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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富强、人民安康,而土地流转问题能否完美解决也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关键。土地是农民生存根本,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济;农民收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2.166
农民的生活保障依靠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是稳定我国农村社会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流转速率加快是土地资源市场分配效率和规模经营收益率提高的关键。
1 土地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性
1.1 土地流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土地在我国一直是稀缺资源,如今,市场经济形势严峻,只有在市场机制的配置下才能让土地这种稀缺资源自由充分地流动起来,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率。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畅通流转,才能让稀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只有加快土地流转速度,才能增大土地交易市场的规模并提高经济收益率,更能让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
1.2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是规模,没有土地流转规模化生产就无法实现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分散的土地从农户中流转出来形成规模统一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依照现代市场经济模式将土地重新规划使用。
1.3 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生产结构单一,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抗风险能力低,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工业化、规模化建设的进程,使我国农村城镇化目标严重滞后。只有加快土地流转,才能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农民收入。
2 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全面
经调查32%的农户表示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农业税全面取消,农民不但不用交税,国家还在不断出台土地优惠政策,农户依靠土地的收益日渐上升,尤其国家出台的按承包土地面积给予粮食补助的政策更促使了众多农民不愿转出土地。调查中有8.9%的农户表示由于附近的国家重点工程实,相比将土地流转出去,他们更愿意等待土地被国家征用而得到不菲的补偿费。
2.2 各地区流转水平不平衡
2015年,辽宁省省土地流转率排第一位的是盘锦市,流转率为35.8%;排第二位的是铁岭市,其流转率为28.3%;排第三位的是大连市,流转率为19.4%。[1]而营口市土地流转率只有5.6%,营口市与盘锦市的土地流转率相差30.2%。从流转面积比重来看,最高的仍然是盘锦,为38.6%,最低的仍为营口市,为4.1%。农户参与率最高的市与最低的市相差34.5%。各地之间土地流转不平衡、规模小、土地利用率不高。从辽宁省多地流转面积偏小可见,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形式落后,并依然处于传统耕种模式下的互换、转包、代种、代耕等形式。
2.3 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了解不全面
通过调查,仅有16.8%的农户了解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部分了解的占27.6%,有72.4%的农户几乎不了解;对于土地管理法的调查,了解的农户占7.9%,有23.2%的农户了解一部分,76.8%的农户完全不了解其内容。可见,农民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律、法规还是不了解,这使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也将影响土地流转的后续管理。
2.4 土地流转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社會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无法向农户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二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法规不健全,包括《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土地流转签订合同情况看,全省有32.5%的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有的农户只进行口头协议,为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成为土地流入主体[2]
2015年,辽宁平均土地流转率为18%,而同期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为29%,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平均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辽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与发达省份相比差得更远。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为土地流入主体。调查得知,省内各地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见下图),2015年全省流转的土地面积中,流入农户的土地面积占73.2%,流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仅占16.1%。现代农业的产业化是一个长链条的发展,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在诸多方面相比于个体农户具有更大的优势。反观大部分农户受资金、技能、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能力经营管理大规模的土地,也难以取得可观的效益。
3 土地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的对策
3.1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要增加财政专项投入、多渠道筹资措资金、多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提高生产力并降低风险。鼓励农户充分利用废弃或闲置土地,用以建造粮食晾晒场、农机仓库棚等;在购置农具时,符合条件的农户应给予补贴;在建设用地的指标中单独划分一定比例,列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加工辅助设施,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简化审批手续。
3.2 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根据各地方特点开展流转试点和示范,由此不仅能深入开展对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更能让农民切实感受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坚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严禁任何人或组织截留政府拨给农民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而且土地流转专项资金也要惠及流出农户;三是建立适应农村当下环境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各级部门要贯彻落实“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文件精神,降低农民对土地依赖度;四是提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强化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
3.3 创新地方土地流转形式
通过对各地具体分析,对种养能手、龙头企业和筹措社会资本的带动型土地流转形式等进行提高。如位于大连庄河的大郑镇翁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流转近千亩土地,建立草莓种植基地,现已成为当地特色产业。阜蒙县官营子村的庆年家庭农场,利用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果蔬、药材大棚。支持各项农业经济组织的合作,鼓励农民合作组建农场,以市场方式进行规模经营。
3.4 完善土地流转[3]
在省内各地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处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设立土地流转法律咨询中心。一是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的指导机制。先通过根据土地等级给出流转指导价格,后通过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流转交易市场和承包方与受让方的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准入机制。土地交易平台要对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土地流转市场;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对土地统一调控和监管。
参考文献:
[1]孙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1(11).
[2]谷素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及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11(4).
