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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目前全国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社区矫正。我国司法体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的理念,制订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人的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通过社区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矫正的实践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青少年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对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形式推行和适用就显得迫切而且必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意义;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概念及与机构处置的比较。
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指矫正主体利用各种资源体系对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重新树立合适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活动过程。
青少年犯罪的矫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青少年异常行为的发生根源是综合性的,它包含着主体和客体、个人与社会的复杂关系,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多重领域,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矫治绝不是靠某一方面的手段便能奏效,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帮教模式。一般来说,对青少年犯罪矫治有机构处置和社区矫正两种方式。
青少年犯罪的机构处置(institutional treatment),是指置青少年矫治对象于相应的机构内,如监狱、看守所、少管所来加以矫治,在上述机构里矫治对象集体住宿、改造、学习,由司法工作人员直接管理。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是一外來词汇,是指在社区中对青少年罪犯进的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处置而言的种新兴的刑事处罚制度。它是在机构矫正犯罪遇到了困难的情况下,在传的缓刑、假释制度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青少年罪犯的社区处置是指离开监狱、拘禁等围墙,而仍然生活在一般社区中接受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人士和社会热心人士辅导、训练、监督直至其各种社会行为基本规范为止。
与社区矫正相比,传统的机构处置最明显的功能便是具有隔离的功能,机构处置使得犯罪的青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在营造一个内部环境的同时也优化了外部社会环境,封闭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积极改造青少年的犯罪思想。同时,机构内的青少年罪犯有机会通过习艺就业获得将来重新适应社会的本领。
但是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机构处置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机构处置完全是建立在惩治、强制性的环境之上,很有可能会使出于青春期逆反心理严重的青少年罪犯产生极端的对抗情绪。从而难以使青少年罪犯产生改过自新的愿望。
其次,在机构处置的情况下,青少年罪犯会产生某种被社会抛弃的绝望感,拘禁的生活让他们感到丧失自尊和尊严,大多数服刑人员只想获释,而不是把自己看做行为失当的。
再次,青少年罪犯经过对社会长期隔离对现实只有陌生和不适应,回归过程需要一个相当麻烦的再社会化过程。
最后,各项研究均表明,机构处置容易使青少年罪犯产生交叉感染,机构的环境和条件容易使罪犯人格异化,烙上难以消退的机构人格,机构容易使罪犯与正常生活、家庭、工作、学习、亲友完全隔离,得不到社会的人文关怀和亲友的情感交流,使其处于一种精神孤寂的状态和境地,不利于其自身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是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再社会化实际上就是一个重塑人格的过程,对罪犯的人格改造时人道价值的体现。由于青少年犯罪的继续社会化过程一般较为短暂,所以,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更为重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基本社会化过程,致使其出现了人格缺陷或反社会化人格,这样,就需要复归合乎其健康发展的社区之中,重新进行社会化的人格塑造。《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提出: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行为具有盲从性;来自单亲家庭或准单亲家庭(父母分居)的较多,缺少家庭关爱;二是缺乏法律意识;三是自尊感强,或自卑感强,缺乏奋斗目标;四是不爱学习,精力充沛;五是有来自家庭环境较差的,也有来自家庭环境较好的,但普遍家庭教育方法存在偏差,青少年本人有不良交往;六是动机单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较明显。
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特点,其再社会化的途径有两个方面,即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社会教化就是社区矫正人员和志愿者相互配合,针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等具体情况,指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区资源,对其进行帮教,以培养其积极向上的人格。个体内化,是指矫正的主题——青少年罪犯,接受社会教化,并将符合社会需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法律规范、思维方式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方式的过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肯定青少年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他们在社区矫正的实践活动中,是矫正的主体,并且可以实现和完成其人格的改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目前国外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形式:
1、中转家庭:其适用对象是刚离开机构的青少年,假释出狱的青少年,鉴于青少年罪犯离开机构后重新犯罪率较高,而且大大高于一般刑满人员,因此为了避免部分青少年罪犯再次进入机构,建立了以释放人员为保护管束对象,以住宿为中心,以社工为管理人员的“中转家庭”,以“中转家庭”为“缓冲带”使刚离开机构的青少年能逐步适应社会,顺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2、寄养家庭:收留、观护需要进行司法矫正的青少年,尤其是未受到家庭温暖的青少年,受助对象安排在寄养家庭里,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参加社区活动,在寄养家庭看护下避免因为缺乏家庭照顾而进一步沾染恶习,由社会热心人士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负责。
3、观护制度:短期徒刑因时间短难以达到改变服刑人员气质、观念及习得技能的目的,并且服刑人员易沾染不良习气,因名誉受损而影响其家庭生活。为避免短期徒刑的弊病,促使这些认定有罪的人员弃恶从善,对恶性轻微的青少年给予观护处置,在预定的时间里观护对象需要遵纪守法,在观护人的督导下参与正常社会生活,从此达到接受教育再社会化的过程。
4、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也是一种处罚形式,这种做法以香港为代表。即犯罪青少年通过无偿提供一定时间的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来替代上述的社工监管制,通过该种形式犯罪青少年得到一个正视、弥补自己过错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犯罪青少年在对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有时也能体验到自己对于社会的价值,有利于其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该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不是由于长期的恶习而导致犯罪的青少年,适用于那些本质是好的,但由于环境的作用一时疏忽或者冲动而犯下过错的青少年。该种方式体现了社会、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的信任和尊重,有利于他们重新拾回自尊和寻求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
