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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地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不仅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社会安定和谐,更是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从目前来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得不优先解决的问题了。本文首先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标准
“毒奶粉”、“瘦肉精”事件刚刚查处解决,“染色馒头”、“红牛添加剂事件”、“工业橡胶鸭蛋”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出现,这不仅严重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更是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严重漏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在我国,虽在众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冲击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都在进一步完善,但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检疫法》等。但却没有一部针对整个食品生产、运输、保存、销售、经营、监督等食品运作全程的统一大法来协调综合的监管。另外,各个食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法规同样也有很多纰漏,一些人们生活必需食品种类并没有列入监管名单内,没有记入法规得到明确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的不明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由食品药品、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实行的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多个部门间处于平行的地位,很少存在录属关系。众多的监管部门为了各部门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着严重的利益部门化、权力利益化问题。众多部门在有利可图时往往抢着做,而遇到麻烦棘手的问题时则出现无人监管、各自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这不仅在具体监管中导致了错位、缺位,更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各个监管部门全体撒手不管,任意推卸监管失误的责任,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也难以实施。这种多家监管的模式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削弱了食品安全体系的正常运行。尽快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广泛资源共享机制,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的唯一路径。
(三)不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流程
我国的监管模式就是分阶段的监管模式,这种分段监管的监管流程不仅存在着大量的监管范围的灰色地带或是重叠以及责任不清的问题,而且会使小问题演变为不可收拾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只是某几个阶段的问题,在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上,任何一点安全风险都具有传导射性。在整个食品生产供应全程中,开始的一个小风险如不能得到发现、及时处理,它就会顺着供应链传递下去,而造成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因此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包括整个“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所有阶段。使食品供应链上的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抑制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尚未形成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水品的标准之一。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不仅不健全,在很多食品品种中没有具体监管标准规定。而且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标准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规定,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大大阻碍了其在实际监管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不完全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更造成了一定的监管混乱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大多由企业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与国际标准存在很大差距。食品质量标准不能与WTO有关协定和食品法典委员会(AC)标准相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食品经常被退关的原因。同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不是包含所有品种的食品,而只是罗列了重点监管品种。随着食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现有的食品质量标准已不能使食品生产得到合理监管了。整顿、健全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大声呼吁的事实。
(五)宽松的预警惩处机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机制相当滞后,往往当问题闹大掩饰不住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后,才开始重视解决。小问题则往往被隐瞒、掩盖。原本能够减轻公众受害程度的,却因为过于滞后、宽松的危机管理机制而造成更严重的危机。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惩处机制极为宽松,这主要表现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厂商和个人的惩罚力度过于轻微上。事实证明轻微的惩罚不能对食品生产商产生威慑力,达到抑制作用。反而会使食品制造商门无所顾忌。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制造者往往以罚代刑,以罚款结束。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拘役刑,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升为有期徒刑,但总体来说规定还是极轻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么轻的刑罚力度很难起到威慑力。
(六)消费者薄弱的食品安全及维权意识
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不强,很多城镇居民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都没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当消费者去超市商场购买东西时很少有人真正停下来花几分钟认真查看生产日期、食品制作成分等食品安全信息,直到吃下去发生食物中毒后才发现问题。一般消费者当遇到食品安全小问题时,绝大多数消费者往往表示沉默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直到发生大问题不能容忍时才发出声音寻求救济。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应借鉴美国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制,在充分考虑对当前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应对特殊领域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等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建立一个强大的体系。在这个强大的监管体系中既有综合性的条款,也有极详尽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规相配套,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在内的全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同时还要保证与轨迹接轨,参照、研究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先进标准以及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及时废除不适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补充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基本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为使一些食品安全监管的稀缺资源可以被共享,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应对能力,避免“政出多门”所可能导致的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口,更容易确定和分清监管责任,避免相互推诿,所以我国必须集中监管职能并精简监管机构。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规划、分清各个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一个层次分明、监管权属清晰的合理的权利配置体系。最重要的是强化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其次,重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补充监管作用。我国分阶段监管的模式短时间无法一下改过,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执法行动增强部门的协调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建设体系完备、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首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空白领域,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安全标准,豆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等等。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解决依法监管的制度障碍,而这些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缺失、不健全,是制约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的最大的制度障碍。其次,我国如要建立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应主动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缩小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差距,尽可能的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标准化水平。再次,为了避免出现部门食品标准重复、矛盾的问题,我们应全面修正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标准。
