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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速度之迅,而随着发展应运而生的是新经济形式的兴起,而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也造就了虚拟财产的产生。虚拟财产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甚至占据了重要地位。广大的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愈发强强烈,栉比鳞次的侵害虚拟财产的事件表现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与侵犯虚拟财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还不能够规制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面对侵害虚拟财产的事件逐年增加的情况,刑法如何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了社会各方各届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本文阐述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借鉴对比国内外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或者实践经验,确立侵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属性,填补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途径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刑法保护
随着网络科技的疾迅发展,让虚实世界之间的间隔越来越小。美国著名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曾说到:“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将彻底地改变人类生存及生活方式,而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人类未来生活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言,虚拟世界作为另一个空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愈发重要的地位。在数字化与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蒸蒸日上,在2020年,国内网络游戏产值达到了2786.87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478.1亿元,同比增长20.71%,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同时,网络游戏用户人数也继续增长,规模达到了6.65亿,同比增长3.7%。
2020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已经走过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到达了最高层的自我实现需求。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文化娱乐和消费方式备受广大民众青睐,网络游戏产业在今后的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中所占比重也将逐年提升。但是随着网络游戏应运而生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亦成为社会群众所讨论的热点。很多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由于不法行为的侵犯导致其虚拟财产的丢失或损毁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但却由于缺乏刑法保护的无能为力,而对此缺少惩罚机制,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为了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明确和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已成燃眉之急。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现今,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学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大体上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观点。广义的观点来说,处于互联网之中,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可以被人们所掌握与支配,附有一定价值而且可以为人们带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满足的网络虚拟产品均可被以为是虚拟财产。從具体来说,广义的虚拟财产包括了赋有财产价值的ID名称、虚拟货币、个人账号等产品。狭义的观点来说,虚拟财产单单指各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游戏玩家所能支配的资源,例如,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练度、在特定游戏中使用具有商品流通价值的货币等。本文讨论的问题也是围绕狭义的定义所展开。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虚实结合性
网络世界的构成建立于现实中,网络世界的内容表现形式是虚拟的,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又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也不能脱离网络游戏与现实进而独立存在。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利益接轨时,虚拟财产就实现了虚实之间的转换。
2、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达到一定的练度或者装备一些玩家不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网络游戏已然成为了人们闲暇时间进行的娱乐活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给玩家带来了愉悦之情和拥有财产的成就感。虚拟财产也具有交换价值,当部分玩家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玩游戏时,其账号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出售,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的价值属性。同时游戏也催生了很多关于游戏的附属职业,比较典型的就是游戏代练师,人们可以通过游戏的过程中赚取金钱。
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必须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脚本、外挂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不能被法律所保护,因为它们的使用打破了市场的规则,对其他玩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4、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受限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脱离了网络游戏的平台就是不复存在的了。游戏中的装备是在网络游戏服务器中的数字拼合而成。一旦这些数据永久消失,虚拟财产也将随之不见。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也是有期限的,每一款游戏都不会永远的运行下去。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只存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如果游戏的运营商停止了游戏运营,玩家也没有办法继续在该游戏中活动,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也随着游戏运营的终止而消失。例如腾讯游戏QQ音速在2006年公测,在2019年12月31日正式停止游戏运营。
二、国内外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网络时代的快速运转的带动了线上经济的发展,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也拥有了更高的现实利益,以至于侵害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很多国家(地区)高度重视。
(一)国外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归入计算机信息数据,将非法侵害计算机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单列出来进行评价,创设一个独立的法条。例如,英国规定:“任何人如用计算机执行功能,意图在未授权下获得计算机保存的资料数据,即是犯罪。”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的一类计算机犯罪类型为通过非法使用或者以欺诈为目的的合法使用,进而获利五千美元以上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五千美元以上之损失,意为明知有欺骗意图而非法变卖未获授权下取用计算机的密码或类似资料,即是犯罪。大陆法系的德国也在刑法典第十五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罪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为自己或他人探知不属于自己的资料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上述的法文规定并没有讨论虚拟财产属不属于财产,也没有对传统的财产型犯罪的调整对象产生争议。 在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其在最初立法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禁止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可是这项措施非但没有引领网络游戏的更好发展,反而滋生了黑灰产业以及大量的财产纠纷。韩国的立法机关不得以重新看待虚拟财产的性质,最终明确了其合法性和财产性。韩国法律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了虚拟财产的安放之地,没有权利不经玩家允许自行改删玩家所养成的虚拟财产。如果人们的虚拟财产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则可参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对不法侵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内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在香港地区,2002年一名16岁的游戏玩家因自己在游戏里历尽千辛万苦练成的“武器”被不法分子盗走内心痛苦万分而跳楼自杀。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的深广讨论和重视。香港的警方判断网络游戏世界里的武器已经能够转变为有价值地位的事物。警方对外宣称如果用偷盗的非法手段盗取的游戏武器,不论金额大小,均属于违法行为,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在法条中也有体现例如在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第二百章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以不诚信意图盗取电脑信息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使他人蒙受损害的,最高刑罚可判监禁五年。第二百零一章第十七条规定,通过欺骗手法取得财产的,最高刑罚可判监禁十年。再者,根据电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明知却在未获授权下取用不属于自己計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可罚款两万元。对于盗窃他人网上游戏ID或虚拟武器的,也隶属刑事案件。
