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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证结算是目前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使用风险也比其他结算方式大得多。除了基本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外还存在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不符点等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具体而言信用证使用风险及其规避办法可以从进口商和出口商两个角度来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结算责任人的介入,使得信用证流通程序更为复杂,这就大大提高了信用证的使用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可以从进口商和出口商两个层面来分析。
一、进口商风险及防范
(一)进口商风险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能够保证代表货物的单据符合规定,但并不能保证真实的货物不出现问题。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在数量品质上有所差异,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出口商仍然可以收到货款,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除此之外,进口商还面临出口商变造伪造商业发票等相关单据的风险。银行在审证审单时只是依据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原则,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如果出口商伪造变造商业发票、提单及保险单等,进口商就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赎单,从而财货两失。
另外,在使用预支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这两种较特殊信用证的情况下,进口商风险也很大。在使用预支信用证时,如果出口商在获得银行预支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或者在使用对开信用证时,进口商授权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信用证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并利用这些原材料和设备生产成品后,对方迟迟不开证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生效,进口商就会蒙受巨大损失。
(二)进口商风险的防范
为了规避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者在数量上质量上做手脚的问题,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其次,进口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还可以让出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进口商收到银行传来的单据后,为防止出口商变造伪造提单等,可把单据交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真伪鉴别,如果有可疑之处,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出口商资金,拒绝付款。
对于对开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为了防止出口商获得货款后携款潜逃,进口商可以对信用证作出适当的要求,例如:对开信用证下可以要求本方信用证在要等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被本方接受时才生效,即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这样就能规避风险。而在预支信用证下,进口商可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信用证下预付款项应伴随着出口商货物的准备以及发运情况分批支付"条款,如果条件允许,进口商还可以派人监督出口商备货、发货,只有这样进口商才能避免出口商不发货或携款潜逃的风险。
二、出口商风险及防范
(一)出口商风险
较之于进口商而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大得多,大致可以分为欺诈风险、"软条款"风险、不符点风险和其他风险四大类。
欺诈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下具体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①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冒用其他银行开立伪造信用证,或与银行勾结开立假信用证,或恶意涂改过期失效的信用证,甚至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②进口方不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一些恶意的进口商,故意不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开立信用证或开出内容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造成出口商因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或被迫主动降价。
"软条款"风险是如今信用证业务出口商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一项形式齐备的信用证之中,进口商规定出口商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信用证才能生效,而该条件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能够随时被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撤销。这个特殊的条件可以是①信用证暂不生效,需等到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②在使用CIF或CFR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起运港等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③货物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④某些单据如货物收据、检验证书、发票等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上述情况下,出口商表面上取得开证行的保证,但是保证被附加条件限制了,即使进口商最后并没有将信用证撤销,出口商也会因不能及时发货而使得资金周转受到很大的影响。
UCP600规定只有信用证与其项下的单据严格"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银行才会向出口商付款,这就让一些进口商有机可乘。当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对自己不利时,进口商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的目的,甚至会有资信欠佳的开证行站在进口商的立场,帮助其客户吹毛求疵,以非实质性的问题拒付。
除了上述三种风险外,出口商还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风险:①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寄至开证申请人,或规定1/3或2/3正本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这两种规定都可能会造成进口商收到提单后自行提货,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极大。②信用证规定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或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货物的装运期以及最后交单日期规矩得比较短促。前者会缩短出口商的实际操作时间,易形成不符点;后者会让出口商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不能按条件交单。③转让信用证风险。转让信用证的操作过程中,转让行不承担独立审单验单的责任,并且只有在收到原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后才会对受让方付款,如果供货商在该信用证下实现了相符交单,但是中间商换单时造成单证不符,供货商同样面临收汇困难的局面。
(二)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欺诈类风险中,有一部分正是进口商与开证行相互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因此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也非常重要。甚至出口商需要事先了解进口国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立合时要求由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一方面要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赋予进口商或开证行特殊权利的"软条款",例如"信用证只有等到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等;是否有出口商履约困难的"陷阱",例如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最后交单期规定得比较短促,难以满足等;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出口商应立即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外还要注意信用证的真伪以及信用证的类型等问题。
出口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货运单据,提高制单质量,减少不符点,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规避掉进口商故意在不符点上做文章。在这里,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尤为重要,银行会因其自身利益的驱动并借以其优势地位,强制要求一些恶意的进口商交款赎单,即便存在一些仍拒绝付款顽固的进口商,信用良好的银行也会自行支付给出口商货款。
出口商还应该学会通过单据来控制货物。出口商可以把海运提单的抬头做成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这样出口商就能通过背书转让把单据交付银行,从而很好地控制货物。
对于转让信用证风险问题,供货商可以要求中间商将转让信用证改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原始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因此它能够保证供货商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货款,而不会受到原始信用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国际结算[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2]陈立龙. 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及防范[J]. 财务与金融, 2011 (4): 26-29.
[3]曾炜. UCP600 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2(11): 122-123.
[4]肖海霞. 浅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J]. 对外经贸实务, 2008 (1): 56-58.
[5]张占山. UCP600 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 2009 (1): 58-59.
