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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抗战时期,中国百万儿童沦为难童。大规模的难童潮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民政府行政院振济委员会及社会部等部门组织人力抢救了大量难童,并在后方广设难童教养院实施教养。其难童保育工作虽因种种原因未达到理想效果,但这一工作为中国的抗战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抗战时期;难童;救济教养
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3—0190—03
1937年7月,日本侵略者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造成了史无前例的难民潮。据统计,难民人口占当时中国总人口的15%以上。其中,“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难民总数的33.7%强”①。在这数量巨大的难童人口中,孤苦无依急需社会救济的应在百万以上。作为未成年人,难童需要社会的保护;作为民族的后备军,难童更需要社会的救助。如何保护和救助这些难童,成为摆在当时中国人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
抗战伊始,国民政府在开始大规模难民救济工作的同时,对其中难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较充分的重视。蒋介石曾专门发布命令:“确切调查难民中之孤儿,设法移送后方安顿。”②在全面抗战期间,以振济委员会为首的国民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为抢救、收容和教养难童做了大量工作。
1.调整赈济机构
在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行政院主管社会救济工作的机构是1928年成立的振务委员会,全面抗战爆发后,成立振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委会)。机构地位得到提高,权力也得以扩大,它的最高行政长官委员长可以参加行政院院务会议③。振委会就此成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难民暨难童救济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此外,行政院社会部也参与了一部分难童救助工作。社会部原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40年11月,国民政府决定将该部正式改隶行政院,从此成为国民政府统辖全国社会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的中央机构。关于儿童福利事业,由其下设的儿童福利股(或局)掌管一般儿童福利事业和特殊儿童(包括孤贫无依儿童、残疾儿童和顽劣儿童等)社会救济工作④。社会部改隶之初,与振委会关于救济事业的职责有所划分,规定由振委会管理临时救济工作,社会部管理经常救济工作。但因为战时特殊的社会状况,其经常与临时并无严格界限的划分,故社会部也参与了大量战时救济工作。
2.颁布一系列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法令法规
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有关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法令法规。1938年6至7月,振委会先后公布了《难童救济实施办法大纲》和《难童救济团体接领及遣送难童派员办法》。1938年10月,由行政院核准的《抗战建国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实施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正式公布实施。此后又陆续出台了《振济委员会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指导改进办法》、《难童生产教育实施办法大纲》、《振济委员会直辖儿童救济教养院所组织通则》、《灾难儿童教养或保育院所学校编制及课程分配》等一系列法规。
3.组织社会各团体深入各地抢救难童
振委会成立不久,即召集当时最有影响的专门从事难童救济工作的民间团体,商讨难童抢救问题,“决定分配抢救地点”⑤。此后,由振委会各救济区特派委员带领各团体的派遣人员到战区附近实施难童抢救工作。难童的抢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至1939年9月底,振委会直接派员抢救收容难童2071名,各救济区、各难民站运送难童96309名,中华慈幼协会抢救收容难童6580名,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抢救收容难童20000名,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抢救收容难童4000名,其他团体及各县救济机构抢救收容难童16807名,此外各沦陷区教会团体抢救收容难童7360名,加上振委会及各团体抢救重庆市空袭受灾儿童493名,以上共计被救难童总计153620名。⑥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各类难童救济机关在后方建立了较为固定的教养院后,仍随时派员就近深入战争发生地抢救难童。
4.广设难童救济教养院对难童进行收容教养
