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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治本安全观 监狱管理 加强
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社会治安形势也日趋复杂,急需构建新的治理模式,与时俱进,如此方能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国家司法部于2017年5月提出了监狱管理的治本安全观,要求全国监狱系统务必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给落实到位。本文将基于治本安全观来就如何强化监狱管理水平进行探讨分析,以期能够让监狱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出来。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当中,不少条款都属于概念性或是指示性的,很难有效指导实际执法,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尽快构建更为完善的、细化的监狱法,从而能够为实际执法提供更好的指导作用。新修订的监狱法当中应对将监狱的独立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下来,删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狱职能的条款,并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新《监狱法》当中来,让行刑活动的程序性条款得以更加完善,促进其可操作性的提高;根据“扁平式”机构设置原则来将监狱组织机构予以明确下来,等等。另外,在监督管理方面,我国也可参照国外做法,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来实现对各监狱的巡检工作,并负责监督假释、监外执行、监外就医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等,以促进监狱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调整监狱地域布局
监狱布局的合理调整有助于监狱民警生活条件和狱警子女受教育条件的改善,同时也有助于罪犯生活及改造条件的大幅度改善,继而能够促进狱警工作热情、罪犯职业技能与再社会化的提高。在对监狱地域进行重新布局与优化调整的过程当中需要立足全局,考虑到位,比如最新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当中针对新建设的、拆迁建设的监狱有哪些要求等。此外,还需要对罪犯分开关押、分别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高、中、低戒备监狱的比例要合理搭配,未成年监狱、精神病监狱等不同类型的监狱及其人数、入监监狱与出监监狱数量等都需要做到合理设置,如此方能有效发挥出监狱职能。
强化罪犯教育工作社会化。罪犯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顺利推进要求我们必须要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其中,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交由社会来承办罪犯教育矫正当中的部分专业事务,共同做好教育矫正工作。具体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从职业教育方面来看,可在省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当中纳入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各监狱应强化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将政策给贯彻落实到位,针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专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针对性的培训,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给那些培训合格的罪犯,让其在回归社会之后能够顺利就业。
其次,从心理咨询方面来看,应将监狱警察心理咨询师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借助执法管理及心理咨询这一双重身份来促进罪犯心理矫治效果的有效提高。可建立一个狱内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或是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来对罪犯进行专业心理矫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效果。
最后,从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方面来看,可邀请党政机关等相关单位到监狱开展法制、前途等相关教育;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进行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来对罪犯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或是引导罪犯亲属利用特殊会见等方式来强化亲情规劝与感化;邀请有关社会团体到监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
(一)深化分押、分管、分教
首先,立足于我国国情来对《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我国应积极引进全球先进技术,汲取国内外成功经验,将罪犯分类调查机构的设置、运作以及分类标准等相关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下来并逐步细化,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罪犯分类工作管理。强化公安、检察院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共享关于罪犯入监时的基本情况调查、监禁刑期问的改造表现等相关信息,从而构建起从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监督到刑事执行全过程协作机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助力。
