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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认为由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的特性,因此将其作为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项目列示的做法均有失公允;林木资产的经营主体应根据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要求和资产的特殊性,在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其单列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系统;在再确认时,应以“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将其单列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适当位置;最后,指出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与账务处理时,应将消耗性林木资产的营造成本在“在造林工程”科目中予以归集,待其郁闭之后再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