难童被各机关团体抢救运送到后方较为安全的区域后,振委会率先在其系统下设立教养院对难童进行养护和教育。振委会下属的难童教养院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央振委会直辖的,由中央振委会直接拨款筹办;一种是中央振委会在各省(市、县)的分会、支会管辖的,由各省(市、县)振济分会、支会自行筹款兴办。也有的教养院由中央和地方合办。本文主要以中央振委会直辖教养院所为例进行阐述。振委会于1938年在重庆设立了第一所直辖难童教养院。此后,在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安徽、宁夏等地,此类院所纷纷设立。振委会共有直辖难童教养院22处⑦,到1945年8月抗战结束时,振委会尚有直辖院16所,赈济小学1所,共收难童12654名。⑧此外,行政院社会部也在重庆周围地区设立直属专门机构开展工作,主要包括重庆第一、第二育幼院、重庆育婴院、陪都育幼院、沪县育幼院、重庆实验救济院育幼所等。
难童教养院是家庭与学校的结合体,对难童实行“家校合一”、“养教合一”的教养模式,执行“养教并重”的具体教养方针。据统计,从1938年到1944年,振委会直辖各难童教养院“教养毕业辅助升学之儿童,计3395名;习艺儿童,由各教养院送入各国营工厂兵工厂等处服务者,亦达1487名。”⑨
5.对社会各界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机构给予领导与扶植
一方面,国民政府对各类民间难童救助团体机构均促其建立,并予以积极扶植。据振委会规定,由政府“督饬各市县孤儿院、孤儿所或育婴所,分别整理、改进为儿童教养所或儿童保育所,各县已设有孤儿院、孤儿所或育婴所者,应利用原有设备,增收难童及阵亡将士遗孤等……其由教会办理之难童救济工作,亦应予以赞助”⑩。另外,根据《救济难童团体申请补助经费办法》等法令的规定,各民间团体机构可向振委会或社会部等申请补助。仅就振委会来说,1941年1至9月,各公私立教养难童之机构,经予补助者达110单位,共计2067882元;1943年核定补助难童教养团体单位191个,受领补助费之难童40612人,全年共支出补助费35441627元。(11)当然能得到此类补助的只是少部分民间团体机构,但也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国民政府还对各类民间难童救助团体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为此,振委会与社会部先后颁布了《视察各教养保育儿童机关团体规则暨视察辅导》、《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指导改进办法》、《育婴育幼规程及设施标准》等法令文件,依此统筹全国难童救济工作,并随时派员对各民间院所工作进行视察、指导和监督。
二
在抗战时期的艰苦条件下,国民政府为救济难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在整个国统区的难童救助工作中发挥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主导性作用,其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是明显的。
首先,取得了明显的短时效果。第一,各界力量将大量处于敌人炮火威胁下的难童抢救运送至后方的安全地带,挽救了大量儿童的生命,使日本侵略者企图用战争和奴化教育等手段使中国亡国灭种的设想彻底破产。第二,各类难童教养院也收容了一部分街头流浪儿童,使他们大多由顽劣儿童被改造和教育成积极向上的儿童,这样也部分解决了后方由此造成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此外由于大批难民携带但又无力抚养的儿童也在收容之列,此举对稳定民心也起了很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难民流徙引发的社会不安定问题得到了缓解。第三,难童教养院所对一部分参加抗战人员的子女进行了妥善安置后,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起到了间接支持抗战的作用。此外,受教难童本身也通过参加抗日救亡宣传活动或直接参军作战等形式,为抗战事业直接贡献了力量。
其次,取得了一定的长期效应。当时被收养的难童,大多年龄在16岁以下,很多于战后毕业,他们同千千万万的普通儿童一样,将肩负起中国战后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重任。
最后,开中国有史以来有组织大规模儿童集体保育事业之先河。全面抗战爆发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政府与国人的观念中并未受到真正重视。虽也有不少民间慈善、宗教团体举办的育婴堂、孤儿院等从事孤贫儿童救助工作的机构,但其工作大都是被动的,多数是消极的救济,而非积极的教养。全面抗战时期,各难童救助机构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突破。第一,在救济观念上,实现了对中国传统育孤育幼事业消极救济观念的突破。抗战伊始,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难童救济工作就“已不再将其作为一种悲天悯人的慈善措施,而是在义务与权力对待的观念中,以及在社会的连带责任观念中,政府与人民应有的责任”(12)。这标志着消极的慈善救助观念到积极的义务救助观念的转变。并且在具体救济工作中,改变了单纯收养的救济方式,“养教结合,以教为本”,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第二,在组织工作上,开创了儿童大规模集体保育的模式。从政府到民间的几个大型的难童教养系统,都拥有大量的分支机构,自上而下建立了比较完备统一的行政组织管理系统,积累了大量儿童集体保育的宝贵经验。第三,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学校教育的模式,打破了单纯追求书本知识的狭隘界限,对难童进行了文化、组织纪律、生产、军事等多方面的教育,将其培养成为具有一定实用技能的人才。