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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之一。为了保证它们能够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应当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为它们量身定做必要的工作原则,具体有预防为主、及时介入、注重调解、保守秘密与积极协助等五项原则。确立这些工作原则,不仅有利于它们取得良好的家庭暴力干预成效,而且可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宗旨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