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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在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中都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法律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对既有的社会关系的认可而非创制。地理标志的表现形式一般都应是既有的实然形态而不能任意创设或选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具有来源识别、商誉承载和品质保障三种功能,只是其表现形式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认定仍应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商誉承载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是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两个常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