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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儿相互"挠痒痒",大笑中,一小儿笑得喘不过气来,憋气而亡,另一小儿却成了这起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的主角。儿子因"笑"而亡,家长悲痛万分。因"笑死人"官司史无前例,此案也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因此,一波三折,扣人心弦。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的原告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居民殷升刚及其妻子刘兰萍,儿子殷宝军在学校被同学挠肋部时大笑而死,殷将这名学生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活生生的孩子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1999年9月30日下午6时许,淄博市纺织站残疾女工刘兰萍下班后回到家里。进家门不到5分钟,就听到"咚咚咚咚"的敲门声。她开门一看,是儿子的同班同学小磊。
小磊心急火燎地告诉刘兰萍:"阿姨,不好了,宝军出事了,赶快去市中心医院!"
刘兰萍自幼患过脊髓灰质炎,左腿残疾,因走路不便,靠骑三轮车代步。平时从不舍得打的的她为了抢时间,破例打的赶到中心医院。她跌跌撞撞跑进抢救室,只见宝贝儿子正在静静地躺在一张床上,脸色苍白,半睁着双眼。她冲过去抱住儿子的头哭喊着:"宝军。怎么了,你告诉妈妈呀!"儿子无语,站在一旁的医生摇头叹息,她顿时意识到情况有多么严重,"扑嗵"一下跪在地上哀求医生:"医生,你赶快救救他吧,救救他吧!"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了!"
闻听此言,她瘫倒在地,号啕痛哭。
正在这时,她的丈夫殷升刚也闻讯赶来,发疯似地冲进抢救室,抱起已失去知觉的儿子,急切地呼唤着儿子的乳名,并做起了人工呼吸。一次,两次,三次……
殷升刚在淄博市印刷厂当工人,学过中医。他实在不相信中午回家时还活蹦乱跳的儿子就这样去了。任凭旁边的人怎么劝阻,他都未停止努力。几十分钟过去了,殷升刚累得汗流浃背,然而,他想象中的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宝军真的死了!
医生将写着"院前死亡(猝死)"的死亡证明书递到他的手里说:"不用救了,孩子已经不行了。把这个留着吧,以后有用处的!"他这才停止做人工呼吸,用手轻轻地将儿子的眼皮合上,将儿子紧紧地拥抱入怀。此时此刻,这个刚强的山东汉子像孩子般失声痛哭起来,周围不少人都陪着落泪。
痛哭过后,殷升刚夫妇冷静下来。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儿子的死因。
张店区三中的赵校长告诉他们:"殷宝军在操场跑着跑着就死了,经医院专家鉴定,他死于心血管破裂。"学校的张书记则说:"你那孩子在楼梯上跑着跑着摔倒了,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另一名女教师则说:"孩子死在教室走廊里。"
三种说法大相径庭,殷升刚夫妇愈发觉得孩子死得蹊跷。他们问医生,医生说:"孩子送过来时已经不行了,具体的死因目前我们也弄不清楚。"
这时,殷升刚的姑父过来了,他提醒殷赶快报案。接到报案后,张店区公安分局的法医赶了过来,确认殷宝军已经死亡,让人将尸体送入太平间。当殷升刚问及死因时,他们也说不知道。
自己的宝贝儿子死了,却连真正的死因都不知道,殷升刚夫妇悲愤交加。
父母苦苦讨说法
为不明不白死去的儿子讨一个明白的说法,成了殷升刚夫妇的首要任务。儿子死了的第二天一早,他们就到学校去找教师及学生问儿子是怎么死的。但是没人愿意说。当天他们去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
当天下午,淄博市公安局以及张店区分局的几名法院就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殷宝军的心脏、双肺、双肾、肝、脾、胰腺、胸腺、气管、食管等器官进行法医鉴定,均未发现器质性病变。张店区公安分局就此认定殷宝军之死属意外死亡,不构成案件,他们没法管,尸体可以火化了。
正当殷升刚为讨不到说法而悲愤之时,有关儿子死因的谣言却在学校及社会上传开了,有人说殷宝军有先天性心脏病,有人说他是羊角疯发作而死的。
这时,刘兰萍拖着病体找到张店区三中,要弄清儿子的死因。校方负责人说:"你找学校要死因,我们还要找你呢!孩子得过什么病,写个材料交过来!"儿子的身体一直很好,没有什么毛病呀!见校方这种态度,刘兰萍气愤至极。她又一瘸一拐地来到区政府信访办,要求查明儿子的死因。信访办的同志说目前他们也不清楚。心急如焚的刘兰萍又找到区领导,区领导听完她的哭诉后也很同情,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你们去告学校吧!"
