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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从而拉开了我国国有企业向更深一层次改革迈进的序幕,各地正为此而紧锣密鼓地作着改革实践的探索和尝试。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作出理性、清晰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