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猝死,发病突然,来势凶猛。但是,如果赢得短短的“黄金急救期”,患者康复的可能就很大。生活中,大多数猝死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那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没有义务抓住“黄金急救期”,防止猝死事件的发生?患者因自身病因在公共场所猝死,责任如何划分?
下班乘车回家,
男子不幸猝死
佟龙是河南人,与妻子孙婧在上海打工多年。两人非常恩爱,生育了三个儿子。2013年5月,佟龙将母亲接到上海,全家租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佟龙起初从事家具制作,后在上海市中心的装饰设计公司工作。从公司到朱家角镇,乘坐的沪朱高速公交快线车程52公里,单程需一个小时左右佟龙经常在公司加班错过了最后一班公交,而不能回家。
2014年6月10日下午4时多,连续三天加班的佟龙下班回家。孙婧与佟龙通了电话,得知丈夫晚上回家吃饭,便在厨房忙碌起来。
17:17,佟龙下班后,搭上了沪朱高速公交快线。17:20,驾驶员郁志翔开动公交车,售票员罗可平售票。之后,疲惫的佟龙在座位上打盹。18:06,在车辆驶至沪青平公路时,因该车为末班车,罗可平便在自己住家附近提前下车。
18:08,苏醒后的佟龙站起来,掏出手机看了看,然后换到靠车后门一边的座位,给孙婧打电话,让她到朱家角站接他。孙婧带着二儿子赶到了朱家角站,他们等了20多分钟,看到一辆沪朱高速公交快线进站,乘客们纷纷下车,唯独没有看到丈夫的身影。孙婧十分焦急:等了这么长时间,丈夫怎么还没有回来呢?
因走得匆忙,孙婧出门时忘记带手机,只得返回家中拿手机。她拨打了佟龙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18:46,孙婧终于打通了佟龙的手机。可是,接电话的却是一名陌生男子,说佟龙在青浦客运站修理厂,病情很重,让她赶紧过去。这让孙婧难以置信:丈夫到朱家角站下车,怎么去了十多公里外的修理厂呢?
孙婧赶到修理厂时,看到警察在现场,而佟龙斜躺在车上。任凭孙婧如何呼喊,丈夫都没有任何反应。随后,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佟龙已无呼吸、心跳。送往医院后,佟龙已无生命特征。经医生诊断,佟龙去世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丈夫好端端的,怎么会猝死在公交车上?公交车司机、售票员有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他呢?孙婧想查看公交车里的监控视频,探究真相。可是,她与公交公司领导多次交涉,均遭到拒绝。
迷惑难解,
伤心女怒上法庭
8月7日,悲痛的孙婧以自己、三个儿子、婆婆的名义,将公交公司告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1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播放了当天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从佟龙晕倒至孙婧得知丈夫出事计32分钟内的过程。
18:14,公交车到达终点站朱家角站,佟龙想起身,却栽倒在座位上。其时,郁志翔已下车交接,只有佟龙不停地喘息着、抽搐着,十分痛苦。
18:15,郁志翔上车,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就将车辆驶离朱家角站。18:17,车辆遇到红灯停车,郁志翔离开驾驶位往车厢后方走,终于发现了歪倒在座位上的佟龙。郁志翔推了佟龙一番,见他没有反应又踢了一下继续开车。
18:29,郁志翔将车辆开至青浦客运站洗车场洗车,并走向车厢后方用脚触碰了佟龙。见佟龙仍然没有反应,郁志翔下车。不久,郁志翔上车推搡佟龙,见他没有反应,又下车了。
18:35:30,郁志翔上车后将车辆行驶至青浦客运站汽车修理厂。18:38,郁志翔报警,称有人醉酒。报警后,郁志翔上车拉扯佟龙,见他仍无反应便下车。18:46,孙婧终于拨通了丈夫的电话,才得知出了事。
孙婧认为,丈夫乘坐公交车到达朱家角站,郁志翔未清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佟龙身体异常,延误了救治他的绝佳机会。郁志翔不积极报警,继续开车驶往青浦客运站,再次延误了抢救时间。郁志翔系公交公司员工,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孙婧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因佟龙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计106万余元。公交公司代表辩称:佟龙乘坐公交车时,是因为身体的原因而发生心源性猝死,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其进行了侵害。郁志翔在18:38没有独自离去,而是报警。
法官将审理的重点,放在自佟龙晕倒至孙婧知道他出事的32分钟内的情况。郁志翔陈述,他发现佟龙倒在座位上时,见垃圾桶内有啤酒瓶,以为佟龙喝酒了,但他确实未闻到佟龙身上有酒味。