[3]管叔琪,王光宇.积极推进土地流转 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创业成长[J].农业科技管理,2014(2).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济;农民收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2.166
农民的生活保障依靠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是稳定我国农村社会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流转速率加快是土地资源市场分配效率和规模经营收益率提高的关键。
1 土地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性
1.1 土地流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土地在我国一直是稀缺资源,如今,市场经济形势严峻,只有在市场机制的配置下才能让土地这种稀缺资源自由充分地流动起来,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率。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畅通流转,才能让稀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只有加快土地流转速度,才能增大土地交易市场的规模并提高经济收益率,更能让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
1.2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是规模,没有土地流转规模化生产就无法实现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分散的土地从农户中流转出来形成规模统一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依照现代市场经济模式将土地重新规划使用。
1.3 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生产结构单一,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抗风险能力低,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工业化、规模化建设的进程,使我国农村城镇化目标严重滞后。只有加快土地流转,才能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农民收入。
2 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全面
经调查32%的农户表示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农业税全面取消,农民不但不用交税,国家还在不断出台土地优惠政策,农户依靠土地的收益日渐上升,尤其国家出台的按承包土地面积给予粮食补助的政策更促使了众多农民不愿转出土地。调查中有8.9%的农户表示由于附近的国家重点工程实,相比将土地流转出去,他们更愿意等待土地被国家征用而得到不菲的补偿费。
2.2 各地区流转水平不平衡
2015年,辽宁省省土地流转率排第一位的是盘锦市,流转率为35.8%;排第二位的是铁岭市,其流转率为28.3%;排第三位的是大连市,流转率为19.4%。[1]而营口市土地流转率只有5.6%,营口市与盘锦市的土地流转率相差30.2%。从流转面积比重来看,最高的仍然是盘锦,为38.6%,最低的仍为营口市,为4.1%。农户参与率最高的市与最低的市相差34.5%。各地之间土地流转不平衡、规模小、土地利用率不高。从辽宁省多地流转面积偏小可见,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形式落后,并依然处于传统耕种模式下的互换、转包、代种、代耕等形式。
2.3 农户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了解不全面
通过调查,仅有16.8%的农户了解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部分了解的占27.6%,有72.4%的农户几乎不了解;对于土地管理法的调查,了解的农户占7.9%,有23.2%的农户了解一部分,76.8%的农户完全不了解其内容。可见,农民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律、法规还是不了解,这使土地流转工作的进行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也将影响土地流转的后续管理。
2.4 土地流转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社會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无法向农户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二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法规不健全,包括《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土地流转签订合同情况看,全省有32.5%的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有的农户只进行口头协议,为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成为土地流入主体[2]
2015年,辽宁平均土地流转率为18%,而同期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为29%,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平均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辽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与发达省份相比差得更远。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为土地流入主体。调查得知,省内各地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见下图),2015年全省流转的土地面积中,流入农户的土地面积占73.2%,流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仅占16.1%。现代农业的产业化是一个长链条的发展,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在诸多方面相比于个体农户具有更大的优势。反观大部分农户受资金、技能、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能力经营管理大规模的土地,也难以取得可观的效益。
3 土地流转对提高农民收入的对策
3.1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要增加财政专项投入、多渠道筹资措资金、多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提高生产力并降低风险。鼓励农户充分利用废弃或闲置土地,用以建造粮食晾晒场、农机仓库棚等;在购置农具时,符合条件的农户应给予补贴;在建设用地的指标中单独划分一定比例,列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加工辅助设施,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简化审批手续。
3.2 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根据各地方特点开展流转试点和示范,由此不仅能深入开展对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更能让农民切实感受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坚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严禁任何人或组织截留政府拨给农民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而且土地流转专项资金也要惠及流出农户;三是建立适应农村当下环境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各级部门要贯彻落实“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文件精神,降低农民对土地依赖度;四是提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强化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
3.3 创新地方土地流转形式
通过对各地具体分析,对种养能手、龙头企业和筹措社会资本的带动型土地流转形式等进行提高。如位于大连庄河的大郑镇翁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流转近千亩土地,建立草莓种植基地,现已成为当地特色产业。阜蒙县官营子村的庆年家庭农场,利用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果蔬、药材大棚。支持各项农业经济组织的合作,鼓励农民合作组建农场,以市场方式进行规模经营。
3.4 完善土地流转[3]
在省内各地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处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设立土地流转法律咨询中心。一是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的指导机制。先通过根据土地等级给出流转指导价格,后通过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流转交易市场和承包方与受让方的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准入机制。土地交易平台要对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土地流转市场;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对土地统一调控和监管。
参考文献:
[1]孙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1(11).
[2]谷素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及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11(4).
[3]管叔琪,王光宇.积极推进土地流转 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创业成长[J].农业科技管理,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