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型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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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是《大型商业建筑人员安全疏散指标研究》【1】的序篇,文献【1】通过现行国标规范以及近年来各个地方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纷纷出台的地方性的商业建筑防火规范、技术规定、技术指南等之间的比较,并结合笔者设计的工程实例。提取地方性规范的较为先进且符合实际的条文,分析论证了在大型商场建筑营业厅人员密度与疏散宽度指标、疏散距离指标的合理性取值,应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业态、不同功能、不同楼层而加以区别对待,为处方式规范修编提供合理化建议,为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提供科学合理的基础数据。
  关键词:大型商业建筑;安全疏散宽度;安全疏散距离;安全疏散通道;避难平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背景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要保证火灾时营业厅内的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设计与建筑体量匹配的安全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合理的安全疏散楼梯之间的距离。而从商业集团的角度考虑,要使得营业面积最大化。两者之间的矛盾长期困扰着建筑设计师。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不断涌现,且规模不断刷新,功能越来越多样复杂,这种矛盾呈日益扩大的趋势。这对于商业建设集团和建筑师来说都是一种挑战,尤其是从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更是对消防主管部门的极大地考验。
  2.问题的提出
  对于商场的安全疏散楼梯设计,当商场每层的建筑面积较小时楼梯总净宽问题,还不十分显著,而当商场每层的建筑面积较大时,疏散楼梯总净宽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各地大中型商场的不同楼层的人员密集情况:一二层最密集,出入最频繁;三层较一、二层内的人数减少约10%;在四层及以上各层设营业厅的商场较为少见,基本以销售展厅、游艺放映场所为主的专业营业店较多,其人数也较一、二层减少约30%。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商店垂直交通以电梯及扶梯为主,楼层对人员密度的影响减弱,应综合考虑楼层,业态分配情况来确定人员密度。
  鉴于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过于老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也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自2004年上海率先出台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以下简称上海《商规》)后,2008年江苏出台了《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67-2008(以下简称江苏《商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规范》DBJ50-054-2013(以下简称重庆《商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以下简称《浙江技术指南》)。笔者通过长江沿海一带江浙沪区域及中西部地区代表城市重庆为例,对其各自的出台的不同版本的规范进行对比研究。呼吁国标规范结合各地方规范尽快落实新的整合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笔者建议消防设计应按照业态功能来定位其人员疏散密度,从而进一步确定营业厅总的疏散楼梯宽度及数量。
  3.安全疏散宽度分析
  笔者结合2009年设计的江苏省淮安市禧徕乐国际商业中心项目,其项目概况如下:地上总建筑面积约74000平方米,地下无商业。建筑高度23.8米,属多层建筑,经营性质为商业综合体,一级耐火等级,首层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二、三、四层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以该项目为基础设计依据,通过各个地方版的规范分别计算总疏散宽度,并对其结果加以分析比较。
  各个地方规范及国标规范的安全疏散宽度计算结果如下:
  3.1 国标《商规》4.2.5条、《建规》5.3.17第5款W=S*K *D*E
  W:安全疏散宽度(m) S:建筑面积(m2) K:面积折算系数 D:人员密度
  E:百人疏散净宽(米/100)
  1F:W=20000*0.5~0.7*0.85*0.65/100=55.25~77.35
  2F:W=18000*0.5~0.7*0.85*0.65/100=49.73~69.62
  3F:W=18000*0.5~0.7*0.77*0.75/100=51.98~72.77
  4F:W=18000*0.5~0.7*0.60*1.00/100=54.00~75.60[3]
  3.2 江苏《商规》W=S*K1*K2*D*E [参照条文:第6.1.2条、6.2.2条、6.3.2条]
  W:安全疏散宽度(m)S:建筑面积(m2)K1:规模修正系数 K2:业态修正系数
  D:营业厅人员密度(人/m2) E:百人疏散净宽(米/100)
  1F:W=20000*0.5*0.85*0.85*0.65/100=46.96
  2F:W=18000*0.5*0.85*0.85*0.65/100=42.27
  3F:W=18000*0.5*0.85*0.77*0.75/100=44.18
  4F:W=18000*0.5*0.85*0.60*1.00/100=45.90
  3.3上海《商规》W=S*K *1/D*E[参照条文:第3.2条、第3.3条]
  W:安全疏散宽度(m) S:建筑面积(m2) K:面积折算系数(取0.75)
  D:人員密度E:百人疏散净宽(米/100)
  1F:W=20000*0.75*1/3*0.65/100=32.50
  2F:W=18000*0.75*1/3*0.65/100=29.25
  3F:W=18000*0.75*1/3*0.75/100=33.75
  4F:W=18000*0.75*1/3*1.00/100=45.00
  3.4 重庆《商规》W=S*K *D*E[参照条文:第6.4.4条、第6.4.7条、6.4.8条]
  W:安全疏散宽度(m) S:建筑面积(m2) K:面积折算系数 D:人员密度
  E:百人疏散净宽(米/100)
  1F:W=20000*0.75*0.60*0.65/100=58.50