听完区领导的话,刘兰萍悲痛的心稍稍得到一丝抚慰,仿佛又看到了新的希望。然而,回到家里仔细一想,自己手头一点相关的材料都没有,拿什么去告呢?
于是她又蹒跚着来到区政府信访办。一次、两次、三次、到第四次的时候,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已认识左腿残疾的她了。出于同情,工作人员拿出了张店区教委及公安分局对她儿子死亡前后的两份调查材料,是上报区政府的。刘兰萍、殷升刚如获至宝,一字一句地"审读"了起来。
然而区教委的调查材料并没有揭示儿子死亡的原因,他们有些失望。但看过区公安分局的调查材料后,夫妇俩才明白了真相。这份材料称:1999年9月30日晚,我局接到电话报警称,张店区三中一名学生突然死亡。接报警后,我局干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当时在场的老师和学生进行了调查。经查,9月30日下午第三节课后,殷宝军的同学宫翔用手挠殷的肋部,大约两三分钟,殷宝军大笑后说头疼,接着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教师孙佐林听说后随即将殷宝军送至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病理解剖尸检,均未见器质性病变,故殷宝军死亡一事不构成案件。
笑也可以死人吗?人们对殷宝军的死迷惑不解。山东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的专家揭开了这一谜团:"大笑不止,会对孩子的呼吸系统造成持续剌激。当剌激达到一定程度时,孩子的支气管动脉会发生痉挛,造成呼吸不畅,导致急性呼吸衰竭与心力衰竭,从而致人休克、死亡。"
儿子原来是被宫翔挠肋部时笑死的,有了公安分局的这份材料,殷升刚夫妇心里有了底儿。1999年11月底,他们夫妇俩去找学校,怒斥校方及宫翔的家长不负责任:"我们并不要求赔多少钱,最起码宝军是在学校死的,学校至今一个人也未来我们家探望。宫翔的家长与我们连个照面都不打,一个个都跟局外人似的,的确太伤我们的心了!"
校方负责人说:"对这件事学校已尽到了责任。如果学生之间打架斗殴出了事,我们应负管理责任。殷宝军的死不属于学生打架斗殴引起的,学校在管理上也不存在问题,因而学校无任何责任。但是,学校承担了3000多元的抢救、火化等费用。按理说,这些钱我们学校一分也不应该承担。学校主要是出于同情与道义上的考虑,才承担了这笔费用,学校也算是做到仁至义尽了。"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一审有果
2000年3月,经好心人牵线,闻名山东淄博的"残疾大律师"边光华表示要免费代理此案,并一纸诉状将张店区三中和宫翔(父亲宫方志为其法定代理人)推上被告席。诉状中,殷升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门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费3万元。2000年4月3日,张店区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笑死人"案。
2000年4月28日,令人瞩目的"笑死人"案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殷升刚诉称: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宫翔用手挠殷宝军的肋部,致殷宝军大笑而死。尽管宫翔并非故意,但他的行为是导致殷宝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宫翔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宫翔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同时诉称:原告将孩子送到张店区三中学习,原告即与被告张店区三中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这种特殊的委托与被委托、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殷宝军及宫翔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在校园的行为应由被告张店区三中监管,所以张店区三中对此次意外的发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两被告却推卸责任,错误地理解法律,认为没有明显的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是荒唐可笑的。过失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门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含经济损失5600元,死亡补偿24400元)。
被告宫翔的代理人辩称:宫翔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同学之间的娱乐活动与殷宝军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客观行为不存在违法性时,造成他人损害,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张店区三中辩称:我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我们不是加害人,不能承担害人的责任。如果学生伤亡与学校教学设备、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有关,我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与学校管理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我们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道义上我们还是承担了本案原告之子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大部分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殷升刚之子殷宝军在课间休息时,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虽然其死因未能查清,但事故的诱因源于被告宫翔与殷宝军的嬉闹行为,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有过错时,由原告独自承担失去孩子的损失有失公平。