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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我国赋予姻亲以继承权,这种立法例是我国的首创,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规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其缺陷,本文通过分析丧偶儿媳、女婿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立法目的,进而分析这种立法的不足,阐述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地位的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