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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分析目前我国在体育明星(特指举国体制下培养而成的)商业开发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体育明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用产权经济学与法律学的相关理论,界定体育明星商业开发权应归属体育明星本人,但基于我国国情,国家应拥有对体育明星的管理权并享有部分商业开发权。建议体育部门在产权明晰后,对体育明星采取市场原则下的契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