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资源制约,闲置土地现象突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成为国土管理的重点工作。从多方面分析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闲置土地措施,并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建议。
关键词:闲置土地;成因分析;处置建议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同时,土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严重,闲置土地大量涌现。因此,研究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能够加强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从而更加有效地支撑经济发展,闲置土地处置已成为当前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的重点工作。
1 闲置土地成因分析
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观层面,有政策、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土地闲置,有市场、经济环境影响造成的土地闲置;在用地方面,有政府及有关部门管控管制造成的土地闲置,有用地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1.1 制度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土地闲置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利用逐步有偿有限年期使用,土地收益大部分收归地方财政,渐渐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审批权,对用地的审批过于看重短期的收益,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闲置土地的产生;宏观政策的变化,如征地拆迁政策的调整,金融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政策,经济发展状况等,对住宅和工业等出让土地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土地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发建设;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导,再加上法律法规等等限制性规定,土地已闲置却又造成无法转让的局面,用地主体只有被动的接受闲置土地处罚措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政府各部门缺乏协作,用地主体需要到几个部门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还需要反复协调,这就造成了用地主体无法按时进场施工。
1.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
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主要存在几个方面,一是拆迁未完成、基础配套设施未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虽然国家规定土地必须净地出让,但在实际总是会出现“净地不净”和未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这就造成了用地主体虽拿到了土地,却不能够按照约定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二是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的土地闲置,城市的发展建设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进步,城市的建设规划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用地主体在拿到土地后,未能及时地调整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无法通过,致使其无法按期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三是土地批后监管环节薄弱,监管查处力度偏软,地方政府多年来一直“重审批轻监管”,对闲置土地工作重视不够,日常监管查处松懈,没有对闲置土地做好预防工作,也没有及时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闲置土地不断发生。
1.3 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也存在几个方面:一是用地单位在拿到土地后,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囤地,不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等待房价高涨或者楼市旺盛之时再动工建设,以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二是用地主体自身资金不足,或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在拿到土地后,无力动工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三是用地主体由于资金债务纠纷,其所有的土地被地方法院司法查封,无法如期开发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四是用地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改变建设项目,频繁调整规划建设方案,造成建设前期周期过长,致使土地闲置。
2 对闲置土地处置建议
从闲置土地的成因来看闲置土地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对闲置土地处置也应从多方面入手,仅仅是在土地闲置后进行处置市不够的,必须要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从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前期、开发建设审批、土地利用监管等全程进行加强,有效防止闲置土地的发生。
2.1 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加强部门协调
完善土地出让转让、土地出让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杜绝因政策制度等方面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同时,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利用监管、土地出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政策,加大执行力度,不能只顾自身利益,只看中土地出让带来的暂时性收益,要积极盘活存量用地,要在有效发挥土地价值方面做足工作,切实有效地从管理源头上改变思想认识,对新建项目选址应首先考虑使用存量土地,特别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要切实加强发改、规划、住建、土地、财政、环保等多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简化相应的审批程序,改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因政府及其有管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
2.2规范土地市场,坚持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市场调控机制,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净地”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因高压线和地下管道等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直接供应,对大面积建设用地项目,应按照建设投资进度、投产运行情况,采取分期批地和供地的方式予以保障,防止大面积土地不能及时开发而造成闲置。同时,做好前期考察,对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要认真考察市场前景、产品类型、企业资金实力和信誉。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兴产业的项目发展,新建项目经集体讨论决策后,再履行供地手续,确保土地“供的出、建的成、用的好”,防止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将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监管,要严格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活动。
2.3 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
切实落实国土对土地的批后监管政策,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对每一宗土地进行实时监管,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对每宗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时监管,对发生的未按期开工可能造成闲置的土地,督促未按期开工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工建设的企业,要及时采取限期开工等措施予以查处。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处置,积极预防土地闲置。实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常态化。通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随时清理闲置土地信息,对发现的闲置土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参考文献:
[1]陈鸽等.我国闲置土地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农业网络信息 2015(8).
[2]董鹏宇,赵华甫,肖秀英.闲置土地临时利用模式探析[J].中国土地 2017(11).
[3]宁夏:构建闲置土地预防和处置长效机制[J].城市规划通讯 2017(03).
