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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的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对WTO及其附属协议采用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较为有利。而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要做法。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WTO成员方的多数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