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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途径”本应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然而,《半月谈》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不少人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对走法律这条路望而却步。只因“走法律途径”这一说法时常被一些人用来搪塞避责,成为增加群众维权难度、制造群众维权障碍的挡箭牌。
“走法律途径”被当作挡箭牌,一方面在于一些人没有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于老百姓维权存在障碍。当消费者单枪匹马面对实力悬殊的商家,当监管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维权难免成本高企、得不偿失。对此,《半月谈》在报道中提出,要“让法律的温度可知可感,避免走法律途径异化”。具体的措施包括,强化执法监管,加重违法经营者责任,推进简易司法程序,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群众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治社会固然实现的是法律规则之治,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去承担所有的纠纷解决职能。客观来讲,是否选择走法律途径,与预期利益、维权成本都有关系。维权者之所以选择走法律途径,往往是在预期利益比较高、维权成本比较低的境况之下。那么,对预期利益不高、维权成本却比较高的情况,适宜的解决途径是什么?常用的方法有调解。其中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等。它能够发挥多元调解主体各自的资源优势,促使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和化解。
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元而立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应关注深层次的源头治理问题,并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起来。2019年2月,诉源治理被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所吸纳,明确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诉源治理仍需要各方凝聚合力,促使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氛围,从根源上减少或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当维权体系有力地支撑实践,当行政部门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当维权者在权益博弈中能够拿出底气和硬气,“走法律途径”方会回归其真义。
(摘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