2014年11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婧等人因佟龙去世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40%计57.5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代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猝死,是指人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在医学上,患者在出现病症后1小时内死亡,一般会被界定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患者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为猝死。猝死主要原因是冠心病、心脏衰竭和遗传性心脏病,而患者病发时会心律不齐,心脏突然跳得过快、收缩过速,而导致输出血液不足,令脑部和其他身体器官缺氧,心跳停止而死亡。
本案中,佟龙乘坐沪朱高速快线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当佟龙出现不适时,公交公司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售票员罗可平中途下车,司机郁志翔到达终点站后未检查所有乘客是否下车,违反了客运的一般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已患病的佟龙。郁志翔第一次发现佟龙歪倒在座位上离他发病不到三分钟,始终误判佟龙系饮酒过多,未能及时寻找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而是开车行驶至客运站洗车,后开车至客运站修理厂,直到18∶38才报警,严重延误了救治佟龙的宝贵时间。据此,司售人员的违规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与佟龙延的去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佟龙系心源性猝死,身体因素是造成去世的主要原因。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40%的责任,适用法律得当。
据了解,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急救期”是发病后6~10分钟,每延误1分钟存活率下降10%。如果等送到医院施救,患者生还机会微乎其微。在我国,每年约50万人遭遇心脏骤停,而大多数突发在公共场所。因为急救人员无法及时赶到,错过“黄金急救期”而酿成悲剧,生存率不足1%。公共场所分为开发性公共场所和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在开发性公共场所,如公共道路、公益区域、车站、码头、机场等管理范围外的区域,如发生猝死事件,路人“救与不救”只能由道德规范,不会产生法律责任。若在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营业性场所等区域,一旦进入该区域,就与管理人成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管理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预防猝死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完善猝死的应急救助系统等。否则,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很多人的压力很大,精神紧张、生活没有规律、经常熬夜等,都成为了猝死的隐性原因。在中国香港、台湾,从消防队员、警察、教师到学生,都建立了完善的心脏复苏常识培训体系。在机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安装了自动体外除颤器用以防猝死抢救。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报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下班乘车回家,
男子不幸猝死
佟龙是河南人,与妻子孙婧在上海打工多年。两人非常恩爱,生育了三个儿子。2013年5月,佟龙将母亲接到上海,全家租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佟龙起初从事家具制作,后在上海市中心的装饰设计公司工作。从公司到朱家角镇,乘坐的沪朱高速公交快线车程52公里,单程需一个小时左右佟龙经常在公司加班错过了最后一班公交,而不能回家。
2014年6月10日下午4时多,连续三天加班的佟龙下班回家。孙婧与佟龙通了电话,得知丈夫晚上回家吃饭,便在厨房忙碌起来。
17:17,佟龙下班后,搭上了沪朱高速公交快线。17:20,驾驶员郁志翔开动公交车,售票员罗可平售票。之后,疲惫的佟龙在座位上打盹。18:06,在车辆驶至沪青平公路时,因该车为末班车,罗可平便在自己住家附近提前下车。
18:08,苏醒后的佟龙站起来,掏出手机看了看,然后换到靠车后门一边的座位,给孙婧打电话,让她到朱家角站接他。孙婧带着二儿子赶到了朱家角站,他们等了20多分钟,看到一辆沪朱高速公交快线进站,乘客们纷纷下车,唯独没有看到丈夫的身影。孙婧十分焦急:等了这么长时间,丈夫怎么还没有回来呢?
因走得匆忙,孙婧出门时忘记带手机,只得返回家中拿手机。她拨打了佟龙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18:46,孙婧终于打通了佟龙的手机。可是,接电话的却是一名陌生男子,说佟龙在青浦客运站修理厂,病情很重,让她赶紧过去。这让孙婧难以置信:丈夫到朱家角站下车,怎么去了十多公里外的修理厂呢?