四、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及发展建议
(一)目前我国青少年社会矫正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推行社区服务令。从2001年开始,石家庄市长宁区检察院已发出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省的法院也相继发出社区服务令。目前,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使用社区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告,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2、建立假释辅导站。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管教所未成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成立了派出所、街道司法所等人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假释犯每月向帮教小组通过对假释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为他们解决就业、基本生活保障、住房、户口等实际生活问题,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暂缓起诉或判决。为了避免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青少年进入司法程序,许多地方都采取了“暂缓起诉”或“暂缓判决”的做法,对已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先予以定罪而刑罚暂缓执行,规定一定的暂缓时间,这段“暂缓”时间内,青少年在法庭的指导下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改造,然后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从而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对策建议
1、需要明确的立法支持。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矫正目前在我国并无明确和专门的立法。立足国情,总结经验,明确立法,将社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当务之急。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针对社区矫正的章节,如在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2、其次是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的专业团队。纵观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实践,具备一支专业团队尤其重要。在这支团队中,有研究社区矫正的专家学者,有法律工作者,有社会工作者,也有社会志愿者等,他们虽然来自不同的专业,但是他们都是对犯罪青少年充满爱心,都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然后从各个不同的学科出发,服务于社區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国,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成熟尚需努力。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以英国为例,建立了专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管理监督人员,赋予相应权力。在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
3、最后,政府的财政支持至关重要。社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类似于国外的私人矫正机构在我国不存在,社区作为青少年犯罪行为预防和矫正任务的承担者,为了更好发挥其作用,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2]刘文,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青年探索,2007(1).
[3]刘乐,美国队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福建 泰宁 354400)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意义;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概念及与机构处置的比较。
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指矫正主体利用各种资源体系对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重新树立合适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活动过程。
青少年犯罪的矫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青少年异常行为的发生根源是综合性的,它包含着主体和客体、个人与社会的复杂关系,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多重领域,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矫治绝不是靠某一方面的手段便能奏效,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帮教模式。一般来说,对青少年犯罪矫治有机构处置和社区矫正两种方式。
青少年犯罪的机构处置(institutional treatment),是指置青少年矫治对象于相应的机构内,如监狱、看守所、少管所来加以矫治,在上述机构里矫治对象集体住宿、改造、学习,由司法工作人员直接管理。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是一外來词汇,是指在社区中对青少年罪犯进的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处置而言的种新兴的刑事处罚制度。它是在机构矫正犯罪遇到了困难的情况下,在传的缓刑、假释制度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青少年罪犯的社区处置是指离开监狱、拘禁等围墙,而仍然生活在一般社区中接受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人士和社会热心人士辅导、训练、监督直至其各种社会行为基本规范为止。
与社区矫正相比,传统的机构处置最明显的功能便是具有隔离的功能,机构处置使得犯罪的青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在营造一个内部环境的同时也优化了外部社会环境,封闭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积极改造青少年的犯罪思想。同时,机构内的青少年罪犯有机会通过习艺就业获得将来重新适应社会的本领。
但是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机构处置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机构处置完全是建立在惩治、强制性的环境之上,很有可能会使出于青春期逆反心理严重的青少年罪犯产生极端的对抗情绪。从而难以使青少年罪犯产生改过自新的愿望。
其次,在机构处置的情况下,青少年罪犯会产生某种被社会抛弃的绝望感,拘禁的生活让他们感到丧失自尊和尊严,大多数服刑人员只想获释,而不是把自己看做行为失当的。
再次,青少年罪犯经过对社会长期隔离对现实只有陌生和不适应,回归过程需要一个相当麻烦的再社会化过程。
最后,各项研究均表明,机构处置容易使青少年罪犯产生交叉感染,机构的环境和条件容易使罪犯人格异化,烙上难以消退的机构人格,机构容易使罪犯与正常生活、家庭、工作、学习、亲友完全隔离,得不到社会的人文关怀和亲友的情感交流,使其处于一种精神孤寂的状态和境地,不利于其自身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是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再社会化实际上就是一个重塑人格的过程,对罪犯的人格改造时人道价值的体现。由于青少年犯罪的继续社会化过程一般较为短暂,所以,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更为重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基本社会化过程,致使其出现了人格缺陷或反社会化人格,这样,就需要复归合乎其健康发展的社区之中,重新进行社会化的人格塑造。《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提出: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行为具有盲从性;来自单亲家庭或准单亲家庭(父母分居)的较多,缺少家庭关爱;二是缺乏法律意识;三是自尊感强,或自卑感强,缺乏奋斗目标;四是不爱学习,精力充沛;五是有来自家庭环境较差的,也有来自家庭环境较好的,但普遍家庭教育方法存在偏差,青少年本人有不良交往;六是动机单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较明显。
