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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用合目的性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的特殊构造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予以检视,发现其存在扣除范围不合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标准过低和扣除主体遗漏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正当性、公平性与合理性存疑,有碍于合理减负的落实,限制了继续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功能的发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应是在追求税收正义的同时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在当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基础上,应延伸扣除范围、廓清扣除内容,建构公平、协调的扣除标准,考虑家庭因素下增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