在台湾地区,其在早期1997年就开始研究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问题,并在同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在盗窃罪的章节内增加了电磁记录的说法表示虚拟财产并称之为动产。在2001年,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做出了更深一步的解释,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角色及装备,均是电磁记录的方式,保存在游戏的总服务器中,玩家对自己的游戏账号和账号内的角色和装备等电磁记录享有支配处分权,这种权利与现实中的财产权并无二致,因此网络游戏的账号、角色及装备也属于刑法中盗窃或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这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得以确定,可是在台湾的学术界之中对电磁记录应不应为动产的讨论争议依然在进行。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删除了电磁记录的规定同时也删除了其为动产的认定。在2003年再次修订刑法,细分了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在该罪下解释,具体在三百五十八条:“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和第三百五十九 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发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处或并科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在网络与计算机领域的法规范体系也在不断更新填补,从1997年《刑法》中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都在惩戒与预防网络计算机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侵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犯罪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而无从下手时常造成案件难以处理的窘困之境,外界对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民法典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只有这么简短的一句话,但是其所表达的意思非同小可。民法典做的这条规定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数据的财产属性,我国迈出了虚拟财产保护的第一大步,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缺。在刑法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的道路上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变换适时跟进前行。
(一)运用司法解释使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法可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盗窃或诈骗网络游戏ID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实行的,可以将这类行为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罪来定罪处罚。并且也没有与立法旨意相悖。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对诈骗游戏账号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可以将虚拟财产通过对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中的“财物”进行解释,这样也没有超出其可能的含义范围解释也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将侵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犯罪单独列出罪名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取或者诈骗等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适用传统的罪名。可是,面对这新时代的游戏模式的变化以及不同的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新犯罪,单单只通过司法解释是不能一蹴而就的。一旦对待新型网络犯罪牵强附会地通过司法解释将不同的虚拟财产犯罪划入现行刑法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导致扩大解释的发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笔者认为,这种时期完善立法就需要提上日程来填补刑法的漏洞,可以在今后完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的新罪名。例如:瑞士在2003年修订的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第一百四十三条设立了非法获取数据罪。台湾地区增加保护电磁记录的规定等等。这些措施值得我们去借鉴研究。
参考文献
[1]邓佑文.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2):65.
[2]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3]宋旭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其民法保护[J].网络法律评论,2005(6).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刑法保护
随着网络科技的疾迅发展,让虚实世界之间的间隔越来越小。美国著名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曾说到:“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将彻底地改变人类生存及生活方式,而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人类未来生活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言,虚拟世界作为另一个空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愈发重要的地位。在数字化与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蒸蒸日上,在2020年,国内网络游戏产值达到了2786.87亿元,较2019年增加了478.1亿元,同比增长20.71%,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同时,网络游戏用户人数也继续增长,规模达到了6.65亿,同比增长3.7%。
2020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已经走过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到达了最高层的自我实现需求。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文化娱乐和消费方式备受广大民众青睐,网络游戏产业在今后的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中所占比重也将逐年提升。但是随着网络游戏应运而生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亦成为社会群众所讨论的热点。很多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由于不法行为的侵犯导致其虚拟财产的丢失或损毁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但却由于缺乏刑法保护的无能为力,而对此缺少惩罚机制,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为了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明确和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已成燃眉之急。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现今,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学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大体上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观点。广义的观点来说,处于互联网之中,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可以被人们所掌握与支配,附有一定价值而且可以为人们带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满足的网络虚拟产品均可被以为是虚拟财产。從具体来说,广义的虚拟财产包括了赋有财产价值的ID名称、虚拟货币、个人账号等产品。狭义的观点来说,虚拟财产单单指各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游戏玩家所能支配的资源,例如,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练度、在特定游戏中使用具有商品流通价值的货币等。本文讨论的问题也是围绕狭义的定义所展开。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虚实结合性
网络世界的构成建立于现实中,网络世界的内容表现形式是虚拟的,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又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虚拟财产的产生也不能脱离网络游戏与现实进而独立存在。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利益接轨时,虚拟财产就实现了虚实之间的转换。
2、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达到一定的练度或者装备一些玩家不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网络游戏已然成为了人们闲暇时间进行的娱乐活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给玩家带来了愉悦之情和拥有财产的成就感。虚拟财产也具有交换价值,当部分玩家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玩游戏时,其账号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出售,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了财产的价值属性。同时游戏也催生了很多关于游戏的附属职业,比较典型的就是游戏代练师,人们可以通过游戏的过程中赚取金钱。
