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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全面和系统地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宪法关系,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