第四,抗战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开展也加速了中国近代儿童福利事业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工作的促动下,社会部还发展了一般儿童福利事业,如在全国各地倡设托儿所、儿童福利指导所、儿童图书馆等。国民政府还于1945年颁布了《民族保育政策纲领》,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由官方制定的具有国家立法性质的儿童福利法案。(13)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战争条件的限制,国民政府的难童救济教养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一,处于战争状态的国民政府财政困难,所行救济能力十分有限。如前文所述,振委会直辖难童教养机构收容儿童人数最多时为1万多人,加上各地方振委会及社会部等机构收养的难童数,总数大约不超过4万人,约占整个国统区救济难童总人数20万的20%。(14)可以说国民政府还未尽到其作为中央政府应尽的职责。而且,到抗战中后期,国民政府财政窘迫,对各类难童救助机构拨款补助的数额远跟不上国统区物价飞涨的速度,难童生活愈加艰难。此外各教养院的具体工作尚未达到合理完善的地步。如社会部直辖难童教养机关至1944年底累计收容的2789名难童中,死亡的就有289人,占总数的10.4%。(15)其二,国民政府作为抗战时期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在其领导下形成全国统一的难童救助系统,也没有由专门的研究人员根据战时特殊的社会条件探索出一条科学的难童教养理论,从而对整个国统区的难童教养事业起到统一的指导性作用,这些都直接弱化了工作的实际效果。其三,对难童的教育内容特别是政治教育过多地强调对孙中山、蒋介石思想理论的灌输,而忽略了儿童自身的特点和客观实际的需要,这完全体现了国民政府办理社会事业的阶级局限性。
注释
①孙艳魁:《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6页。
②《大公报》1938年3月26日。
③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20),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69页。
④⑨⑩(12)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九十六辑,“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92、12、476—477、217页。
⑤⑥(1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九十七辑,第385、388、387—452页。
⑧(15)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九十九辑,第30页;第一百辑,第415—425页。
⑦《行政院关于振济工作之报告》(1943.7—1944.3),中国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行政院工作报告》,1944年4月编印。
(13)秦孝仪:《中华民国社会发展史》,近代中国出版社,1985年,第1812页。
(14)朱幸流:《社会行政概论》,台北中华书局,1953年,第177页。
责任编辑:何 参
关键词:抗战时期;难童;救济教养
中图分类号:K2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3—0190—03
1937年7月,日本侵略者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造成了史无前例的难民潮。据统计,难民人口占当时中国总人口的15%以上。其中,“15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难民总数的33.7%强”①。在这数量巨大的难童人口中,孤苦无依急需社会救济的应在百万以上。作为未成年人,难童需要社会的保护;作为民族的后备军,难童更需要社会的救助。如何保护和救助这些难童,成为摆在当时中国人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
抗战伊始,国民政府在开始大规模难民救济工作的同时,对其中难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较充分的重视。蒋介石曾专门发布命令:“确切调查难民中之孤儿,设法移送后方安顿。”②在全面抗战期间,以振济委员会为首的国民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为抢救、收容和教养难童做了大量工作。
1.调整赈济机构
在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行政院主管社会救济工作的机构是1928年成立的振务委员会,全面抗战爆发后,成立振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委会)。机构地位得到提高,权力也得以扩大,它的最高行政长官委员长可以参加行政院院务会议③。振委会就此成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难民暨难童救济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此外,行政院社会部也参与了一部分难童救助工作。社会部原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40年11月,国民政府决定将该部正式改隶行政院,从此成为国民政府统辖全国社会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的中央机构。关于儿童福利事业,由其下设的儿童福利股(或局)掌管一般儿童福利事业和特殊儿童(包括孤贫无依儿童、残疾儿童和顽劣儿童等)社会救济工作④。社会部改隶之初,与振委会关于救济事业的职责有所划分,规定由振委会管理临时救济工作,社会部管理经常救济工作。但因为战时特殊的社会状况,其经常与临时并无严格界限的划分,故社会部也参与了大量战时救济工作。
