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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是“违反刑法、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其实是循环论证。我们知道,同样是侵犯他人的行为,有些纯粹是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私人事务,有些则必须动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定罪判刑。在后一种情况中,犯罪一方如果想赔钱私了,即使受害人或其家属接受,也不为法律所允许(除了占犯罪比例很少的自诉案件之外)。这是为什么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两种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美国卫斯理大学的理查德·阿德尔斯坦教授虚构了两个案例来对比分析这两种情况。丹麦的一处海滩上有一条高高的楼梯,假设甲站在楼梯顶端眺望海景。第一种情况下,乙从他身后经过,同时乙在和另一个人说话,因而分了神,撞倒了甲,甲骨碌骨碌顺着楼梯滚下摔死了。乙不是故意的,他是不小心造成了甲的死亡。第二种情况则是乙走到甲身后,用力将甲推下楼梯,甲摔死了,这是乙蓄谋已久的计划。
这两种情况的过程和结果都非常相似,对于死者甲而言没有任何不同,他都死了。唯一的区别是加害人乙的意图。由于意图不同,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第一种情况,甲的家属可以起诉乙要求赔偿。如果胜诉,那么乙必须就所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他对甲施加的成本(外部性)做出赔偿,在这个案件中,是对甲的死亡做出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这是一件杀人案,乙蓄意谋杀了甲。当然,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乙侵犯了甲的生命权。但这比第一种情况严重得多,乙面临刑事诉讼。这是因为,除了直接的受害者外,乙还对其他人施加了经济成本。另外,最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给他人施加了道德成本。道德成本是那些沒有卷入犯罪行为中的人所感受到的愤怒情绪,他们认为受害者的遭遇是不公正的。赔偿直接受害者无法弥补道德成本,因此,类似杀人这样的重罪,法律当然不允许私了。甚至与事件完全无关的公众,得知杀人一方企图私了,也会感到愤怒,而这种愤怒是有道理的。
(摘自《中国青年报》)
美国卫斯理大学的理查德·阿德尔斯坦教授虚构了两个案例来对比分析这两种情况。丹麦的一处海滩上有一条高高的楼梯,假设甲站在楼梯顶端眺望海景。第一种情况下,乙从他身后经过,同时乙在和另一个人说话,因而分了神,撞倒了甲,甲骨碌骨碌顺着楼梯滚下摔死了。乙不是故意的,他是不小心造成了甲的死亡。第二种情况则是乙走到甲身后,用力将甲推下楼梯,甲摔死了,这是乙蓄谋已久的计划。
这两种情况的过程和结果都非常相似,对于死者甲而言没有任何不同,他都死了。唯一的区别是加害人乙的意图。由于意图不同,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第一种情况,甲的家属可以起诉乙要求赔偿。如果胜诉,那么乙必须就所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他对甲施加的成本(外部性)做出赔偿,在这个案件中,是对甲的死亡做出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这是一件杀人案,乙蓄意谋杀了甲。当然,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乙侵犯了甲的生命权。但这比第一种情况严重得多,乙面临刑事诉讼。这是因为,除了直接的受害者外,乙还对其他人施加了经济成本。另外,最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给他人施加了道德成本。道德成本是那些沒有卷入犯罪行为中的人所感受到的愤怒情绪,他们认为受害者的遭遇是不公正的。赔偿直接受害者无法弥补道德成本,因此,类似杀人这样的重罪,法律当然不允许私了。甚至与事件完全无关的公众,得知杀人一方企图私了,也会感到愤怒,而这种愤怒是有道理的。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