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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化进程加快,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执行不到位率明显提高,为了防止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特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制作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项举措颇具成效,但随着执行中出现的法律冲突,相关法律规定日趋细化,如2008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