2.颁布一系列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法令法规
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有关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法令法规。1938年6至7月,振委会先后公布了《难童救济实施办法大纲》和《难童救济团体接领及遣送难童派员办法》。1938年10月,由行政院核准的《抗战建国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实施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正式公布实施。此后又陆续出台了《振济委员会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指导改进办法》、《难童生产教育实施办法大纲》、《振济委员会直辖儿童救济教养院所组织通则》、《灾难儿童教养或保育院所学校编制及课程分配》等一系列法规。
3.组织社会各团体深入各地抢救难童
振委会成立不久,即召集当时最有影响的专门从事难童救济工作的民间团体,商讨难童抢救问题,“决定分配抢救地点”⑤。此后,由振委会各救济区特派委员带领各团体的派遣人员到战区附近实施难童抢救工作。难童的抢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至1939年9月底,振委会直接派员抢救收容难童2071名,各救济区、各难民站运送难童96309名,中华慈幼协会抢救收容难童6580名,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抢救收容难童20000名,中国战时儿童救济协会抢救收容难童4000名,其他团体及各县救济机构抢救收容难童16807名,此外各沦陷区教会团体抢救收容难童7360名,加上振委会及各团体抢救重庆市空袭受灾儿童493名,以上共计被救难童总计153620名。⑥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各类难童救济机关在后方建立了较为固定的教养院后,仍随时派员就近深入战争发生地抢救难童。
4.广设难童救济教养院对难童进行收容教养
难童被各机关团体抢救运送到后方较为安全的区域后,振委会率先在其系统下设立教养院对难童进行养护和教育。振委会下属的难童教养院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央振委会直辖的,由中央振委会直接拨款筹办;一种是中央振委会在各省(市、县)的分会、支会管辖的,由各省(市、县)振济分会、支会自行筹款兴办。也有的教养院由中央和地方合办。本文主要以中央振委会直辖教养院所为例进行阐述。振委会于1938年在重庆设立了第一所直辖难童教养院。此后,在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安徽、宁夏等地,此类院所纷纷设立。振委会共有直辖难童教养院22处⑦,到1945年8月抗战结束时,振委会尚有直辖院16所,赈济小学1所,共收难童12654名。⑧此外,行政院社会部也在重庆周围地区设立直属专门机构开展工作,主要包括重庆第一、第二育幼院、重庆育婴院、陪都育幼院、沪县育幼院、重庆实验救济院育幼所等。
难童教养院是家庭与学校的结合体,对难童实行“家校合一”、“养教合一”的教养模式,执行“养教并重”的具体教养方针。据统计,从1938年到1944年,振委会直辖各难童教养院“教养毕业辅助升学之儿童,计3395名;习艺儿童,由各教养院送入各国营工厂兵工厂等处服务者,亦达1487名。”⑨
5.对社会各界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机构给予领导与扶植
一方面,国民政府对各类民间难童救助团体机构均促其建立,并予以积极扶植。据振委会规定,由政府“督饬各市县孤儿院、孤儿所或育婴所,分别整理、改进为儿童教养所或儿童保育所,各县已设有孤儿院、孤儿所或育婴所者,应利用原有设备,增收难童及阵亡将士遗孤等……其由教会办理之难童救济工作,亦应予以赞助”⑩。另外,根据《救济难童团体申请补助经费办法》等法令的规定,各民间团体机构可向振委会或社会部等申请补助。仅就振委会来说,1941年1至9月,各公私立教养难童之机构,经予补助者达110单位,共计2067882元;1943年核定补助难童教养团体单位191个,受领补助费之难童40612人,全年共支出补助费35441627元。(11)当然能得到此类补助的只是少部分民间团体机构,但也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国民政府还对各类民间难童救助团体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为此,振委会与社会部先后颁布了《视察各教养保育儿童机关团体规则暨视察辅导》、《难童救济教养团体指导改进办法》、《育婴育幼规程及设施标准》等法令文件,依此统筹全国难童救济工作,并随时派员对各民间院所工作进行视察、指导和监督。
二
在抗战时期的艰苦条件下,国民政府为救济难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在整个国统区的难童救助工作中发挥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主导性作用,其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是明显的。