孙婧赶到修理厂时,看到警察在现场,而佟龙斜躺在车上。任凭孙婧如何呼喊,丈夫都没有任何反应。随后,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佟龙已无呼吸、心跳。送往医院后,佟龙已无生命特征。经医生诊断,佟龙去世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丈夫好端端的,怎么会猝死在公交车上?公交车司机、售票员有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他呢?孙婧想查看公交车里的监控视频,探究真相。可是,她与公交公司领导多次交涉,均遭到拒绝。
迷惑难解,
伤心女怒上法庭
8月7日,悲痛的孙婧以自己、三个儿子、婆婆的名义,将公交公司告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1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播放了当天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从佟龙晕倒至孙婧得知丈夫出事计32分钟内的过程。
18:14,公交车到达终点站朱家角站,佟龙想起身,却栽倒在座位上。其时,郁志翔已下车交接,只有佟龙不停地喘息着、抽搐着,十分痛苦。
18:15,郁志翔上车,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就将车辆驶离朱家角站。18:17,车辆遇到红灯停车,郁志翔离开驾驶位往车厢后方走,终于发现了歪倒在座位上的佟龙。郁志翔推了佟龙一番,见他没有反应又踢了一下继续开车。
18:29,郁志翔将车辆开至青浦客运站洗车场洗车,并走向车厢后方用脚触碰了佟龙。见佟龙仍然没有反应,郁志翔下车。不久,郁志翔上车推搡佟龙,见他没有反应,又下车了。
18:35:30,郁志翔上车后将车辆行驶至青浦客运站汽车修理厂。18:38,郁志翔报警,称有人醉酒。报警后,郁志翔上车拉扯佟龙,见他仍无反应便下车。18:46,孙婧终于拨通了丈夫的电话,才得知出了事。
孙婧认为,丈夫乘坐公交车到达朱家角站,郁志翔未清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佟龙身体异常,延误了救治他的绝佳机会。郁志翔不积极报警,继续开车驶往青浦客运站,再次延误了抢救时间。郁志翔系公交公司员工,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孙婧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因佟龙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计106万余元。公交公司代表辩称:佟龙乘坐公交车时,是因为身体的原因而发生心源性猝死,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其进行了侵害。郁志翔在18:38没有独自离去,而是报警。
法官将审理的重点,放在自佟龙晕倒至孙婧知道他出事的32分钟内的情况。郁志翔陈述,他发现佟龙倒在座位上时,见垃圾桶内有啤酒瓶,以为佟龙喝酒了,但他确实未闻到佟龙身上有酒味。
2014年11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婧等人因佟龙去世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40%计57.5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代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猝死,是指人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在医学上,患者在出现病症后1小时内死亡,一般会被界定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患者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为猝死。猝死主要原因是冠心病、心脏衰竭和遗传性心脏病,而患者病发时会心律不齐,心脏突然跳得过快、收缩过速,而导致输出血液不足,令脑部和其他身体器官缺氧,心跳停止而死亡。
本案中,佟龙乘坐沪朱高速快线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当佟龙出现不适时,公交公司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售票员罗可平中途下车,司机郁志翔到达终点站后未检查所有乘客是否下车,违反了客运的一般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已患病的佟龙。郁志翔第一次发现佟龙歪倒在座位上离他发病不到三分钟,始终误判佟龙系饮酒过多,未能及时寻找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而是开车行驶至客运站洗车,后开车至客运站修理厂,直到18∶38才报警,严重延误了救治佟龙的宝贵时间。据此,司售人员的违规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与佟龙延的去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佟龙系心源性猝死,身体因素是造成去世的主要原因。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40%的责任,适用法律得当。
据了解,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急救期”是发病后6~10分钟,每延误1分钟存活率下降10%。如果等送到医院施救,患者生还机会微乎其微。在我国,每年约50万人遭遇心脏骤停,而大多数突发在公共场所。因为急救人员无法及时赶到,错过“黄金急救期”而酿成悲剧,生存率不足1%。公共场所分为开发性公共场所和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在开发性公共场所,如公共道路、公益区域、车站、码头、机场等管理范围外的区域,如发生猝死事件,路人“救与不救”只能由道德规范,不会产生法律责任。若在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营业性场所等区域,一旦进入该区域,就与管理人成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管理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预防猝死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完善猝死的应急救助系统等。否则,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今,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很多人的压力很大,精神紧张、生活没有规律、经常熬夜等,都成为了猝死的隐性原因。在中国香港、台湾,从消防队员、警察、教师到学生,都建立了完善的心脏复苏常识培训体系。在机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安装了自动体外除颤器用以防猝死抢救。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报法律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