其次,组建罪犯分类评估及动态流转专门机构。该工作的完成需要做好下列工作:第一步,由监狱领导、管教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组建一个罪犯分类评估中心,负责对罪犯的危险等级进行动态的综合性评估,并给出罪犯分类等意见。第二步,监狱领导等相关单位共同成立一个罪犯分类调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结合罪犯入监时问等各方面因素来提出罪犯分类意见,对罪犯的流转调配方案进行研究和决定。第三步,为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及司法的公正性,须组建一支老病残鉴定小组,负责鉴定65周岁及以上的罪犯,针对残疾或是患病罪犯的劳动能力鉴定则委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由监狱所在地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鉴定入狱之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入狱前已鉴定为《刑法》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罪犯无须再鉴定),监狱医院负责鉴定患有艾滋病的罪犯。第四步,监狱心理矫治专家可组织建立一个专门的心理矫治中心,以更好的收集、整合和优化监狱教育矫治资源、方法和手段,针对重点危险罪犯可通过会诊和集体分析来给出针对性的矫治意见,促进矫治工作效果的有效提高。
第三,强化科学评估及实施罪犯分类。一方面,确保全体在押罪犯都能够被分类评估所覆盖到,并针对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估,为科学矫正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結合个体罪犯的表现情况等各方面来开展定性分析,对罪犯的危险程度进行预测,再结合定量分析法,综合罪犯劳动改造等各项指标信息来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对其危险的确定性进行论证,这为各类别及不同需求的罪犯开展分类管理教育提供了依据。同时,还要将轻刑犯及即将出监罪犯的分类标准予以确定下来,一般通过剩余刑期这一标准来进行分类。
最后,实施分类教育。单独关押危险程度比较高的罪犯,针对这一罪犯群体应集中监狱的优势力量来着手开展矫治活动;老病残犯也需要单独关押,在给予其医疗矫治的同时能够有效减轻罪犯的自卑心理,促进其改造信息的提高;单独关押将要出监的罪犯和短刑犯,如此,较长刑期罪犯给这类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能够得以一定程度的减轻,以免浮躁情绪大面积发生。在此基础上,结合同一类型罪犯的共性特征及罪犯个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教育改造内容及方法,真正做到因人施教,尽可能实现罪犯个别化改造,以促进犯群整体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提高。 (二)建立健全监狱戒备等级制度
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来建设相应等级的监狱是我国当前监狱工作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这能够更好的优化配置监狱资源,让行刑成本得以有效下降,还有助于专业化管理教育警察队伍的培养与打造,让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得以更加突出。为此,我国可根据如下三个等级来分类建设监狱:低度戒备、中度戒备以及高度戒备,据此来对各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进行分类别关押。在这个过程当中应着重突出各戒备等级监狱在软硬件方面的差异化,将各戒备等级监狱的设施装备、信息支持以及警力配置等各方面的差别性特征及保障标准都予以明确下来,从物质、技术等层面为实现罪犯分类管理教育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三)实现入监、出监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首先,建立入监监狱或是监区,针对新收犯要积极开展分类调查、入监教育和服刑指导工作,初步甄别评估罪犯的危险程度,监狱结合评估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来对罪犯进行分流关押及改造。此外,各监狱还需要结合本监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详细、全面的《入监教育流程管理制度》,并尽可能从看守所开始就着手评估新收犯的危险程度。
其次,建立出监狱或是监区。剩余服刑期在3个月以内的罪犯和原判刑期没有超出1年时间的轻刑犯,其大多具备如下特征:激励约束因素不足,很少能够获得刑事奖励,缺乏改造积极性,且他犯改造很容易影响到这部分人群。为此,为此,监狱需要对该罪犯群体进行集中关押,这就要求各监狱增设一个专门的出监监区和轻刑犯监区,同时建立健全奖罚机制,结合本监狱的实际情况来适当增加其短刑犯物质奖励的力度,分级处遇要逐步细化,将处遇差距给较好的体现出来,真正做到处遇及时升降、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各种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比如“未来对话”“化沙为珠”等,创建创业模拟训练营和“回归成才榜”,确保即将假释罪犯和社区矫正部门、重点人员和安置帮教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为罪犯平安顺利的回归社会提供助力。
积极搭建智慧型监狱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要求,简单来说就是要依托于物联网技术,充分利用报警信息和监控图像资源来达到全面集成、整合、联动管理各方面信息,包括高压电网、巡更、对讲等各种安防信息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相关的业务信息,让各个子系统之间都能够实现共享资源及互通信息。當前,伴随着我国大数据战略的稳步推进,“智能化”正在逐步代替“数字化”,为此,我国在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务必要加快建设起可共享互通信息、开放兼容的信息基础设施,且在规划建设初期就要确保起点和建设水平都要高。此外,为促进监狱核心战斗力的有效提高,还需要加快推进实战化应用智能化;尽快实现网络化的物联网管理,让监狱的各项功能都能够实现智能化。上述措施能够为治本安全观的落实提高技术层面的支持,让看守防卫警力得以相应下降,监管工作压力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还有助于教育矫正警力的不断增强及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