法院就依照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宫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以5000元为宜。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张店区三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店区三中承担责任,理由不足。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公民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不包括人身伤害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登门道歉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00年7月14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宫翔监护人宫方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升刚损失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殷升刚要求被告张店区三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殷升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殷升刚与被告宫翔的监护人宫方志平均负担。
5000元赔款就能买俺儿一条命吗?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殷升刚夫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殷升刚在上诉状中称:过错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殷宝军猝死校园,张店区三中应承担监护之责,仅让宫翔承担责任是不公正的,而应由张店区三中与宫翔共同承担。所以一审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符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登门道歉,并赔偿损失费7.5万元。
2000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笑死人"官司二审在淄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殷升刚围绕张店区三中对殷宝军之死应负民事责任而引用了大量民法条例,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店区三中则为自己不应负任何责任而做了大量辩护,宫翔的代理人也为其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做了辩护。双方唇枪吞剑,辩得难解难分。上午11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2001年春节前夕,在焦急的等待中殷升刚终于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他与妻子心情紧张地看了起来,看到最后他们的心凉了;驳回上诉,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殷升刚负担。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殷升刚夫妇颇有微词,表示近日将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殷升刚激动地说:"5000元赔款就能买俺儿一条命吗?给100、1000万也是买不回的。我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关键是为了一个理,也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说实在的,我家尽管很穷,而且为打官司已花了上万元钱,但是我并不在乎钱。二审我索赔7.5万元,是想证明一种价值,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我近期就向高院申诉。如果申诉成功,获赔的钱,我一分不要,全捐给福利院!"
全国首例"笑死人"案最终的结局会是怎样的呢?痛失爱子的这个家庭何时才能焕发生机?
编辑杨涛军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的原告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居民殷升刚及其妻子刘兰萍,儿子殷宝军在学校被同学挠肋部时大笑而死,殷将这名学生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活生生的孩子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1999年9月30日下午6时许,淄博市纺织站残疾女工刘兰萍下班后回到家里。进家门不到5分钟,就听到"咚咚咚咚"的敲门声。她开门一看,是儿子的同班同学小磊。
小磊心急火燎地告诉刘兰萍:"阿姨,不好了,宝军出事了,赶快去市中心医院!"
刘兰萍自幼患过脊髓灰质炎,左腿残疾,因走路不便,靠骑三轮车代步。平时从不舍得打的的她为了抢时间,破例打的赶到中心医院。她跌跌撞撞跑进抢救室,只见宝贝儿子正在静静地躺在一张床上,脸色苍白,半睁着双眼。她冲过去抱住儿子的头哭喊着:"宝军。怎么了,你告诉妈妈呀!"儿子无语,站在一旁的医生摇头叹息,她顿时意识到情况有多么严重,"扑嗵"一下跪在地上哀求医生:"医生,你赶快救救他吧,救救他吧!"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了!"
闻听此言,她瘫倒在地,号啕痛哭。
正在这时,她的丈夫殷升刚也闻讯赶来,发疯似地冲进抢救室,抱起已失去知觉的儿子,急切地呼唤着儿子的乳名,并做起了人工呼吸。一次,两次,三次……
殷升刚在淄博市印刷厂当工人,学过中医。他实在不相信中午回家时还活蹦乱跳的儿子就这样去了。任凭旁边的人怎么劝阻,他都未停止努力。几十分钟过去了,殷升刚累得汗流浃背,然而,他想象中的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宝军真的死了!