作者简介:唐滢,1989年3月出生, 女,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大学研究生,国际商务。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结算责任人的介入,使得信用证流通程序更为复杂,这就大大提高了信用证的使用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可以从进口商和出口商两个层面来分析。
一、进口商风险及防范
(一)进口商风险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能够保证代表货物的单据符合规定,但并不能保证真实的货物不出现问题。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在数量品质上有所差异,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出口商仍然可以收到货款,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除此之外,进口商还面临出口商变造伪造商业发票等相关单据的风险。银行在审证审单时只是依据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原则,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如果出口商伪造变造商业发票、提单及保险单等,进口商就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赎单,从而财货两失。
另外,在使用预支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这两种较特殊信用证的情况下,进口商风险也很大。在使用预支信用证时,如果出口商在获得银行预支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或者在使用对开信用证时,进口商授权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信用证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并利用这些原材料和设备生产成品后,对方迟迟不开证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生效,进口商就会蒙受巨大损失。
(二)进口商风险的防范
为了规避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者在数量上质量上做手脚的问题,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其次,进口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还可以让出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进口商收到银行传来的单据后,为防止出口商变造伪造提单等,可把单据交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真伪鉴别,如果有可疑之处,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出口商资金,拒绝付款。
对于对开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为了防止出口商获得货款后携款潜逃,进口商可以对信用证作出适当的要求,例如:对开信用证下可以要求本方信用证在要等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被本方接受时才生效,即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这样就能规避风险。而在预支信用证下,进口商可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此信用证下预付款项应伴随着出口商货物的准备以及发运情况分批支付"条款,如果条件允许,进口商还可以派人监督出口商备货、发货,只有这样进口商才能避免出口商不发货或携款潜逃的风险。
二、出口商风险及防范
(一)出口商风险
较之于进口商而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大得多,大致可以分为欺诈风险、"软条款"风险、不符点风险和其他风险四大类。
欺诈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下具体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①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冒用其他银行开立伪造信用证,或与银行勾结开立假信用证,或恶意涂改过期失效的信用证,甚至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②进口方不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一些恶意的进口商,故意不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开立信用证或开出内容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造成出口商因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或被迫主动降价。
"软条款"风险是如今信用证业务出口商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一项形式齐备的信用证之中,进口商规定出口商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信用证才能生效,而该条件赋予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能够随时被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撤销。这个特殊的条件可以是①信用证暂不生效,需等到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②在使用CIF或CFR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起运港等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③货物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④某些单据如货物收据、检验证书、发票等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上述情况下,出口商表面上取得开证行的保证,但是保证被附加条件限制了,即使进口商最后并没有将信用证撤销,出口商也会因不能及时发货而使得资金周转受到很大的影响。
UCP600规定只有信用证与其项下的单据严格"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银行才会向出口商付款,这就让一些进口商有机可乘。当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对自己不利时,进口商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的目的,甚至会有资信欠佳的开证行站在进口商的立场,帮助其客户吹毛求疵,以非实质性的问题拒付。
除了上述三种风险外,出口商还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风险:①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寄至开证申请人,或规定1/3或2/3正本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这两种规定都可能会造成进口商收到提单后自行提货,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极大。②信用证规定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或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货物的装运期以及最后交单日期规矩得比较短促。前者会缩短出口商的实际操作时间,易形成不符点;后者会让出口商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不能按条件交单。③转让信用证风险。转让信用证的操作过程中,转让行不承担独立审单验单的责任,并且只有在收到原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后才会对受让方付款,如果供货商在该信用证下实现了相符交单,但是中间商换单时造成单证不符,供货商同样面临收汇困难的局面。
(二)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欺诈类风险中,有一部分正是进口商与开证行相互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因此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也非常重要。甚至出口商需要事先了解进口国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立合时要求由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一方面要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赋予进口商或开证行特殊权利的"软条款",例如"信用证只有等到开证行通知后才生效"等;是否有出口商履约困难的"陷阱",例如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最后交单期规定得比较短促,难以满足等;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出口商应立即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外还要注意信用证的真伪以及信用证的类型等问题。
出口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货运单据,提高制单质量,减少不符点,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规避掉进口商故意在不符点上做文章。在这里,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尤为重要,银行会因其自身利益的驱动并借以其优势地位,强制要求一些恶意的进口商交款赎单,即便存在一些仍拒绝付款顽固的进口商,信用良好的银行也会自行支付给出口商货款。
出口商还应该学会通过单据来控制货物。出口商可以把海运提单的抬头做成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这样出口商就能通过背书转让把单据交付银行,从而很好地控制货物。
对于转让信用证风险问题,供货商可以要求中间商将转让信用证改为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原始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因此它能够保证供货商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货款,而不会受到原始信用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国际结算[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2]陈立龙. 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及防范[J]. 财务与金融, 2011 (4): 26-29.
[3]曾炜. UCP600 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2(11): 122-123.
[4]肖海霞. 浅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J]. 对外经贸实务, 2008 (1): 56-58.
[5]张占山. UCP600 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 2009 (1): 58-59.
作者简介:唐滢,1989年3月出生, 女,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大学研究生,国际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