治本安全观的内涵明确表示,教育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是监狱管理工作的本职职能。现阶段,我国在推进与改革司法行政及监狱体制的过程当中也逐渐发现,我国监狱和全球先进国家监狱工作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国应基于治本安全观,注重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立足于国情,汲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以有效促进我国监狱教育矫正质量的有效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社会治安形势也日趋复杂,急需构建新的治理模式,与时俱进,如此方能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国家司法部于2017年5月提出了监狱管理的治本安全观,要求全国监狱系统务必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给落实到位。本文将基于治本安全观来就如何强化监狱管理水平进行探讨分析,以期能够让监狱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出来。
一、监狱管理“治本安全观”的战略目标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当中,不少条款都属于概念性或是指示性的,很难有效指导实际执法,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尽快构建更为完善的、细化的监狱法,从而能够为实际执法提供更好的指导作用。新修订的监狱法当中应对将监狱的独立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下来,删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狱职能的条款,并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新《监狱法》当中来,让行刑活动的程序性条款得以更加完善,促进其可操作性的提高;根据“扁平式”机构设置原则来将监狱组织机构予以明确下来,等等。另外,在监督管理方面,我国也可参照国外做法,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来实现对各监狱的巡检工作,并负责监督假释、监外执行、监外就医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等,以促进监狱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调整监狱地域布局
监狱布局的合理调整有助于监狱民警生活条件和狱警子女受教育条件的改善,同时也有助于罪犯生活及改造条件的大幅度改善,继而能够促进狱警工作热情、罪犯职业技能与再社会化的提高。在对监狱地域进行重新布局与优化调整的过程当中需要立足全局,考虑到位,比如最新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当中针对新建设的、拆迁建设的监狱有哪些要求等。此外,还需要对罪犯分开关押、分别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高、中、低戒备监狱的比例要合理搭配,未成年监狱、精神病监狱等不同类型的监狱及其人数、入监监狱与出监监狱数量等都需要做到合理设置,如此方能有效发挥出监狱职能。
二、努力促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强化罪犯教育工作社会化。罪犯教育工作社会化的顺利推进要求我们必须要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其中,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交由社会来承办罪犯教育矫正当中的部分专业事务,共同做好教育矫正工作。具体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从职业教育方面来看,可在省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当中纳入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各监狱应强化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将政策给贯彻落实到位,针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专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针对性的培训,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给那些培训合格的罪犯,让其在回归社会之后能够顺利就业。
其次,从心理咨询方面来看,应将监狱警察心理咨询师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借助执法管理及心理咨询这一双重身份来促进罪犯心理矫治效果的有效提高。可建立一个狱内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或是与第三方社会机构合作来对罪犯进行专业心理矫正,提高心理咨询的效果。
最后,从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方面来看,可邀请党政机关等相关单位到监狱开展法制、前途等相关教育;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进行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来对罪犯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或是引导罪犯亲属利用特殊会见等方式来强化亲情规劝与感化;邀请有关社会团体到监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
三、努力促进监狱分类科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一)深化分押、分管、分教
首先,立足于我国国情来对《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我国应积极引进全球先进技术,汲取国内外成功经验,将罪犯分类调查机构的设置、运作以及分类标准等相关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下来并逐步细化,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罪犯分类工作管理。强化公安、检察院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共享关于罪犯入监时的基本情况调查、监禁刑期问的改造表现等相关信息,从而构建起从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监督到刑事执行全过程协作机制,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助力。