(四)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我国政府必须加强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食品监管的各项基本环节,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交叉和混乱局面。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是类似的一种对所有与食品有关的全过程监管,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我国如要建立这种严密的监管制度,可以在借鉴欧盟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着重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即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实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具有可追溯性。严格的溯及制度有利于准确的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范围,查出问题出现的环节,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另外,应对产地环境中大气、水体、土地的污染控制和检测制定严格的规定,对环境有害的微生物、重金属、有毒有机化合物等制定严格的标准。
(五)加强预警机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为了避免信息不明造成的恐慌,为了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渠道向公众发布,以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必须在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中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预案。为了在事件发生的最快时间内采取风险管理措施,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基于食品产业链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以在最快时间知晓出现问题的原因;其次,展开风险评估,预估损害程度;再次,整合信息,发布至统一的信息平台。然后协调各部门机构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扩大。
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惩处力度,完善对违法经营者和失职监管人员较为严格的惩处规定,明确违法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杜绝对食品安全犯罪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的现象。对于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始作俑者我们不能仅仅处以罚款,我们应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危害性,追究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尤其是严重损害其人身身体健康的,不仅应规定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还应该规定严厉的刑法。只有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真正使法律起到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六)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
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不仅对保障食品安全,而且对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全面提高食品质量检测技术和能力。无管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还是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应建立相应的检测手段,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当前食品质量检测指标的限量值正逐步降低,这就需要在检测时需要更精密的仪器,这同时也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质检机构应相应更新硬件设备,购进新的精密仪器设备,采取新的先进的检测手段。同时,国家财政预算应相应的增加有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改进、研发的拨款,给本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众多漏洞及不足,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率,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然而光是靠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不是够的,只有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监管体系,推进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尽快形成。
参考文献:
[1]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11,(2).
[2]任燕,安玉发,多喜亮.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转变与策略选择——基于北京市场的案例调研[J].公共管理学报,2011,(1).
[3]王廷丽,黄怡.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内理论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10,(8).
[4]袁文艺.食品安全管制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2).
[5]王怡,宋宗宇.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1,(5).
[6]廉恩臣.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J].政法论丛,2010年第2期.
[7]巩顺龙,白丽,王向阳,刘战礼.合作监管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策略研究[J].消费经济,2010,(2).
[8]李先国.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J].财贸经济,2011,(7).
[9]黄晓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指南[M].北京:北京轻工业出版社,2011.
[10]于江华.食品安全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
[1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标准
“毒奶粉”、“瘦肉精”事件刚刚查处解决,“染色馒头”、“红牛添加剂事件”、“工业橡胶鸭蛋”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出现,这不仅严重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更是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严重漏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在我国,虽在众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冲击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都在进一步完善,但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如《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检疫法》等。但却没有一部针对整个食品生产、运输、保存、销售、经营、监督等食品运作全程的统一大法来协调综合的监管。另外,各个食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法规同样也有很多纰漏,一些人们生活必需食品种类并没有列入监管名单内,没有记入法规得到明确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的不明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由食品药品、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实行的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多个部门间处于平行的地位,很少存在录属关系。众多的监管部门为了各部门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着严重的利益部门化、权力利益化问题。众多部门在有利可图时往往抢着做,而遇到麻烦棘手的问题时则出现无人监管、各自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这不仅在具体监管中导致了错位、缺位,更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在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各个监管部门全体撒手不管,任意推卸监管失误的责任,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也难以实施。这种多家监管的模式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削弱了食品安全体系的正常运行。尽快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广泛资源共享机制,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的唯一路径。
(三)不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流程
我国的监管模式就是分阶段的监管模式,这种分段监管的监管流程不仅存在着大量的监管范围的灰色地带或是重叠以及责任不清的问题,而且会使小问题演变为不可收拾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只是某几个阶段的问题,在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上,任何一点安全风险都具有传导射性。在整个食品生产供应全程中,开始的一个小风险如不能得到发现、及时处理,它就会顺着供应链传递下去,而造成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因此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包括整个“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所有阶段。使食品供应链上的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抑制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尚未形成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水品的标准之一。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不仅不健全,在很多食品品种中没有具体监管标准规定。而且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标准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规定,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大大阻碍了其在实际监管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不完全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更造成了一定的监管混乱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大多由企业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与国际标准存在很大差距。食品质量标准不能与WTO有关协定和食品法典委员会(AC)标准相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食品经常被退关的原因。同时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不是包含所有品种的食品,而只是罗列了重点监管品种。随着食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现有的食品质量标准已不能使食品生产得到合理监管了。整顿、健全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大声呼吁的事实。
