上,被告人拥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对于有些情况需要有所限制。第一,对于涉及暴露侦查手段及其他侦查利益的,不应予以查阅。第二,对于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的,不予以查阅。第三,对于可能泄露被害人、鉴定人和证人等的个人信息以至危及到其人身安全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遮掩或过滤。第四,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则仅允许其查阅与自身犯罪事实和情节有关的案卷材料。[4]第五,对于同案犯,禁止查阅。
(四)构建被告人阅卷权救济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查阅而被告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机关申诉。其次,对于未生效的法律判决,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来启动再审程序。另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而未告知被告人的,应立即把复印件交由被告人查阅。被告方对新证据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最后,应排除侵犯被告人阅卷权的非法证据。还应对被告人放弃阅卷权的自愿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白冰.论被告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J].时代法学,2016,14(4): 64.
[2]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J].当代法学,2013,(3):127.
[3]刘蓓.试析被追诉人阅卷权现状及完善对策[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31(2):43.
[4]陈红昌.论被告人阅卷权的利弊及实现途径[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3):92.
关键词:被告人阅卷权;双重诉讼地位;可行性;制度构建
一、被告人阅卷权概述
(一)被告人阅卷权概念及特征
1.被告人阅卷权概念
被告人阅卷权指在押嫌疑犯、被告人拥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由于受传统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阅卷权源属被告方,被认为是只能由辩护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新刑诉法也未详细规定被告人的阅卷权,仅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并复制带进看守所的案卷材料。
2.被告人阅卷权特征
专属性。阅卷权是被告人固有的不是派生的权利,更不是辩护律师专有的。辩护律师只是代为行使阅卷权,但是并不能取代被告人行使阅卷的权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应有权行使阅卷权。
自主性。被告人在取得阅卷权上应具有自由选择性,不被其他因素干扰。被告人可选择使用阅卷权来自行辩护,也可不行使阅卷权而由辩护律师代为辩护。此种形式下,被告人可不受限选择性地行使辩护权利,发挥其诉讼主体作用,从而获得更有效的辩护。
防御性。被告人理应享有基础的防御权。检察机关的力量远大于被告,在面对公权力机关的追诉时,赋予被告人阅卷权至少可以形成形式上的平等,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平等地进行诉讼。
(二)被告人双重诉讼地位
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这是我国关于被告人刑事诉讼地位的传统理念。作为言词证据提供者,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1]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期望被告人作为证明自己实有犯罪行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对犯罪事实作真实陈述。因此,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推翻原有供述,就违背了这个角色的初衷,也不符合控方利益。此时,检察机关会向法官提交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法官可能会因为被告人庭上作无罪辩解或推翻原有供述,认为其不想认罪,以此从重处罚。
辩护者角色。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无疑享有辩护权。而且可以自行行使从辩护权发展来的阅卷权。我国刑讼法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二者列为 “辩护方”,并赋予其与辩护律师大致相同的举证权、质证权、申请权和辩论权。[2]行使辩护权时,辩护律师代为行使辩护权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不在法庭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被告人阅卷权的可行性
(一)不会影响被告人供述真实性
为了避免遭受刑事制裁,在被告人阅卷权之后会让其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自己原来的作为对比,随即根据案卷材料中的漏洞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供述,隐瞒事实,从而使案件真相陷入晦涩不明的境况。但是,被告人担任辩护者角色时,有权自由选择作出无罪辩解或是有罪陈述,审理案件也不能轻信被告人口供。
(二)不会危及第三人利益
有学者认为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极有可能会危及第三人的隐私及安全。[3]鉴定人和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经常会出现在卷宗上,被告人阅卷后知道这些信息后会对鉴定人和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但是即使被告人没有庭前阅卷的权利,在庭审中他也会看到鉴定人及被害人的信息。更何况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审判前都是被羁押的状态,也很难对鉴定人及被害人实施报复行为。
(三)不会泄露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
案卷材料中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这些是不能给被告人查阅的。但是不能因为一部分的不可见而导致被告人阅卷权的丧失,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因此,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掩盖这些重要信息。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会耗费一部分的司法资源,但是每一个制度的构建都需要一定成本的投入,不能因噎废食。
三、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构建
(一)明确阅卷权主体及阅卷方式
阅卷主体应由原来的辩护律师一人独有延伸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共同享有,更何况是无辩护律师的被告人。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之后,可以使被告人从原来不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证据从而只能被动接受裁判结果到可以主动防御,和辩护律师一起进行防御准备。被告人也可以自愿放弃阅卷权,但是法院应对其放弃自愿性進行审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被告人可以阅读电子文档或复印件;对于物证,可以采取物证隔离的方法,用玻璃或是其他坚硬透明封闭容器隔开。这样的方式都不会让被告人直接接触案卷原件,既有利于原卷不被损坏,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明确被告人阅卷时间及地点
阅卷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将被告人阅卷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据还未收集固定,被告人只能就之间被羁押的理由和所作的笔录及鉴定意见进行查阅。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此时主要证据已被收集和固定,被告人想破坏证据也比较难了,这也是我国目前准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时间。第三,开庭前与审理过程中。开庭前要另准备一份最新案卷材料给被告人。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应及时把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审阅。被告人阅卷的地点一般在被羁押处,如果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一般在其住所或者指定场所查阅案卷材料。
(三)明确被告人阅卷范围及例外
原则上,被告人拥有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对于有些情况需要有所限制。第一,对于涉及暴露侦查手段及其他侦查利益的,不应予以查阅。第二,对于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的,不予以查阅。第三,对于可能泄露被害人、鉴定人和证人等的个人信息以至危及到其人身安全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遮掩或过滤。第四,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则仅允许其查阅与自身犯罪事实和情节有关的案卷材料。[4]第五,对于同案犯,禁止查阅。
(四)构建被告人阅卷权救济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查阅而被告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机关申诉。其次,对于未生效的法律判决,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来启动再审程序。另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而未告知被告人的,应立即把复印件交由被告人查阅。被告方对新证据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最后,应排除侵犯被告人阅卷权的非法证据。还应对被告人放弃阅卷权的自愿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白冰.论被告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J].时代法学,2016,14(4): 64.
[2]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J].当代法学,2013,(3):127.
[3]刘蓓.试析被追诉人阅卷权现状及完善对策[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31(2):43.
[4]陈红昌.论被告人阅卷权的利弊及实现途径[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