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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错误管辖或者不适宜的管辖,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变更管辖的主张。域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了制度,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一直没有规定该制度,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期对该制度有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