  2F:W=18000*0.75*0.45*0.65/100=39.49
  3F:W=18000*0.75*0.35*0.75/100=35.44
  4F:W=18000*0.75*0.30*1.00/100=40.50
  3.5 《浙江技术指南》未对本类型的业态商业建筑的人员密度及营业面积折算作特别说明,只针对专业建材店、大件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规定的30%确定。故其针对本项目类型的疏散宽度与国标《建规》相同,由此也可以看到浙江省在针对某一类型的业态商场,也给出了相应的人员密度指标,而且幅度明显。
  3.6疏散宽度结果比较
  1F总疏散宽度上海相对于国标的最小值,减少了约41%,幅度最大。2F~4F各个地方版本的规范相对与国标都有15%~41%的不同程度的减少。
  由上述计算结果分析,各版地方规范细化了计算依据,从商业业态、商业规模到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以及不同楼层对人员密度的影响。各个地方版规范均是在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总结得出,各地在营业面积及人员密度上指标细化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有各自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都具有很强的指导实施意义。
  江苏《商规》系统地将商业的建筑规模、业态形式做出了详细的划分,切实可行、指导意义强。其将纯营业使用面积细化从而有效降低总的人员密度,以达到总疏散宽度的减少。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人员密度进行优化,基本照搬国标的人员密度指标。相比国标规范,总的有效疏散宽度减少15%左右。
  上海《商规》货架式营业厅的疏散宽度,相比国标《商规》、《建规》其一、二层有约41%的减少,减少幅度最大。楼层疏散宽度相比国标,减少了约16%。上海《商规》针对货架式营业厅的每人3平方米的人员密度,针对商铺式营业厅按其表格3.2规定,根据不同的铺位大小规定了不同的人员密度,商铺式营业厅的规定较为细致完善。且针对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其铺位人数可按照表格3.2规定减少50%。上海《商规》虽仅对人员密度作了统一系统化规定,但相对于国标《商规》、《建规》,其减少幅度明显,有效地降低了总疏散宽度,且其2004年执行至今未发生变化或修正,说明10年来的商场运营实践经验证明,其安全疏散的保证率高,具有很强的设计指导意义。但也有所不足,即未针对商场业态的楼层分布实际情况,考虑针对不同楼层而加以区别对待。
  重庆《商规》对于营业面积的比例,楼层业态分布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员密度有不同程度的优化处理,各个方面考虑最为周全,最为贴切实际。其楼层疏散宽度相比国标《商规》、《建规》有效减少了25%,同样也有效地控制了总的疏散宽度。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层反而相对国标有所放大,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事实证明,毕竟无论何种类型的商业建筑,其首层的人数一般最多,而其总疏散宽度也应该相应较大,而首层一般用不到楼梯来疏散,首层的总疏散宽度仅考虑其安全疏散外门总的宽度,一般容易达到,也容易实施、切实可行。
  《浙江技术指南》也针对上述3.5条的业态类型,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规定至的30%确定[8]。
  3.7疏散宽度比较结论
  3.7.1文献[1]中各个地方规范比《商规》有了很大进步,疏散宽度的计算值都有15%~41%不同程度的减少。尽管如此,严格按照文献[1]的数据进行设计,投资者仍然认为楼梯间的疏散宽度偏大,仍大于其承受能力。这严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或者助长经济腐败。后者决不是规范制定的初衷,而应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为经济建设服务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1]。 
   3.7.2建筑师也感觉楼梯间面积过大,尽管很大,这已是折算后的结果,有苦衷无处述说。 
   3.7.3施工图审查者虽然也感觉楼梯间面积过大,但不得不严格执行规定。 
       3.7.4消防建审人员考虑的是严格执法,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不管规定的数据是否合理,只管执行。
   3.7.5商业营业部分,应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地段以及不同业态,不同楼层,分别制定换算系数(人员密度指标),结合防火规范内的宽度计算规定来进行设计,才才能适应各地不同的设计发展需求。
  4.0安全疏散距离
  4.1概述及分类
  安全疏散距离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室外安全区域的主要路径长度。
  从商业业态类型上分为货架式营业厅和商铺式营业厅两种。
  从疏散便捷度上分为地面层和楼层(即除地面层之外的其它层)两种。
  首先对于楼层它主要是包括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安全疏散门、房间门至安全疏散楼梯或前室、楼梯至室外地面或屋顶安全区域及避难区域等三方面。而对于首层安全疏散距离就是包括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安全疏散门、房间门至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的距离。
  4.2货架式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对比
  4.2.1《建规》、《高规》对民用建筑的营业厅等大空间的疏散距离,借鉴了英国建筑规范规定,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步行距离不应大于45m。
  4.2.2上海《商规》规定商场的营业厅,其室内任何一点,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最大允许直线距离,多层为30~35米,高层不应大于30米,其行走距离均不应大于45米。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最大允许直线距离15米,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米。
  4.2.3江苏《商规》对于货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一点最大允许直线距离,多层、高层裙房为30米,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米;高层不应大于30米。未对双向疏散和单向疏散条件加以区分,相关条文及条文解释对此处的说明过于简单,存在疑惑和漏洞。