其次,组建罪犯分类评估及动态流转专门机构。该工作的完成需要做好下列工作:第一步,由监狱领导、管教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组建一个罪犯分类评估中心,负责对罪犯的危险等级进行动态的综合性评估,并给出罪犯分类等意见。第二步,监狱领导等相关单位共同成立一个罪犯分类调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结合罪犯入监时问等各方面因素来提出罪犯分类意见,对罪犯的流转调配方案进行研究和决定。第三步,为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及司法的公正性,须组建一支老病残鉴定小组,负责鉴定65周岁及以上的罪犯,针对残疾或是患病罪犯的劳动能力鉴定则委托给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由监狱所在地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鉴定入狱之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入狱前已鉴定为《刑法》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罪犯无须再鉴定),监狱医院负责鉴定患有艾滋病的罪犯。第四步,监狱心理矫治专家可组织建立一个专门的心理矫治中心,以更好的收集、整合和优化监狱教育矫治资源、方法和手段,针对重点危险罪犯可通过会诊和集体分析来给出针对性的矫治意见,促进矫治工作效果的有效提高。
第三,强化科学评估及实施罪犯分类。一方面,确保全体在押罪犯都能够被分类评估所覆盖到,并针对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估,为科学矫正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結合个体罪犯的表现情况等各方面来开展定性分析,对罪犯的危险程度进行预测,再结合定量分析法,综合罪犯劳动改造等各项指标信息来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对其危险的确定性进行论证,这为各类别及不同需求的罪犯开展分类管理教育提供了依据。同时,还要将轻刑犯及即将出监罪犯的分类标准予以确定下来,一般通过剩余刑期这一标准来进行分类。
最后,实施分类教育。单独关押危险程度比较高的罪犯,针对这一罪犯群体应集中监狱的优势力量来着手开展矫治活动;老病残犯也需要单独关押,在给予其医疗矫治的同时能够有效减轻罪犯的自卑心理,促进其改造信息的提高;单独关押将要出监的罪犯和短刑犯,如此,较长刑期罪犯给这类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能够得以一定程度的减轻,以免浮躁情绪大面积发生。在此基础上,结合同一类型罪犯的共性特征及罪犯个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教育改造内容及方法,真正做到因人施教,尽可能实现罪犯个别化改造,以促进犯群整体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提高。 (二)建立健全监狱戒备等级制度
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来建设相应等级的监狱是我国当前监狱工作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这能够更好的优化配置监狱资源,让行刑成本得以有效下降,还有助于专业化管理教育警察队伍的培养与打造,让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得以更加突出。为此,我国可根据如下三个等级来分类建设监狱:低度戒备、中度戒备以及高度戒备,据此来对各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进行分类别关押。在这个过程当中应着重突出各戒备等级监狱在软硬件方面的差异化,将各戒备等级监狱的设施装备、信息支持以及警力配置等各方面的差别性特征及保障标准都予以明确下来,从物质、技术等层面为实现罪犯分类管理教育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三)实现入监、出监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首先,建立入监监狱或是监区,针对新收犯要积极开展分类调查、入监教育和服刑指导工作,初步甄别评估罪犯的危险程度,监狱结合评估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来对罪犯进行分流关押及改造。此外,各监狱还需要结合本监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详细、全面的《入监教育流程管理制度》,并尽可能从看守所开始就着手评估新收犯的危险程度。
其次,建立出监狱或是监区。剩余服刑期在3个月以内的罪犯和原判刑期没有超出1年时间的轻刑犯,其大多具备如下特征:激励约束因素不足,很少能够获得刑事奖励,缺乏改造积极性,且他犯改造很容易影响到这部分人群。为此,为此,监狱需要对该罪犯群体进行集中关押,这就要求各监狱增设一个专门的出监监区和轻刑犯监区,同时建立健全奖罚机制,结合本监狱的实际情况来适当增加其短刑犯物质奖励的力度,分级处遇要逐步细化,将处遇差距给较好的体现出来,真正做到处遇及时升降、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各种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比如“未来对话”“化沙为珠”等,创建创业模拟训练营和“回归成才榜”,确保即将假释罪犯和社区矫正部门、重点人员和安置帮教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为罪犯平安顺利的回归社会提供助力。
四、加-陕建设智慧型监狱
积极搭建智慧型监狱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要求,简单来说就是要依托于物联网技术,充分利用报警信息和监控图像资源来达到全面集成、整合、联动管理各方面信息,包括高压电网、巡更、对讲等各种安防信息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相关的业务信息,让各个子系统之间都能够实现共享资源及互通信息。當前,伴随着我国大数据战略的稳步推进,“智能化”正在逐步代替“数字化”,为此,我国在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务必要加快建设起可共享互通信息、开放兼容的信息基础设施,且在规划建设初期就要确保起点和建设水平都要高。此外,为促进监狱核心战斗力的有效提高,还需要加快推进实战化应用智能化;尽快实现网络化的物联网管理,让监狱的各项功能都能够实现智能化。上述措施能够为治本安全观的落实提高技术层面的支持,让看守防卫警力得以相应下降,监管工作压力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还有助于教育矫正警力的不断增强及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总结
治本安全观的内涵明确表示,教育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是监狱管理工作的本职职能。现阶段,我国在推进与改革司法行政及监狱体制的过程当中也逐渐发现,我国监狱和全球先进国家监狱工作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国应基于治本安全观,注重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立足于国情,汲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以有效促进我国监狱教育矫正质量的有效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