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必须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脚本、外挂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不能被法律所保护,因为它们的使用打破了市场的规则,对其他玩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4、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受限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脱离了网络游戏的平台就是不复存在的了。游戏中的装备是在网络游戏服务器中的数字拼合而成。一旦这些数据永久消失,虚拟财产也将随之不见。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也是有期限的,每一款游戏都不会永远的运行下去。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只存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如果游戏的运营商停止了游戏运营,玩家也没有办法继续在该游戏中活动,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也随着游戏运营的终止而消失。例如腾讯游戏QQ音速在2006年公测,在2019年12月31日正式停止游戏运营。
二、国内外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网络时代的快速运转的带动了线上经济的发展,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也拥有了更高的现实利益,以至于侵害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很多国家(地区)高度重视。
(一)国外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归入计算机信息数据,将非法侵害计算机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单列出来进行评价,创设一个独立的法条。例如,英国规定:“任何人如用计算机执行功能,意图在未授权下获得计算机保存的资料数据,即是犯罪。”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的一类计算机犯罪类型为通过非法使用或者以欺诈为目的的合法使用,进而获利五千美元以上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五千美元以上之损失,意为明知有欺骗意图而非法变卖未获授权下取用计算机的密码或类似资料,即是犯罪。大陆法系的德国也在刑法典第十五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罪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为自己或他人探知不属于自己的资料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上述的法文规定并没有讨论虚拟财产属不属于财产,也没有对传统的财产型犯罪的调整对象产生争议。 在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其在最初立法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禁止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可是这项措施非但没有引领网络游戏的更好发展,反而滋生了黑灰产业以及大量的财产纠纷。韩国的立法机关不得以重新看待虚拟财产的性质,最终明确了其合法性和财产性。韩国法律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了虚拟财产的安放之地,没有权利不经玩家允许自行改删玩家所养成的虚拟财产。如果人们的虚拟财产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则可参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对不法侵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内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规定
在香港地区,2002年一名16岁的游戏玩家因自己在游戏里历尽千辛万苦练成的“武器”被不法分子盗走内心痛苦万分而跳楼自杀。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的深广讨论和重视。香港的警方判断网络游戏世界里的武器已经能够转变为有价值地位的事物。警方对外宣称如果用偷盗的非法手段盗取的游戏武器,不论金额大小,均属于违法行为,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在法条中也有体现例如在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第二百章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以不诚信意图盗取电脑信息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使他人蒙受损害的,最高刑罚可判监禁五年。第二百零一章第十七条规定,通过欺骗手法取得财产的,最高刑罚可判监禁十年。再者,根据电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明知却在未获授权下取用不属于自己計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可罚款两万元。对于盗窃他人网上游戏ID或虚拟武器的,也隶属刑事案件。
在台湾地区,其在早期1997年就开始研究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问题,并在同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在盗窃罪的章节内增加了电磁记录的说法表示虚拟财产并称之为动产。在2001年,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做出了更深一步的解释,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角色及装备,均是电磁记录的方式,保存在游戏的总服务器中,玩家对自己的游戏账号和账号内的角色和装备等电磁记录享有支配处分权,这种权利与现实中的财产权并无二致,因此网络游戏的账号、角色及装备也属于刑法中盗窃或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这时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得以确定,可是在台湾的学术界之中对电磁记录应不应为动产的讨论争议依然在进行。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删除了电磁记录的规定同时也删除了其为动产的认定。在2003年再次修订刑法,细分了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在该罪下解释,具体在三百五十八条:“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和第三百五十九 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发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处或并科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们在网络与计算机领域的法规范体系也在不断更新填补,从1997年《刑法》中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都在惩戒与预防网络计算机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侵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犯罪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而无从下手时常造成案件难以处理的窘困之境,外界对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民法典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只有这么简短的一句话,但是其所表达的意思非同小可。民法典做的这条规定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数据的财产属性,我国迈出了虚拟财产保护的第一大步,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缺。在刑法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的道路上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变换适时跟进前行。
(一)运用司法解释使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法可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盗窃或诈骗网络游戏ID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实行的,可以将这类行为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罪来定罪处罚。并且也没有与立法旨意相悖。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对诈骗游戏账号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可以将虚拟财产通过对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中的“财物”进行解释,这样也没有超出其可能的含义范围解释也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将侵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犯罪单独列出罪名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盗取或者诈骗等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办法适用传统的罪名。可是,面对这新时代的游戏模式的变化以及不同的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新犯罪,单单只通过司法解释是不能一蹴而就的。一旦对待新型网络犯罪牵强附会地通过司法解释将不同的虚拟财产犯罪划入现行刑法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导致扩大解释的发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笔者认为,这种时期完善立法就需要提上日程来填补刑法的漏洞,可以在今后完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的新罪名。例如:瑞士在2003年修订的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第一百四十三条设立了非法获取数据罪。台湾地区增加保护电磁记录的规定等等。这些措施值得我们去借鉴研究。
参考文献
[1]邓佑文.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2):65.
[2]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3]宋旭东.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其民法保护[J].网络法律评论,2005(6).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