  4.2.4重庆《商规》规定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米,其行走距离均不应大于45米。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最大允许直线距离20米,行走距离不应大于25米。
  4.2.5《浙江指南》营业厅等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米,且行走距离均不应大于45米。未对双向疏散和单向疏散条件加以区分,相关条文及条文解释对此处的说明过于简单,存在疑惑和漏洞。
  各地方版规范都针对货架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相对于国标有所优化。其中上海《商规》的双向疏散的直线距离比国标增加了16.7%,重庆《商规》、《浙江指南》的双向疏散的直线距离比国标增加了25%。除江苏外都控制了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与国标相同,说明国标借鉴的英国的建筑规范中的步行距离的控制,成熟有效、切实可行。上述各版规范上海《商规》、重庆《商规》对单向疏散距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标《建规》、《高规》、江苏《商规》、《浙江指南》未作明确表述。
  4.3商铺式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距离对比
  4.3.1《建规》、《高规》对民用建筑的营业厅内商铺的疏散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直线距离,多层为40米,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50米高层不应大于40米。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最大允许直线距离,多层为22米,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7.5米,高层不应大于20米。商铺内最远点至安全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3.2上海《商规》对于商铺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同货架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多层双向疏散最大直线距离30~35米,最大行走距离45米,多层单向疏散最大直线距离15米,最大行走距离18米;高层双向疏散最大直线距离30米,最大行走距离45米,单向疏散最大直线距离15米,最大行走距离18米
  4.3.3江苏《商规》对于商铺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同国标《建规》、《高规》。
  4.3.4重庆《商规》规定商场的营业厅内商铺的疏散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米。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最大允许直线距离20米,商铺内最远点至最近的安全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3.5《浙江指南》未对商铺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做特别解释,按照国标《建规》、《高规》执行。
  4.3.6对比结果分析
  4.3.6.1国标《建规》、《高规》对于多层商铺式营业厅人员的行走距离,符合双向疏散的达到65米,符合单向疏散的达到42.5米。对于高层商铺式营业厅人员的行走距离,符合双向疏散的达到55米,符合单向疏散的达到35米。
  4.3.6.2上海《商规》对于符合双向疏散的多层行走距离比国标减少了30.8%,对于符合双向疏散的高层行走距离比国标减少了18.2%,对于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多层行走距离减少了57.6%,对于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高层行走距离减少了34.3%。
  4.3.6.3重庆《商规》对于符合双向疏散的多层行走距离比国标减少了30.8%,对于符合双向疏散的高层行走距离比国标减少了18.2%,对于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高层行走距离减少了41.2%,对于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高层行走距离减少了28.6%。
  4.3.6.4上海《商规》、重庆《商规》两者都规定了符合双向疏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与国标相同,说明国标借鉴的英国的建筑规范中的步行距离的控制,成熟有效、切实可行。上海和重庆都在控制单向疏散的情况尽可能少的出现,这对营业厅内的人員疏散更有利,同时也对商业的业态流线和营业销售有益。
  纵观商铺式营业厅及货架式营业厅的疏散距离,上海和重庆均未对两种营业厅的类型加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了所有商业功能空间的行走距离的上限:双向45米和单向上海18米、重庆25米。再结合疏散宽度的总量分析,大型商业建筑的楼梯数量尽可能分散布置,梯段宽度要适中,尽量少的出现尽端疏散,主通道环通,次通道应与主通道有效连接,有效地消防疏散网,可有效地减少楼层的疏散距离和疏散时间,从而达到有效地消防疏散设计成效。
  5.0底层扩大前室及扩大封闭楼梯间
  5.1国标《建规》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国标《高规》规定火灾时,为使人员尽快疏散到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
  5.2上海《商规》未对该部分内容做特别说明,执行国标。
  5.3江苏《商规》多层商业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米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3]。
  当商业建筑层数超过4层时,则不能采用设置安全疏散通道的方法,而应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来解决。
  5.3重庆《商规》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疏散楼梯间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6]。
  5.4《浙江指南》
  高层建筑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通过不同空间疏散,核心筒的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30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超过30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2]。
