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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方面,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将此次增值税改革措施比喻成一道“主菜”,而且是一道“硬菜”。为什么是增值税改革?如何“烹制”这道“主菜”“硬菜”,让纳税人收获满满的幸福感呢?
为何选择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Value-added tax,VAT)概念最早是1917年由美国耶鲁大学的托马斯·亚当斯(T·Adams)提出来的,当时称为营业毛利税。1921年德国企业家西蒙斯(Sicmens)在《改进的增值税》中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完整阐释其税制原理,但当时并未引起政府当局的关注。直至1954年,法国财政部官员莫里斯·洛雷推动法国政府率先引入增值税制度并取得成功,增值税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以其独有的魅力和优势风靡全球。
我国这次减税降费之所以选择增值税这一税种,有其根源和内涵要求。首先,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工业和各类制造业盛行的时代,增值税因对增值额或增加值征税而具有独特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已经超过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还将继续上升,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服務业等实行低增值税率政策,必须不断降低增值税税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成为各个行业普遍征收的最常见税种之一,降低增值税税负有利于全社会、全产业链享受普惠性税收政策,整体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刺激宏观经济发展。最后,增值税作为间接税,采取购进扣税制,增值税链条抵扣环环相扣、层次传递,避免重复征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有利于配合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减税降费效应探析
201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进一步明确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与操作方法,这是我国推进增值税持续性改革、实施减税降费战略的重要一环。
这次增值税改革对减税降费有着重大影响。一是降低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即将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农产品扣除率、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等相应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率也发生相应调整。该项增值税减税措施直接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有效降低了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税负水平。此次减税措施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而且也使得企业获得一定的产品价格下调空间,从而刺激社会消费,带动宏观经济增长。随着增值税税率的下调,我国油价、天然气价格以及电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实惠,这正体现着减税降费对宏观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在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时一次性抵扣。这一举措使增值税抵扣更彻底、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完善,对于更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实现减税降费目标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
三是首次明确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这一政策是我国税制中首次采取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一次增值税的制度性创新,将对我国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新增留抵税额的退还制度是增值税制度的重大突破,能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促进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市场活力。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未来路径探索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降低增值税税率,无疑会对减税降费产生促进作用。但是,增值税本身又具有易于转嫁的特性,因此未来增值税改革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笔者认为,基于减税降费框架下的未来增值税改革,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简并优化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税率调整为两档。从税制优化角度分析,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越低,分档越少,税制越简单,纳税人越会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越有利于政府进行税收管理和弘扬税收信用。简并优化税率的政策取向是继续降低现行税率,比如将制造业13%的税率降为10%,将交通运输、建筑业等9%的税率降为6%,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更大的减税效应。同时,在简并优化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必须确保国家的减税降费政策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社会居民降低税负,惠及民生。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增值税税率下调、扩大抵扣力度等政策规定并未直接惠及民生,即对居民消费端减少价格支付的影响甚小,未能有效刺激社会消费,倒是直接降低了生产流通环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深化增值税改革并未显示出惠民生的政策效应,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必须结合一些财政政策同步推进,防止增值税改革剑走偏锋。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必须彻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我国已经完成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其实留下了一个没能彻底解决的税制问题,即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实现全产业链抵扣,利息支付、业务招待费等一些生活服务购进业务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抵扣链条中断,避免重复征税的增值税制度优势未能充分发挥,一些拆借资金的业务和环节依然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合理降低资金成本、促进资金融通和金融业体制转轨。笔者认为,在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最好能够全部打通抵扣链条,形成全产业链进项抵扣,真正推行无折扣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三是稳定目前的增值税改革成果,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不论在税收规模,还是在影响范围方面,都是其他税种所不可比拟的,在营改增之后快速推进其立法进程也是一种必然的税制改革趋势,但是目前的增值税立法推进迟缓。笔者认为必须正视这一现实问题,虽然增值税立法会面临多维度、多层面的诸多难题,但立法工作必须稳妥推进,以有效稳定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预期和完善的税制结构,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效应,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与技术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振我国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