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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与责任在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表现。本文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客观分析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提供一个较为合理的思路,以期丰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相关理论。
关键词:高速公路 管理体制 公路法 产业经济行政
引言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交通现代化得主要标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处在起步阶段,如果管理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我们应当意识到,在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指导前提下,如何梳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确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速公路事业起步较晚,管理体制大多是在普通公路管理的基础上兼容、改革,逐步形成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不断探索,逐渐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一是由交通部门一个行政主体独立进行统筹管理的模式。即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由交通系统内部人员组成的路政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交通安全;把交通安全与路政、养护等管理工作纳入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公路行业行政管理中进行统一管理。
二是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吸收公安交警参与交通执法的统一管理的综合执法模式。即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内成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该部门的领导成员和智能管理人员由交通、公安两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交通执勤人员具有警籍的公安交警担任。该部门在总体上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以体现统一性;但在执法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以发挥交警执法的权威性。
三是交通、公安两个行政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两家分营模式。即交通系统主管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路政运政、收费养护、服务开发等行业行政工作;公安系统主管高速公路的秩序维护、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工作,这也是当前最普遍的公路管理模式。
这三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模式,是我国探索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过程中的进步。再肯定其成果的同时,不可否认,这三种高速公路管理模式都存在不少的问题:
1、高速公路管理法律体系方面的问题。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国内还没有一套适用高速公路管理的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
2、高速公路管理职能方面的问题。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界定,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合理的,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公安、交通两个部门间界定的不合理性。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两个行政主体模式,使得彼此职能不清,相互推诿,经常造成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冲突。
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学理分析
(一)高速公路管理的立法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仅是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高速公路管理活动有效展开的内在需要。因此,法律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规和规章,自然成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构建与运作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正式的高速公路管理法规,高速公路管理只有参照普通公路管理法律和法规,如:《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条例》以及部分省出台的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等。高速公路管理实施的主要依据是:《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部分省政府就某些高速公路使用管理而颁布的规章等。
(二)高速公路管理的职权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职能是指管理主体在高速公路管理活动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取决于管理目的所决定的管理内容及标准要求。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交通安全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信息及监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六个方面,不同的管理内容有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具体要求。界定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实质上就是要从纵向上确定自上而下各级管理主体的管理幅度,从横向上明确同级主体各类专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边界。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界定,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合理的,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公安、交通两个部门间界定的不合理性。国务院办公厅曾颁布文件规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这种划分既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指示。所以现实中,高速公路管理也就缺乏统一的模式。这就使彼此职责不清,机构重复设置,经常造成公路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冲突,造成高速公路的低效运行。
三、改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加快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依法治路的需要,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先决条件。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的和政策的同时,我国应积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尽快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国家首先要以立法形式明确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界定管理内容,赋予执法主体相应的管理手段,明确执法经费的来源,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责不清的根源。
(二)明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权力配置
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就要明确我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权力的配置。要将目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经营监督管理,与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治安管理、安全交通、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管理这两项内容同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合二为一由高速交通主管部门统管。由该机构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改变现行的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状况,避免相互交叉的矛盾,确保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的完整,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国家损失。
结论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现代化管理的关键,它关系到高速公路和建设、运营、收费等各个方面。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可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进程,节约资金,发挥高速先进的功能,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此,本文以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为中心,对其理论基础、现行状况、存在问题、改善对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设想。
参考文献:
[l]王飞.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体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5).
[2]卢毅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控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3]冯磊.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7).
[4]彭德琳.新制度经济学[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第189-190页
[5]赵佳军.日本高速公路管理和扩建技术[J].现代交通技术,2004,(l).
作者简介:牛倩倩(1986-),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田萌(1984-),女,汉族,陕西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
关键词:高速公路 管理体制 公路法 产业经济行政
引言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交通现代化得主要标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处在起步阶段,如果管理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我们应当意识到,在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指导前提下,如何梳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确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速公路事业起步较晚,管理体制大多是在普通公路管理的基础上兼容、改革,逐步形成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不断探索,逐渐形成了有鲜明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一是由交通部门一个行政主体独立进行统筹管理的模式。即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由交通系统内部人员组成的路政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交通安全;把交通安全与路政、养护等管理工作纳入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公路行业行政管理中进行统一管理。
二是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吸收公安交警参与交通执法的统一管理的综合执法模式。即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内成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该部门的领导成员和智能管理人员由交通、公安两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交通执勤人员具有警籍的公安交警担任。该部门在总体上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以体现统一性;但在执法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以发挥交警执法的权威性。
三是交通、公安两个行政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两家分营模式。即交通系统主管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路政运政、收费养护、服务开发等行业行政工作;公安系统主管高速公路的秩序维护、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工作,这也是当前最普遍的公路管理模式。
这三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模式,是我国探索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过程中的进步。再肯定其成果的同时,不可否认,这三种高速公路管理模式都存在不少的问题:
1、高速公路管理法律体系方面的问题。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国内还没有一套适用高速公路管理的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
2、高速公路管理职能方面的问题。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界定,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合理的,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公安、交通两个部门间界定的不合理性。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两个行政主体模式,使得彼此职能不清,相互推诿,经常造成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冲突。
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学理分析
(一)高速公路管理的立法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仅是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高速公路管理活动有效展开的内在需要。因此,法律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规和规章,自然成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构建与运作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正式的高速公路管理法规,高速公路管理只有参照普通公路管理法律和法规,如:《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条例》以及部分省出台的高速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等。高速公路管理实施的主要依据是:《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部分省政府就某些高速公路使用管理而颁布的规章等。
(二)高速公路管理的职权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职能是指管理主体在高速公路管理活动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取决于管理目的所决定的管理内容及标准要求。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交通安全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信息及监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六个方面,不同的管理内容有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具体要求。界定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实质上就是要从纵向上确定自上而下各级管理主体的管理幅度,从横向上明确同级主体各类专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边界。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界定,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合理的,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公安、交通两个部门间界定的不合理性。国务院办公厅曾颁布文件规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这种划分既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指示。所以现实中,高速公路管理也就缺乏统一的模式。这就使彼此职责不清,机构重复设置,经常造成公路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冲突,造成高速公路的低效运行。
三、改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加快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依法治路的需要,更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先决条件。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的和政策的同时,我国应积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尽快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国家首先要以立法形式明确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界定管理内容,赋予执法主体相应的管理手段,明确执法经费的来源,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责不清的根源。
(二)明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权力配置
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就要明确我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权力的配置。要将目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养护、路政、收费、运政管理、经营监督管理,与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治安管理、安全交通、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管理这两项内容同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合二为一由高速交通主管部门统管。由该机构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改变现行的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状况,避免相互交叉的矛盾,确保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的完整,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国家损失。
结论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现代化管理的关键,它关系到高速公路和建设、运营、收费等各个方面。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可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进程,节约资金,发挥高速先进的功能,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此,本文以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为中心,对其理论基础、现行状况、存在问题、改善对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设想。
参考文献:
[l]王飞.浅谈高速公路管理体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5).
[2]卢毅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成本控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3]冯磊.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7).
[4]彭德琳.新制度经济学[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第189-190页
[5]赵佳军.日本高速公路管理和扩建技术[J].现代交通技术,2004,(l).
作者简介:牛倩倩(1986-),女,汉族,山东青岛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田萌(1984-),女,汉族,陕西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