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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乙、丙级)获准换证,现予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