首先,取得了明显的短时效果。第一,各界力量将大量处于敌人炮火威胁下的难童抢救运送至后方的安全地带,挽救了大量儿童的生命,使日本侵略者企图用战争和奴化教育等手段使中国亡国灭种的设想彻底破产。第二,各类难童教养院也收容了一部分街头流浪儿童,使他们大多由顽劣儿童被改造和教育成积极向上的儿童,这样也部分解决了后方由此造成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此外由于大批难民携带但又无力抚养的儿童也在收容之列,此举对稳定民心也起了很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难民流徙引发的社会不安定问题得到了缓解。第三,难童教养院所对一部分参加抗战人员的子女进行了妥善安置后,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起到了间接支持抗战的作用。此外,受教难童本身也通过参加抗日救亡宣传活动或直接参军作战等形式,为抗战事业直接贡献了力量。
其次,取得了一定的长期效应。当时被收养的难童,大多年龄在16岁以下,很多于战后毕业,他们同千千万万的普通儿童一样,将肩负起中国战后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重任。
最后,开中国有史以来有组织大规模儿童集体保育事业之先河。全面抗战爆发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政府与国人的观念中并未受到真正重视。虽也有不少民间慈善、宗教团体举办的育婴堂、孤儿院等从事孤贫儿童救助工作的机构,但其工作大都是被动的,多数是消极的救济,而非积极的教养。全面抗战时期,各难童救助机构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突破。第一,在救济观念上,实现了对中国传统育孤育幼事业消极救济观念的突破。抗战伊始,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难童救济工作就“已不再将其作为一种悲天悯人的慈善措施,而是在义务与权力对待的观念中,以及在社会的连带责任观念中,政府与人民应有的责任”(12)。这标志着消极的慈善救助观念到积极的义务救助观念的转变。并且在具体救济工作中,改变了单纯收养的救济方式,“养教结合,以教为本”,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第二,在组织工作上,开创了儿童大规模集体保育的模式。从政府到民间的几个大型的难童教养系统,都拥有大量的分支机构,自上而下建立了比较完备统一的行政组织管理系统,积累了大量儿童集体保育的宝贵经验。第三,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学校教育的模式,打破了单纯追求书本知识的狭隘界限,对难童进行了文化、组织纪律、生产、军事等多方面的教育,将其培养成为具有一定实用技能的人才。第四,抗战时期难童救济教养工作的开展也加速了中国近代儿童福利事业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工作的促动下,社会部还发展了一般儿童福利事业,如在全国各地倡设托儿所、儿童福利指导所、儿童图书馆等。国民政府还于1945年颁布了《民族保育政策纲领》,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由官方制定的具有国家立法性质的儿童福利法案。(13)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战争条件的限制,国民政府的难童救济教养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一,处于战争状态的国民政府财政困难,所行救济能力十分有限。如前文所述,振委会直辖难童教养机构收容儿童人数最多时为1万多人,加上各地方振委会及社会部等机构收养的难童数,总数大约不超过4万人,约占整个国统区救济难童总人数20万的20%。(14)可以说国民政府还未尽到其作为中央政府应尽的职责。而且,到抗战中后期,国民政府财政窘迫,对各类难童救助机构拨款补助的数额远跟不上国统区物价飞涨的速度,难童生活愈加艰难。此外各教养院的具体工作尚未达到合理完善的地步。如社会部直辖难童教养机关至1944年底累计收容的2789名难童中,死亡的就有289人,占总数的10.4%。(15)其二,国民政府作为抗战时期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在其领导下形成全国统一的难童救助系统,也没有由专门的研究人员根据战时特殊的社会条件探索出一条科学的难童教养理论,从而对整个国统区的难童教养事业起到统一的指导性作用,这些都直接弱化了工作的实际效果。其三,对难童的教育内容特别是政治教育过多地强调对孙中山、蒋介石思想理论的灌输,而忽略了儿童自身的特点和客观实际的需要,这完全体现了国民政府办理社会事业的阶级局限性。
注释
①孙艳魁:《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6页。
②《大公报》1938年3月26日。
③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820),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69页。
④⑨⑩(12)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九十六辑,“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92、12、476—477、217页。
⑤⑥(1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九十七辑,第385、388、387—452页。
⑧(15)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第九十九辑,第30页;第一百辑,第415—425页。
⑦《行政院关于振济工作之报告》(1943.7—1944.3),中国国民党五届十二中全会《行政院工作报告》,1944年4月编印。
(13)秦孝仪:《中华民国社会发展史》,近代中国出版社,1985年,第1812页。
(14)朱幸流:《社会行政概论》,台北中华书局,1953年,第177页。
责任编辑:何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