医生将写着"院前死亡(猝死)"的死亡证明书递到他的手里说:"不用救了,孩子已经不行了。把这个留着吧,以后有用处的!"他这才停止做人工呼吸,用手轻轻地将儿子的眼皮合上,将儿子紧紧地拥抱入怀。此时此刻,这个刚强的山东汉子像孩子般失声痛哭起来,周围不少人都陪着落泪。
痛哭过后,殷升刚夫妇冷静下来。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儿子的死因。
张店区三中的赵校长告诉他们:"殷宝军在操场跑着跑着就死了,经医院专家鉴定,他死于心血管破裂。"学校的张书记则说:"你那孩子在楼梯上跑着跑着摔倒了,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另一名女教师则说:"孩子死在教室走廊里。"
三种说法大相径庭,殷升刚夫妇愈发觉得孩子死得蹊跷。他们问医生,医生说:"孩子送过来时已经不行了,具体的死因目前我们也弄不清楚。"
这时,殷升刚的姑父过来了,他提醒殷赶快报案。接到报案后,张店区公安分局的法医赶了过来,确认殷宝军已经死亡,让人将尸体送入太平间。当殷升刚问及死因时,他们也说不知道。
自己的宝贝儿子死了,却连真正的死因都不知道,殷升刚夫妇悲愤交加。
父母苦苦讨说法
为不明不白死去的儿子讨一个明白的说法,成了殷升刚夫妇的首要任务。儿子死了的第二天一早,他们就到学校去找教师及学生问儿子是怎么死的。但是没人愿意说。当天他们去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
当天下午,淄博市公安局以及张店区分局的几名法院就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殷宝军的心脏、双肺、双肾、肝、脾、胰腺、胸腺、气管、食管等器官进行法医鉴定,均未发现器质性病变。张店区公安分局就此认定殷宝军之死属意外死亡,不构成案件,他们没法管,尸体可以火化了。
正当殷升刚为讨不到说法而悲愤之时,有关儿子死因的谣言却在学校及社会上传开了,有人说殷宝军有先天性心脏病,有人说他是羊角疯发作而死的。
这时,刘兰萍拖着病体找到张店区三中,要弄清儿子的死因。校方负责人说:"你找学校要死因,我们还要找你呢!孩子得过什么病,写个材料交过来!"儿子的身体一直很好,没有什么毛病呀!见校方这种态度,刘兰萍气愤至极。她又一瘸一拐地来到区政府信访办,要求查明儿子的死因。信访办的同志说目前他们也不清楚。心急如焚的刘兰萍又找到区领导,区领导听完她的哭诉后也很同情,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你们去告学校吧!"
听完区领导的话,刘兰萍悲痛的心稍稍得到一丝抚慰,仿佛又看到了新的希望。然而,回到家里仔细一想,自己手头一点相关的材料都没有,拿什么去告呢?
于是她又蹒跚着来到区政府信访办。一次、两次、三次、到第四次的时候,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已认识左腿残疾的她了。出于同情,工作人员拿出了张店区教委及公安分局对她儿子死亡前后的两份调查材料,是上报区政府的。刘兰萍、殷升刚如获至宝,一字一句地"审读"了起来。
然而区教委的调查材料并没有揭示儿子死亡的原因,他们有些失望。但看过区公安分局的调查材料后,夫妇俩才明白了真相。这份材料称:1999年9月30日晚,我局接到电话报警称,张店区三中一名学生突然死亡。接报警后,我局干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当时在场的老师和学生进行了调查。经查,9月30日下午第三节课后,殷宝军的同学宫翔用手挠殷的肋部,大约两三分钟,殷宝军大笑后说头疼,接着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教师孙佐林听说后随即将殷宝军送至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病理解剖尸检,均未见器质性病变,故殷宝军死亡一事不构成案件。
笑也可以死人吗?人们对殷宝军的死迷惑不解。山东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的专家揭开了这一谜团:"大笑不止,会对孩子的呼吸系统造成持续剌激。当剌激达到一定程度时,孩子的支气管动脉会发生痉挛,造成呼吸不畅,导致急性呼吸衰竭与心力衰竭,从而致人休克、死亡。"
儿子原来是被宫翔挠肋部时笑死的,有了公安分局的这份材料,殷升刚夫妇心里有了底儿。1999年11月底,他们夫妇俩去找学校,怒斥校方及宫翔的家长不负责任:"我们并不要求赔多少钱,最起码宝军是在学校死的,学校至今一个人也未来我们家探望。宫翔的家长与我们连个照面都不打,一个个都跟局外人似的,的确太伤我们的心了!"
