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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间推移,公民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享受选举权,该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化的不断加深,公民的各种权力的行使也蒙上了浓重的“经济色彩”,选举权的行使表现的比较明显。本文将结合部分农村民众行使选举权的实际情况,简单谈下市场经济制度下公民的选举权行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并基于此简单探析一下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选举权;经济色彩;农村
公民的生活水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化,逐渐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也不断的增强,公民对自己权力的行使也显得越来越重视,同时由于人的“经济人性”及“利己性”,公民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会将其与利益挂钩,即出现权钱交易的情况。该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表现的比较突出。“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在一个政治参与很有限的政治体系中,传统农村精英的支持已足以保持政治稳定,在一个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都很广泛的政治体系中,农民乃是举足轻重的集团。”[1]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农村选举在整个选举制度中的重要性。
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某村民家境富有,但在村中的名声不好,为了赢得选举,公然购置大量的物品,向村民发放,并许诺竞选成功后还有更多的礼品。最终该村民凭借其强大的“实力”赢得了最终的选举。这是否算是贿选行为暂且不论,在此我想重点探讨的是该村民为什么能够竞选成功。
公民都平等的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权利时宪法所无条件赋予每一位都享受的,也就是说是“免费的”。在当今这个商品观念横行的社会,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当其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其就具备的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就可以用来交换,用来买卖。权利也有可能成为商品,并且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出售后并不会带来类似国家职权出卖后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选举权出售后,并不会因为该行为受到相应的制裁,最坏的结果可能是退还接收的物品,但不会受到其他的经济或法律制裁。因此在这种“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情况下,那些利益不相关的村民就会处于“自私”的考虑,而拿手中的选举权去换取利益(前提是有人为了争取村民们的该种权利而支付利益)。再加上,有些村民的“大局”意识是很落后的,不管是谁当官,不管这些当官的怎么贪污挥霍,只要别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就行,他们往往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心较小。
换届选举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某村民家族势力强大,为人飞扬跋扈,鱼肉乡里,横行霸道,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运用手段,具备了候选人资格,村民慑其淫威,不敢不选他。该种情况下村民的选举权“名存实亡”。而上级政府等监督部门,也大多收受了“好处”,对该种情况不闻不问,放任其发生,导致公民因选举上访事件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公民不具有社会责任心,只能说公民更看重自己的安定生活,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面前,其他的权利都显得比较渺小。
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比较常见的公民的选举权被滥用和限制的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法律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公民正确行使自己权力的意识还比较不够强等等,但我觉得比较直接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对人们心理的腐化。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钱的作用和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很多人慢慢有了“生意”头脑,当涉及到某种有价值的事务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能否利用其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这种观念的滋生蔓延,也诱发了权钱交易的横行,这也导致了某些乡痞恶霸的花钱买官的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公民的选举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公民作为社会人,作为公家的一份子,有资格有责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责任为社会和国家事务的良好发展尽自己因尽的义务。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公民选举权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大体有三种:1.选举权被滥用,如用选举权换取经济利益;2.选举权被迫不正确使用,如收到威胁逼迫时,公民的选举权“名存实亡”,3.选举权的不行使或无所谓行使,如权利行使意识比较单薄,觉得选谁都无所谓,因此在行使选举权时要么弃权要么随意行使。这三种问题都有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自己对自己的权利不负责任的表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决也非一朝一夕之事,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行使权力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对权力的监督,使公民在内心深处形成正确行使权力的意识,给公民正确行使权力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共同努力,市场经济制度下公民选举权所面临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286.
[作者简介]杨玉虎(1984—),男,河北平山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方向。
[关键词]选举权;经济色彩;农村
公民的生活水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化,逐渐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也不断的增强,公民对自己权力的行使也显得越来越重视,同时由于人的“经济人性”及“利己性”,公民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会将其与利益挂钩,即出现权钱交易的情况。该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表现的比较突出。“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在一个政治参与很有限的政治体系中,传统农村精英的支持已足以保持政治稳定,在一个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都很广泛的政治体系中,农民乃是举足轻重的集团。”[1]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农村选举在整个选举制度中的重要性。
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某村民家境富有,但在村中的名声不好,为了赢得选举,公然购置大量的物品,向村民发放,并许诺竞选成功后还有更多的礼品。最终该村民凭借其强大的“实力”赢得了最终的选举。这是否算是贿选行为暂且不论,在此我想重点探讨的是该村民为什么能够竞选成功。
公民都平等的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权利时宪法所无条件赋予每一位都享受的,也就是说是“免费的”。在当今这个商品观念横行的社会,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当其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其就具备的商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就可以用来交换,用来买卖。权利也有可能成为商品,并且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出售后并不会带来类似国家职权出卖后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选举权出售后,并不会因为该行为受到相应的制裁,最坏的结果可能是退还接收的物品,但不会受到其他的经济或法律制裁。因此在这种“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情况下,那些利益不相关的村民就会处于“自私”的考虑,而拿手中的选举权去换取利益(前提是有人为了争取村民们的该种权利而支付利益)。再加上,有些村民的“大局”意识是很落后的,不管是谁当官,不管这些当官的怎么贪污挥霍,只要别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就行,他们往往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心较小。
换届选举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某村民家族势力强大,为人飞扬跋扈,鱼肉乡里,横行霸道,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运用手段,具备了候选人资格,村民慑其淫威,不敢不选他。该种情况下村民的选举权“名存实亡”。而上级政府等监督部门,也大多收受了“好处”,对该种情况不闻不问,放任其发生,导致公民因选举上访事件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公民不具有社会责任心,只能说公民更看重自己的安定生活,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面前,其他的权利都显得比较渺小。
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比较常见的公民的选举权被滥用和限制的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法律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公民正确行使自己权力的意识还比较不够强等等,但我觉得比较直接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对人们心理的腐化。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钱的作用和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很多人慢慢有了“生意”头脑,当涉及到某种有价值的事务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能否利用其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这种观念的滋生蔓延,也诱发了权钱交易的横行,这也导致了某些乡痞恶霸的花钱买官的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公民的选举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公民作为社会人,作为公家的一份子,有资格有责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责任为社会和国家事务的良好发展尽自己因尽的义务。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公民选举权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大体有三种:1.选举权被滥用,如用选举权换取经济利益;2.选举权被迫不正确使用,如收到威胁逼迫时,公民的选举权“名存实亡”,3.选举权的不行使或无所谓行使,如权利行使意识比较单薄,觉得选谁都无所谓,因此在行使选举权时要么弃权要么随意行使。这三种问题都有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自己对自己的权利不负责任的表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解决也非一朝一夕之事,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行使权力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对权力的监督,使公民在内心深处形成正确行使权力的意识,给公民正确行使权力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共同努力,市场经济制度下公民选举权所面临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286.
[作者简介]杨玉虎(1984—),男,河北平山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