关键词:闲置土地;成因分析;处置建议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同时,土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严重,闲置土地大量涌现。因此,研究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能够加强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从而更加有效地支撑经济发展,闲置土地处置已成为当前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的重点工作。
1 闲置土地成因分析
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观层面,有政策、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土地闲置,有市场、经济环境影响造成的土地闲置;在用地方面,有政府及有关部门管控管制造成的土地闲置,有用地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1.1 制度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土地闲置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利用逐步有偿有限年期使用,土地收益大部分收归地方财政,渐渐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审批权,对用地的审批过于看重短期的收益,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闲置土地的产生;宏观政策的变化,如征地拆迁政策的调整,金融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政策,经济发展状况等,对住宅和工业等出让土地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土地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发建设;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导,再加上法律法规等等限制性规定,土地已闲置却又造成无法转让的局面,用地主体只有被动的接受闲置土地处罚措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政府各部门缺乏协作,用地主体需要到几个部门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还需要反复协调,这就造成了用地主体无法按时进场施工。
1.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
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主要存在几个方面,一是拆迁未完成、基础配套设施未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虽然国家规定土地必须净地出让,但在实际总是会出现“净地不净”和未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这就造成了用地主体虽拿到了土地,却不能够按照约定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二是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的土地闲置,城市的发展建设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进步,城市的建设规划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用地主体在拿到土地后,未能及时地调整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无法通过,致使其无法按期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三是土地批后监管环节薄弱,监管查处力度偏软,地方政府多年来一直“重审批轻监管”,对闲置土地工作重视不够,日常监管查处松懈,没有对闲置土地做好预防工作,也没有及时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闲置土地不断发生。
1.3 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也存在几个方面:一是用地单位在拿到土地后,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囤地,不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等待房价高涨或者楼市旺盛之时再动工建设,以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二是用地主体自身资金不足,或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在拿到土地后,无力动工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三是用地主体由于资金债务纠纷,其所有的土地被地方法院司法查封,无法如期开发建设,造成了土地闲置;四是用地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改变建设项目,频繁调整规划建设方案,造成建设前期周期过长,致使土地闲置。
2 对闲置土地处置建议
从闲置土地的成因来看闲置土地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对闲置土地处置也应从多方面入手,仅仅是在土地闲置后进行处置市不够的,必须要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从项目招商、土地供应前期、开发建设审批、土地利用监管等全程进行加强,有效防止闲置土地的发生。
2.1 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加强部门协调
完善土地出让转让、土地出让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杜绝因政策制度等方面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同时,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利用监管、土地出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政策,加大执行力度,不能只顾自身利益,只看中土地出让带来的暂时性收益,要积极盘活存量用地,要在有效发挥土地价值方面做足工作,切实有效地从管理源头上改变思想认识,对新建项目选址应首先考虑使用存量土地,特别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
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要切实加强发改、规划、住建、土地、财政、环保等多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简化相应的审批程序,改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因政府及其有管部门造成的土地闲置。
2.2规范土地市场,坚持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市场调控机制,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净地”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因高压线和地下管道等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直接供应,对大面积建设用地项目,应按照建设投资进度、投产运行情况,采取分期批地和供地的方式予以保障,防止大面积土地不能及时开发而造成闲置。同时,做好前期考察,对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要认真考察市场前景、产品类型、企业资金实力和信誉。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兴产业的项目发展,新建项目经集体讨论决策后,再履行供地手续,确保土地“供的出、建的成、用的好”,防止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将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监管,要严格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活动。
2.3 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
切实落实国土对土地的批后监管政策,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对每一宗土地进行实时监管,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对每宗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时监管,对发生的未按期开工可能造成闲置的土地,督促未按期开工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工建设的企业,要及时采取限期开工等措施予以查处。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处置,积极预防土地闲置。实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常态化。通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随时清理闲置土地信息,对发现的闲置土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参考文献:
[1]陈鸽等.我国闲置土地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农业网络信息 2015(8).
[2]董鹏宇,赵华甫,肖秀英.闲置土地临时利用模式探析[J].中国土地 2017(11).
[3]宁夏:构建闲置土地预防和处置长效机制[J].城市规划通讯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