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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息公开法中并未出现“知情权”概念,通过保护国民的文书开示请求权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间接实现;但对不予公开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张以及第三人意见提出程序的设立造成对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另外行政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恐加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可以通过提升立法位阶、明确“知情权”保护、具化信息公开申请限制、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及借鉴日本立法成立类似审查会的第三方机构等措施平衡两种权利的冲突并对其实行更加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