  其他疏散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不超过15 米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超过15米时,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通过防火隔间进入)通室外。
  5.5小结
  根据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楼梯间首层设置直通室外出口的要求作了可选的规定。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间等措施。其中国标、江苏对多于4层和少于4层的建筑室外出口距离楼梯间的最小距离分别进行规定,对于安全疏散通道的分隔措施,江苏允许为特种玻璃、防火玻璃、夹胶玻璃等,并在其两侧加密喷淋头,以达到分隔措施耐火极限2h的要求。而重庆则未分高层、多层作了统一规定,允许在底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的措施,但其安全疏散通道超过15M部分,未规定上限值,存在疑问和漏洞,重庆的安全疏散通道的分隔措施允许为防火玻璃或防火卷帘,且其耐火极限低于江苏的规定仅为1h。浙江对高层和多层分别对应有不同的措施,高层核心筒在首层,总的可增加距离在30米之外仍可有限增加,多层楼梯间在首层总的可增加距离在15米之外仍可有限增加。无论哪个版本的规范,其在首层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为了解决建筑体量的日益扩大带来的人员安全疏散问题,解决首层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至室外安全区域的距离远的问题。
  6.0避难平台
  6.1国标《商规》规定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6.3上海《商规》规定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链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6.4江苏《商规》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敞开疏散通道。
  6.5重庆《商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且能在屋顶实现连通;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6《浙江指南》未针对此项内容作特别说明,执行国标《商规》
  6.7小结
  各版规范都规定了避难区域的面积和相邻防火分区的楼梯间的通道,其中以重庆规定最为严格且细致。
  7.0结语
  大型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宽度,是有效地解决商业的密集的人流火灾时的平稳有序的疏散到楼梯间或室外安全区域以及避难空间的先决条件,不能马虎设计,也不可过于浪费。而安全疏散距离,则是保证火灾时人员安全撤离现场的有效途径,距离越短撤离越快,而屋顶避难平台、首层避难走道、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间等,则是为了解决上部楼层人员安全撤离到安全区域的防火设计有效的措施。综合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防火措施等方面,安全疏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火灾现场的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从时间角度考虑,可以借鉴体育场馆剧场的安全设计理念,以疏散时间来衡量建筑物的安全疏散性能和安全疏散保证率,并考虑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的人流股数的通行能力,可值得推广和研究。
  国内的大型商业建筑近些年的发展迅速,而国家相关规范未能及时跟随其发展步伐,跟进防火设计理念的转变和革新。本文中提到的各个地方版本的规范才应用而生。国内的消防设计远落后于商业业态、规模的发展步伐,而国外先进的消防设计理念在国内的发展也停滞不前,这给商业建筑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验收、执行带来很大难度和困惑。
  国内的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结合当前经济水平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不断涌现的新型的商业业态类型,以及不断刷新的商业建筑规模,并借鉴国外的新的设计理念、创新的设计方法、创新的科技手段,结合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的新思维,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新型的业态发展和大型商场火灾时的商品的燃烧特点,火情及烟气发展的态势,火灾时人的心理特点等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系统编制。
  消防设计涉及的内容广泛而众多,由于篇幅有限,关于商业建筑消防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构造、防烟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电气以及地下商业的相关内容,希望有机会还能与大家探讨分享。
  参考文献
  注[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年版,公安部主编。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公安部主编。
  [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
  [5] 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發[2004]352号,2004年,上海市消防局主编。
  [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13,2013年版,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
  [7]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江苏省公安部消防局防火部主编。
  [8]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建设厅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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