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特点,其再社会化的途径有两个方面,即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社会教化就是社区矫正人员和志愿者相互配合,针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等具体情况,指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区资源,对其进行帮教,以培养其积极向上的人格。个体内化,是指矫正的主题——青少年罪犯,接受社会教化,并将符合社会需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法律规范、思维方式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方式的过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肯定青少年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他们在社区矫正的实践活动中,是矫正的主体,并且可以实现和完成其人格的改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目前国外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形式:
1、中转家庭:其适用对象是刚离开机构的青少年,假释出狱的青少年,鉴于青少年罪犯离开机构后重新犯罪率较高,而且大大高于一般刑满人员,因此为了避免部分青少年罪犯再次进入机构,建立了以释放人员为保护管束对象,以住宿为中心,以社工为管理人员的“中转家庭”,以“中转家庭”为“缓冲带”使刚离开机构的青少年能逐步适应社会,顺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2、寄养家庭:收留、观护需要进行司法矫正的青少年,尤其是未受到家庭温暖的青少年,受助对象安排在寄养家庭里,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参加社区活动,在寄养家庭看护下避免因为缺乏家庭照顾而进一步沾染恶习,由社会热心人士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负责。
3、观护制度:短期徒刑因时间短难以达到改变服刑人员气质、观念及习得技能的目的,并且服刑人员易沾染不良习气,因名誉受损而影响其家庭生活。为避免短期徒刑的弊病,促使这些认定有罪的人员弃恶从善,对恶性轻微的青少年给予观护处置,在预定的时间里观护对象需要遵纪守法,在观护人的督导下参与正常社会生活,从此达到接受教育再社会化的过程。
4、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也是一种处罚形式,这种做法以香港为代表。即犯罪青少年通过无偿提供一定时间的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来替代上述的社工监管制,通过该种形式犯罪青少年得到一个正视、弥补自己过错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犯罪青少年在对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有时也能体验到自己对于社会的价值,有利于其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该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不是由于长期的恶习而导致犯罪的青少年,适用于那些本质是好的,但由于环境的作用一时疏忽或者冲动而犯下过错的青少年。该种方式体现了社会、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的信任和尊重,有利于他们重新拾回自尊和寻求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
四、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及发展建议
(一)目前我国青少年社会矫正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推行社区服务令。从2001年开始,石家庄市长宁区检察院已发出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省的法院也相继发出社区服务令。目前,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使用社区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告,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2、建立假释辅导站。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管教所未成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成立了派出所、街道司法所等人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假释犯每月向帮教小组通过对假释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为他们解决就业、基本生活保障、住房、户口等实际生活问题,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暂缓起诉或判决。为了避免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青少年进入司法程序,许多地方都采取了“暂缓起诉”或“暂缓判决”的做法,对已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先予以定罪而刑罚暂缓执行,规定一定的暂缓时间,这段“暂缓”时间内,青少年在法庭的指导下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改造,然后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从而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对策建议
1、需要明确的立法支持。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矫正目前在我国并无明确和专门的立法。立足国情,总结经验,明确立法,将社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当务之急。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针对社区矫正的章节,如在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2、其次是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的专业团队。纵观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实践,具备一支专业团队尤其重要。在这支团队中,有研究社区矫正的专家学者,有法律工作者,有社会工作者,也有社会志愿者等,他们虽然来自不同的专业,但是他们都是对犯罪青少年充满爱心,都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然后从各个不同的学科出发,服务于社區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国,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成熟尚需努力。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以英国为例,建立了专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管理监督人员,赋予相应权力。在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
3、最后,政府的财政支持至关重要。社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类似于国外的私人矫正机构在我国不存在,社区作为青少年犯罪行为预防和矫正任务的承担者,为了更好发挥其作用,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2]刘文,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青年探索,2007(1).
[3]刘乐,美国队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福建 泰宁 3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