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当前,倾力建设生态泉州已经提到了泉州市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日程,为更好为我市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经过充分调研,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审判庭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生态资源审判庭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一、泉州市的生态资源案件的特点综述
泉州市地处福建东南部,依山面海,境内山峦起伏,森林覆盖率达58.7%,戴云山山脉生物物质循环旺盛,生物资源丰富。有大小河流五十条,水资源充沛。泉州市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长达427公里,从北向南有湄洲湾、泉州湾、深沪湾、围头湾、安海湾等海湾以及肖厝、鲤鱼尾、斗尾、崇武、秀涂、后渚、内港、石湖、祥芝、梅林、深沪、围头、东石、安海、石井、中亭等港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发生,但由于地区差异明显,不同地区的案件特点有所差异:在安溪、永春、德化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涉林案件比较突出,民事方面主要是林业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刑事方面主要是失火案和盗伐、滥伐林木案多发。在泉港、惠安主要是石油化工企业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征拆引发的纠纷。南安的石材企业比较多,因石材的生产和加工造成的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南安水头镇尤为突出。市区、晋江、石狮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其中的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排海陆源污染物量不断增加,泉州近海水域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在各地区的县城等中心区域还普遍存在大气、水、噪音、光等污染。
二、在审理生态资源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涉林犯罪中农民和老人犯比重大,大部分以耕为主,无其他收入,部分被告本身就是社会求济的对象,无赔偿能力。部分被告精神异常或身体有缺陷,难以追究责任。
2、在相当一部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群众对立情绪强烈,影响范围较广,调解难度较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3、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面广,像空气、水、噪音、光等环境污染在认定标准上有其专业性,审理环境案件必须考虑环境污染的“附带价值性”,在认定环境侵害时又必须分析致害来源的复杂性、致害过程的多元参与性等专业性特点。决定了在审判过程中对专业性人才的渴求,而现实中由于缺乏环境诉讼人才,使得法院在处理环境案子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遇到巨大的困难。
4、当前,生态资源的管理分散在环保、水利、农业、交通、林业、旅游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当前环境保护呈现执法主体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等特点,环境纠纷解决处于“重行政、轻司法,重处罚、轻预防”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环境管理的执法力度,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突出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需要。
随着加强生态省建设、大力推进“森林福建建设”被列入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环境保护在我省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倾力建设生态泉州也提到了我市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日程,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突出能动司法,借助联动平台,通过与林业、矿产、环保、水利、海洋渔业等各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涉及环境保护司法、执法职能的依法履行,从司法上为福建省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支撑与保障。
(二)實现司法专业化,统一司法尺度的需要。
通过司法专业化,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当前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但就目前来看,我市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出现法官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司法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后,将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相关案件集中管辖,通过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提高审判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生态资源保护审判理论的研究和总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最终实现生态资源保护案件司法的专业化。
(三)加大力度处理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需要。
通过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审判庭将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模式,进一步整合了行政、司法各方的力量,不仅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威,而且为司法手段在生态资源保护中的应用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生态资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有效地加大生态资源保护执法的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引导民众,提高群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始逐渐觉醒,人们开始关注生活品质和环境权益。通过开展调研我们发现目前社会中潜在的环境纠纷还是有相当数量的,但由于群众欠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生态权益的意识,没有起诉到法院,因此很多纠纷处于隐性状态。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审判庭,通过专门生态资源保护审判机构保护生态资源的理念将会引起群众的重视,从名字上更加直观地引导民众,提高群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鼓励群众通过司法途径来推动环境保护。
(作者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生态资源审判庭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一、泉州市的生态资源案件的特点综述
泉州市地处福建东南部,依山面海,境内山峦起伏,森林覆盖率达58.7%,戴云山山脉生物物质循环旺盛,生物资源丰富。有大小河流五十条,水资源充沛。泉州市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长达427公里,从北向南有湄洲湾、泉州湾、深沪湾、围头湾、安海湾等海湾以及肖厝、鲤鱼尾、斗尾、崇武、秀涂、后渚、内港、石湖、祥芝、梅林、深沪、围头、东石、安海、石井、中亭等港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发生,但由于地区差异明显,不同地区的案件特点有所差异:在安溪、永春、德化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涉林案件比较突出,民事方面主要是林业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刑事方面主要是失火案和盗伐、滥伐林木案多发。在泉港、惠安主要是石油化工企业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征拆引发的纠纷。南安的石材企业比较多,因石材的生产和加工造成的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南安水头镇尤为突出。市区、晋江、石狮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其中的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排海陆源污染物量不断增加,泉州近海水域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在各地区的县城等中心区域还普遍存在大气、水、噪音、光等污染。
二、在审理生态资源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涉林犯罪中农民和老人犯比重大,大部分以耕为主,无其他收入,部分被告本身就是社会求济的对象,无赔偿能力。部分被告精神异常或身体有缺陷,难以追究责任。
2、在相当一部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群众对立情绪强烈,影响范围较广,调解难度较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3、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面广,像空气、水、噪音、光等环境污染在认定标准上有其专业性,审理环境案件必须考虑环境污染的“附带价值性”,在认定环境侵害时又必须分析致害来源的复杂性、致害过程的多元参与性等专业性特点。决定了在审判过程中对专业性人才的渴求,而现实中由于缺乏环境诉讼人才,使得法院在处理环境案子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遇到巨大的困难。
4、当前,生态资源的管理分散在环保、水利、农业、交通、林业、旅游等多个部门,这就导致当前环境保护呈现执法主体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等特点,环境纠纷解决处于“重行政、轻司法,重处罚、轻预防”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环境管理的执法力度,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突出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需要。
随着加强生态省建设、大力推进“森林福建建设”被列入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环境保护在我省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倾力建设生态泉州也提到了我市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日程,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突出能动司法,借助联动平台,通过与林业、矿产、环保、水利、海洋渔业等各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涉及环境保护司法、执法职能的依法履行,从司法上为福建省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支撑与保障。
(二)實现司法专业化,统一司法尺度的需要。
通过司法专业化,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当前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但就目前来看,我市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出现法官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司法尺度不够统一等问题。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后,将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相关案件集中管辖,通过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提高审判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生态资源保护审判理论的研究和总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最终实现生态资源保护案件司法的专业化。
(三)加大力度处理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需要。
通过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审判庭将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模式,进一步整合了行政、司法各方的力量,不仅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威,而且为司法手段在生态资源保护中的应用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生态资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有效地加大生态资源保护执法的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引导民众,提高群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始逐渐觉醒,人们开始关注生活品质和环境权益。通过开展调研我们发现目前社会中潜在的环境纠纷还是有相当数量的,但由于群众欠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生态权益的意识,没有起诉到法院,因此很多纠纷处于隐性状态。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审判庭,通过专门生态资源保护审判机构保护生态资源的理念将会引起群众的重视,从名字上更加直观地引导民众,提高群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鼓励群众通过司法途径来推动环境保护。
(作者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