校方负责人说:"对这件事学校已尽到了责任。如果学生之间打架斗殴出了事,我们应负管理责任。殷宝军的死不属于学生打架斗殴引起的,学校在管理上也不存在问题,因而学校无任何责任。但是,学校承担了3000多元的抢救、火化等费用。按理说,这些钱我们学校一分也不应该承担。学校主要是出于同情与道义上的考虑,才承担了这笔费用,学校也算是做到仁至义尽了。"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一审有果
2000年3月,经好心人牵线,闻名山东淄博的"残疾大律师"边光华表示要免费代理此案,并一纸诉状将张店区三中和宫翔(父亲宫方志为其法定代理人)推上被告席。诉状中,殷升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门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费3万元。2000年4月3日,张店区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笑死人"案。
2000年4月28日,令人瞩目的"笑死人"案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殷升刚诉称: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宫翔用手挠殷宝军的肋部,致殷宝军大笑而死。尽管宫翔并非故意,但他的行为是导致殷宝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宫翔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宫翔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同时诉称:原告将孩子送到张店区三中学习,原告即与被告张店区三中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这种特殊的委托与被委托、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殷宝军及宫翔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在校园的行为应由被告张店区三中监管,所以张店区三中对此次意外的发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两被告却推卸责任,错误地理解法律,认为没有明显的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是荒唐可笑的。过失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门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含经济损失5600元,死亡补偿24400元)。
被告宫翔的代理人辩称:宫翔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同学之间的娱乐活动与殷宝军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客观行为不存在违法性时,造成他人损害,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张店区三中辩称:我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我们不是加害人,不能承担害人的责任。如果学生伤亡与学校教学设备、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有关,我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与学校管理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我们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道义上我们还是承担了本案原告之子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大部分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殷升刚之子殷宝军在课间休息时,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虽然其死因未能查清,但事故的诱因源于被告宫翔与殷宝军的嬉闹行为,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有过错时,由原告独自承担失去孩子的损失有失公平。法院就依照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宫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无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以5000元为宜。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张店区三中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店区三中承担责任,理由不足。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公民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不包括人身伤害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登门道歉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00年7月14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宫翔监护人宫方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升刚损失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殷升刚要求被告张店区三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殷升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殷升刚与被告宫翔的监护人宫方志平均负担。
5000元赔款就能买俺儿一条命吗?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殷升刚夫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殷升刚在上诉状中称:过错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殷宝军猝死校园,张店区三中应承担监护之责,仅让宫翔承担责任是不公正的,而应由张店区三中与宫翔共同承担。所以一审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符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登门道歉,并赔偿损失费7.5万元。
2000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笑死人"官司二审在淄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殷升刚围绕张店区三中对殷宝军之死应负民事责任而引用了大量民法条例,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店区三中则为自己不应负任何责任而做了大量辩护,宫翔的代理人也为其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做了辩护。双方唇枪吞剑,辩得难解难分。上午11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2001年春节前夕,在焦急的等待中殷升刚终于收到了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他与妻子心情紧张地看了起来,看到最后他们的心凉了;驳回上诉,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殷升刚负担。
对于一审、二审判决,殷升刚夫妇颇有微词,表示近日将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殷升刚激动地说:"5000元赔款就能买俺儿一条命吗?给100、1000万也是买不回的。我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关键是为了一个理,也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说实在的,我家尽管很穷,而且为打官司已花了上万元钱,但是我并不在乎钱。二审我索赔7.5万元,是想证明一种价值,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我近期就向高院申诉。如果申诉成功,获赔的钱,我一分不要,全捐给福利院!"
全国首例"笑死人"案最终的结局会是怎样的呢?痛失爱子的这个家庭何时才能焕发生机?
编辑杨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