(五)宽松的预警惩处机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机制相当滞后,往往当问题闹大掩饰不住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后,才开始重视解决。小问题则往往被隐瞒、掩盖。原本能够减轻公众受害程度的,却因为过于滞后、宽松的危机管理机制而造成更严重的危机。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惩处机制极为宽松,这主要表现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厂商和个人的惩罚力度过于轻微上。事实证明轻微的惩罚不能对食品生产商产生威慑力,达到抑制作用。反而会使食品制造商门无所顾忌。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制造者往往以罚代刑,以罚款结束。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拘役刑,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升为有期徒刑,但总体来说规定还是极轻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么轻的刑罚力度很难起到威慑力。
(六)消费者薄弱的食品安全及维权意识
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不强,很多城镇居民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都没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当消费者去超市商场购买东西时很少有人真正停下来花几分钟认真查看生产日期、食品制作成分等食品安全信息,直到吃下去发生食物中毒后才发现问题。一般消费者当遇到食品安全小问题时,绝大多数消费者往往表示沉默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直到发生大问题不能容忍时才发出声音寻求救济。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应借鉴美国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制,在充分考虑对当前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应对特殊领域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等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建立一个强大的体系。在这个强大的监管体系中既有综合性的条款,也有极详尽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规相配套,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在内的全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同时还要保证与轨迹接轨,参照、研究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和先进标准以及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及时废除不适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补充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基本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为使一些食品安全监管的稀缺资源可以被共享,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应对能力,避免“政出多门”所可能导致的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口,更容易确定和分清监管责任,避免相互推诿,所以我国必须集中监管职能并精简监管机构。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规划、分清各个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一个层次分明、监管权属清晰的合理的权利配置体系。最重要的是强化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其次,重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补充监管作用。我国分阶段监管的模式短时间无法一下改过,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执法行动增强部门的协调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建设体系完备、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首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空白领域,尤其是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安全标准,豆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等等。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解决依法监管的制度障碍,而这些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缺失、不健全,是制约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的最大的制度障碍。其次,我国如要建立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应主动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缩小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差距,尽可能的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标准化水平。再次,为了避免出现部门食品标准重复、矛盾的问题,我们应全面修正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标准。
(四)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我国政府必须加强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食品监管的各项基本环节,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交叉和混乱局面。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是类似的一种对所有与食品有关的全过程监管,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我国如要建立这种严密的监管制度,可以在借鉴欧盟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着重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即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实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具有可追溯性。严格的溯及制度有利于准确的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范围,查出问题出现的环节,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另外,应对产地环境中大气、水体、土地的污染控制和检测制定严格的规定,对环境有害的微生物、重金属、有毒有机化合物等制定严格的标准。
(五)加强预警机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为了避免信息不明造成的恐慌,为了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渠道向公众发布,以最大程度减小损失,必须在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中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预案。为了在事件发生的最快时间内采取风险管理措施,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基于食品产业链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以在最快时间知晓出现问题的原因;其次,展开风险评估,预估损害程度;再次,整合信息,发布至统一的信息平台。然后协调各部门机构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扩大。
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惩处力度,完善对违法经营者和失职监管人员较为严格的惩处规定,明确违法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杜绝对食品安全犯罪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的现象。对于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始作俑者我们不能仅仅处以罚款,我们应该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危害性,追究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尤其是严重损害其人身身体健康的,不仅应规定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还应该规定严厉的刑法。只有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真正使法律起到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六)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
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不仅对保障食品安全,而且对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全面提高食品质量检测技术和能力。无管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还是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应建立相应的检测手段,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当前食品质量检测指标的限量值正逐步降低,这就需要在检测时需要更精密的仪器,这同时也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质检机构应相应更新硬件设备,购进新的精密仪器设备,采取新的先进的检测手段。同时,国家财政预算应相应的增加有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改进、研发的拨款,给本国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众多漏洞及不足,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率,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然而光是靠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不是够的,只有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监管体系,推进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尽快形成。
参考文献:
[1]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11,(2).
[2]任燕,安玉发,多喜亮.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转变与策略选择——基于北京市场的案例调研[J].公共管理学报,2011,(1).
[3]王廷丽,黄怡.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内理论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10,(8).
[4]袁文艺.食品安全管制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2).
[5]王怡,宋宗宇.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1,(5).
[6]廉恩臣.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J].政法论丛,2010年第2期.
[7]巩顺龙,白丽,王向阳,刘战礼.合作监管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策略研究[J].消费经济,2010,(2).
[8]李先国.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J].财贸经济,2011,(7).
[9]黄晓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指南[M].北京:北京轻工业出版社,2011.
[10]于江华.食品安全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0.
[1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