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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特别是对于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有时请求无效宣告者,提交了多份的证据,而每份证据又都涉及专利法第23条中有关近似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者是否要对每份证据都进行对比并在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一一的评述呢?以下的案例能给出一个明确回答。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5年7月20日作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